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有什么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13:30
公证遗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矩的五种遗言方法之一。它是我国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对当事人所立遗言的行为进行严厉检查,供认立遗言人具有彻底行为能力,遗言内容不违反国家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遗言进行公证证明,出具公证法令文书,以供认其实在性、合法性的一种遗言。那么,公证遗言有什么特征呢?下面就随听讼网小编一同来了解下吧。
公证遗言有什么特征
1、公证遗言有必要通过国家同意建立的公证机关证明
所谓公证遗言便是通过公证证明的遗言,既然是通过公证证明的遗言,这种遗言只能是由通过国家同意建立的各公证处来处理。那种各城镇(街)法令服务所所处理的公证,或律师对遗言的见证,都不归于公证遗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矩,他们只能归于遗言见证人或是遗言代书人。对当事人所立的遗言只起到证明人的效果。
2、公证遗言公证员有必要坚持直接办证准则
公证处处理公证有许多公证事项能够托付署理人申办公证事项,或由城镇(街)的法令服务人员代为处理公证,但申办遗言公证的,不得托付别人署理,也禁绝由城镇(街)的法令服务人员代为处理公证。公证人员有必要与立遗言人直接碰头,问询有关状况,制做说话笔录,进行有关法令方面的宣传教育,交待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联系。一起公证机关也有关于逃避准则的规矩,不得处理与自己有亲属联系和利害联系的当事人的公证事项。
3、公证遗言有必要以公证书方法出具证明
公证遗言是由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办的遗言公证,在供认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明实在;行为的内容和方法不违反法令、法规、规章或许社会公共利益后,有必要以公证书的方法出具证明,供认遗言的效能,证明该遗言属公证遗言。没有公证书供认的遗言不能成为公证遗言。
4、公证遗言的改动或吊销有必要再次采纳公证的方法进行改动或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矩:“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动公证遗言。”便是说当事人已处理公证遗言的,要想改动自己所立的遗言,有必要再次到公证处采纳公证的方法才干够吊销或许改动自己所立的遗言。假如采纳其它方法进行改动或许吊销,将是一种无效行为,得不到法令上的供认。
公证机关处理公证遗言的法定程序
缔结公证遗言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有必要由立遗言人亲身进行,署理人不得署理。详细规矩如下:
(一)立遗言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恳求,并填写公证恳求表。恳求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恳求人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作业单位、住址等;
2、恳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处;
3、提交资料的称号、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名字、地址;
4、恳求的时刻及其他需求阐明的问题。立遗言人应在恳求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恳求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填。
(二)立遗言人恳求遗言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言所触及产业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资料。
(三)公证处以为符合规矩、决议受理恳求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矩规范收取证费。立遗言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恳求。公证人员会通过问询证人、调取书证依据、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判定等方法,对遗言触及的事项、产业进行检查。立遗言人应当照实陈说与公证事项有关的现实,并供给相应的资料。
(四)遗言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一起处理。特别状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处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言和笔录上签名。
(五)经公证人员检查合格,以为能够出具证明,供认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批阅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六)批阅合格后,按司法部规矩或同意的格局制造公证书,并不得涂抹、挖改,有必要修正的应加盖公证处校正章。公证书应制造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言人。
(七)除法令还有规矩外,遗言公证书从批阅人同意之日起收效。批阅人同意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八)遗言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收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送发。立遗言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公证遗言内在简述
遗言是遗言人生前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依照法令规矩的方法,对其遗产或其他业务所作的个人处置,并于遗言人逝世时发收效能的法令行为。公证遗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矩的五种遗言方法之一。它是我国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对当事人所立遗言的行为进行严厉检查,供认立遗言人具有彻底行为能力,遗言内容不违反国家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遗言进行公证证明,出具公证法令文书,以供认其实在性、合法性的一种
遗言。公证遗言方法是建立的方法中最严厉的一种,在法令效能上高于其他方法的遗言。
公证遗言的法令效能
从公证遗言的法令特征和公证机关处理遗言公证的程序上能够看出,对遗言进行公证是一项十分严厉的作业,怎么看待公证遗言的法令效能,不只触及到公证机关的作业是否具有法令效能,并且也触及到公民所立遗言是否还需求处理公证的问题。
公证遗言的效能为什么会高于其它遗言的效能,前面已说到的公证遗言的法令特征和公证机关处理遗言公证的程序,已清楚地阐明它是由国家特定的机关对当事人立遗言所作的证明,这种证明不管在当事人立遗言的方法上仍是在遗言的内容上都进行了严厉的检查,关于不符合法令规矩的遗言不能给予证明,只要彻底符合法令规矩的遗言公证机关才干给予证明。它不同于一般遗言的特色便是由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敌对遗言人所立的遗言进行先行检查,供认立遗言人其时实在的意思表明,并用司法文书的方法给予确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却把公证遗言视为一般遗言,一旦当事人对公证遗言提出疑问,不是要求当事人举出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而是查询公证员是怎么处理的公证遗言,或许对公证遗言进行文检技术判定,看公证遗言是否为立遗言人自己的笔迹,以此来判别遗言的实在性。单个审判人员的这种做法:
