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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域名合同纠纷律师处理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5:00
原告王某,男,汉族,北京大某商务参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托付代理人侯某,男,汉族,北京某知识产权发展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被告北京某新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北京某新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工。
托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北京某新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工。
被告北京某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品某,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谭某,女,汉族,北京某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某新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北京某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22日、5月30日、6月8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的托付代理人侯某,被告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王某,被告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是国际域名某的一切人。2004年4月2日,在未经原告赞同的状况下,某公司帮忙别人将该域名搬运到某公司处,致使原告不能正常地运用和办理自己的域名。某公司作为承受原告托付办理域名的单位,没有实行应尽的办理职责,致使该域名被一切人以外的其别人员在手续不完备的状况下把域名转出,某公司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当相应的职责。原告要求某公司将域名转回到某公司,但某公司不赞同转出,该做法相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将国际域名某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某公司转回到某公司,康复原告对域名的办理运用权,并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被告某公司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某公司提出域名转入要求时,没有理由回绝,我公司的做法契合法律规则。北京市王某在线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某在线公司)关于某域名的声明中,清晰了该公司享有域名的运用权及办理权,该公司托付我公司对域名进行办理。王某应先与王某在线公司处理域名的归属问题,之后再来处理本案的胶葛。
被告某公司辩称:我方在将域名转出时检查了王某在线公司出具的托付书和在北京市工商行政办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工商局)存案的手续。王某是域名某的一切人,在权力主体没有改变的状况下,王某已将域名的运用权和办理权转让给王某在线公司。我方将域名转到某公司并没有危害王某的权力,恳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恳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现实:原告王某是国际域名某的注册人,被告某公司及某公司均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某公司原名北京信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4年3月改变为现名。案外人王某在线公司于2001年6月14日请求注册运营性网站,网站称号为“王某在线”,网站域名是某。
原告王某于1999年1月21日注册了国际域名某,该域名的注册服务商原是某公司。2004年4月,某公司根据王某在线公司的请求将该域名转出,某公司作为转入方成为该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某公司在转出该域名时,检查了王某在线公司出具的《域名运用答应协议》、《域名运用权托付阐明》、《网站称号注册证书》以及《运营性网站存案挂号证书》。2004年4月28日,王某在线公司致函某公司,声明某域名的运用权及办理权均归王某在线公司一切。
原告王某是北京大某商务参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商务参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4月3日,大某商务参谋公司致函某公司,要求将某域名转回至某公司办理。2004年5月11日,大某商务参谋公司致函某公司,声明某域名是王某自己一切的域名,王某从未授权王某在线公司办理该域名和搬运该域名的注册商,要求某公司转出该域名。某公司于2004年5月13日致函大某商务参谋公司,声明某公司仅是受托的网络服务机构,期望王某在线公司与大某商务参谋公司就有关问题达到一致定见,某公司将据此保护各方利益。
2005年3月8日,王某出具了一份《关于停止运用域名的告诉》,主要内容是:因为王某在线公司不能好心运用某域名,违反了王某答应该公司运用域名的初衷,因而告诉王某在线公司,不再答应该公司运用该域名。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从北京市工商局调取了王某与王某在线公司签定的《域名运用答应协议》,该协议中约好:王某作为域名某的合法注册人,授权王某在线公司运用该域名开办网站,并作为网站一切者请求网站称号注册。该协议的签署日期是2001年4月11日,协议结尾有“王某”的签名。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王某的托付代理人提出该协议中王某的签名并非王某自己签署。
本院另从北京市工商局调取了大某商务参谋公司2001年3月1日出具的《域名运用权托付阐明》,主要内容为:国际域名某系大某商务参谋公司注册一切,现将该域名的运用权托付至王某在线公司,由王某在线公司担任运用与办理,在该域名运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权力与职责均由王某在线公司承当。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告诉王某在线公司出庭就域名某的运用与办理状况进行阐明。王某在线公司的股东之一、履行司理赵文斌代表王某在线公司出庭作证时提出,王某作为王某在线公司的股东,在2001年2月王某在线公司成立时已将某域名的办理权与运用权交给了王某在线公司,而且向本院提交了大某商务参谋公司2001年3月1日出具的《域名运用权托付阐明》的原件。原告王某的托付代理人对该托付阐明上所盖公章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对该托付阐明的证明力提出异议。
此外,原告王某清晰表明就某域名问题在本案中不向王某在线公司建议权力。到目前为止,王某依然是某域名的注册人。
上述现实,有用户服务注册告诉单、国际域名注册商转出某请求表、2001年4月11日王某与王某在线公司签定的《域名运用答应协议》、大某商务参谋公司2001年3月1日出具的《域名运用权托付阐明》、《网站称号注册证书》、《运营性网站存案挂号证书》、域名查询成果、各方当事人及案外人之间来往的信件、证人证言、各方当事人的陈说、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以为,域名是网络上辨认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网络协议地址是分配给网络节点的逻辑地址,是因特网上各个子网和计算机之间通讯的根底。真实用于网络通讯的是IP地址,域名是对应IP地址的一个易于回忆的称号,每一个域名都对应一个承认的IP地址。因而,域名的一切人应该按照互联网办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合理行使相关权力。
本案两边当事人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原告王某作为国际域名某的注册人,是否已将该域名的运用权与办理权授权给王某在线公司。
首要,根据本院从北京市工商局调取的王某与王某在线公司签定的《域名运用答应协议》,能够承认王某于2001年4月11日授权王某在线公司运用某域名开办网站的现实。虽然王某的托付代理人对协议中的签名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因为该份协议为北京市工商局存案资料,且王某在线公司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在原告王某未提交其他相反根据的状况下,本院承认该份协议的证明力。
其次,大某商务参谋公司2001年3月1日出具的《域名运用权托付阐明》中清晰记载,将国际域名某的运用权托付至王某在线公司、由王某在线公司担任运用与办理。原告王某是大某商务参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知晓该公司所为的法律行为。大某商务参谋公司不是某域名的注册人,却对该域名的相关权力进行处置,王某在明知的状况下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反定见;而且王某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问题曾先后以大某商务参谋公司的名义向某公司及某公司致函。归纳相关要素能够承认,王某对大某商务参谋公司的行为予以追认,即王某认可授权王某在线公司运用与办理某域名这一现实。
第三,王某2005年3月8日出具的《关于停止运用域名的告诉》中载有“因为王某在线公司不能好心运用某域名,违反了王某答应该公司运用域名的初衷”的内容,该份资料从不和阐明王某从前答应王某在线公司运用域名。
第四,假如王某以为《域名运用答应协议》及《域名运用权托付阐明》存在瑕疵,因该两份资料直接触及到本案的案外人王某在线公司的权益,则王某应与王某在线公司另行处理争议。
归纳以上四点理由,在王某未提出有用的相反根据的状况下,本院承认王某与王某在线公司之间于2001年3月至4月曾就某域名的运用与办理达到相关协议,王某授权王某在线公司运用该域名注册网站。
《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改变方法》规则,当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身份不清楚或许存在争议时,域名持有者不能请求改变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本案查明的现实,王某与王某在线公司之间就某域名的运用与办理曾达到协议,但两边现在的意思表明显着不一致,因而王某应就域名问题与王某在线公司协商一致后,再行改变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本院对原告王某要求将国际域名某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从某公司转回到某公司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
综上,原告王某在本案中提出的某公司与某公司损害其域名一切人权力的建议没有现实根据。本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胶葛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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