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01:27
发布部分: 国务院goblin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习惯电信业对外开放的需求,促进电信业的开展,依据有关外商出资的法令、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外商出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出资者同我国出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运营方式,一起出资建立的运营电信事务的企业。 第三条 外商出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事务运营活动,除有必要恪守本规则外,还有必要恪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 相关法规: 第四条 外商出资电信企业能够运营根底电信事务、增值电信事务,详细事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则履行。外商出资电信企业运营事务的地域规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分依照有关规则确认。 相关法规: 第五条 外商出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契合下列规则:(一)运营全国的或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的根底电信事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运营增值电信事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二)运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内的根底电信事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运营增值电信事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运营根底电信事务(无线寻呼事务在外)的外商出资电信企业的外方出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份额,终究不得超越49%。运营增值电信事务(包含根底电信事务中的无线寻呼事务)的外商出资电信企业的外方出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份额,终究不得超越50%。外商出资电信企业的中方出资者和外方出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份额,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分依照有关规则确认。 第七条 外商出资电信企业运营电信事务,除应当契合本规则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六条规则的条件外,还应当契合电信条例规则的运营根底电信事务或许运营增值电信事务应当具有的条件。 相关法规: 第八条 运营根底电信事务的外商出资电信企业的中方首要出资者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建立的公司;(二)有与从事运营活动相习惯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契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分规则的审慎的和特定职业的要求。前款所称外商出资电信企业的中方首要出资者,是指在整体中方出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中方整体出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 运营根底电信事务的外商出资电信企业的外方首要出资者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许区域获得根底电信事务运营许可证;(三)有与从事运营活动相习惯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有从事根底电信事务的杰出成绩和运营经历。前款所称外商出资电信企业的外方首要出资者,是指在外方整体出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整体外方出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 运营增值电信事务的外商出资电信企业的外方首要出资者应当具有运营增值电信事务的杰出成绩和运营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