其一是混杂了公证遗言与一般遗言的差异,将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处理公证视同私家之间的一种中证人行为,对遗言的公证视为一般的无利害联系人对遗言的见证,而没有认识到公证员是代表国家对遗言进行公证,所办公证是依照国家规矩的司法程序进行的。
其二是与民事诉讼法的规矩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在罗列七种依据之后又规矩:“以上依据有必要查验现实,才干作为确定现实的依据。”在这七种依据中并不包含公证证明,公证证明尽管未包含在这七种依据傍边,但不是说它不是依据,而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公证证明又做出了专项规矩。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矩:“通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令行为,法令现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确定现实的依据。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在外。”这两条规矩阐明公证证明不归于“有必要通过查验现实,才干作为确定现实的依据”的依据,而是归于不用查验就能够直接选用的依据领域,仅仅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时分在外。所以,审判人员对公证遗言的检查与判定,是有悖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搜集依据的规矩的。
假如将公证遗言也视同一般遗言对待,当事人恳求对遗言进行公证就失去了含义;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中规矩对遗言进行公证也就不起什么效果;立法机关的立法与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公证遗言的规矩也失去了效果。所以,正供认识公证遗言的效能,应该是但凡通过公证机关证明的公证遗言,不行怀疑地供认它的实在性与合法性。假如相对当事人供给不出相反的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就应供认遗言的效能。至于能否彻底依照遗言处置产业,还有个遗言收效时立遗言人家庭的状况是否发作变化的问题。假如遗言收效时与立遗言时的状况没有发作变化,应彻底依照公证遗言履行。
公证遗言有什么特征
1、公证遗言有必要通过国家同意建立的公证机关证明
所谓公证遗言便是通过公证证明的遗言,既然是通过公证证明的遗言,这种遗言只能是由通过国家同意建立的各公证处来处理。那种各城镇(街)法令服务所所处理的公证,或律师对遗言的见证,都不归于公证遗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矩,他们只能归于遗言见证人或是遗言代书人。对当事人所立的遗言只起到证明人的效果。
2、公证遗言公证员有必要坚持直接办证准则
公证处处理公证有许多公证事项能够托付署理人申办公证事项,或由城镇(街)的法令服务人员代为处理公证,但申办遗言公证的,不得托付别人署理,也禁绝由城镇(街)的法令服务人员代为处理公证。公证人员有必要与立遗言人直接碰头,问询有关状况,制做说话笔录,进行有关法令方面的宣传教育,交待自己所享有的权利义务联系。一起公证机关也有关于逃避准则的规矩,不得处理与自己有亲属联系和利害联系的当事人的公证事项。
3、公证遗言有必要以公证书方法出具证明
公证遗言是由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办的遗言公证,在供认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明实在;行为的内容和方法不违反法令、法规、规章或许社会公共利益后,有必要以公证书的方法出具证明,供认遗言的效能,证明该遗言属公证遗言。没有公证书供认的遗言不能成为公证遗言。
4、公证遗言的改动或吊销有必要再次采纳公证的方法进行改动或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矩:“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言,不得吊销、改动公证遗言。”便是说当事人已处理公证遗言的,要想改动自己所立的遗言,有必要再次到公证处采纳公证的方法才干够吊销或许改动自己所立的遗言。假如采纳其它方法进行改动或许吊销,将是一种无效行为,得不到法令上的供认。
公证机关处理公证遗言的法定程序
缔结公证遗言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有必要由立遗言人亲身进行,署理人不得署理。详细规矩如下:
(一)立遗言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恳求,并填写公证恳求表。恳求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恳求人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作业单位、住址等;
2、恳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处;
3、提交资料的称号、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名字、地址;
4、恳求的时刻及其他需求阐明的问题。立遗言人应在恳求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恳求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填。
(二)立遗言人恳求遗言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言所触及产业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资料。
(三)公证处以为符合规矩、决议受理恳求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矩规范收取证费。立遗言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恳求。公证人员会通过问询证人、调取书证依据、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判定等方法,对遗言触及的事项、产业进行检查。立遗言人应当照实陈说与公证事项有关的现实,并供给相应的资料。
(四)遗言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一起处理。特别状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处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言和笔录上签名。
(五)经公证人员检查合格,以为能够出具证明,供认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批阅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六)批阅合格后,按司法部规矩或同意的格局制造公证书,并不得涂抹、挖改,有必要修正的应加盖公证处校正章。公证书应制造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言人。
(七)除法令还有规矩外,遗言公证书从批阅人同意之日起收效。批阅人同意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八)遗言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收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送发。立遗言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公证遗言内在简述
遗言是遗言人生前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依照法令规矩的方法,对其遗产或其他业务所作的个人处置,并于遗言人逝世时发收效能的法令行为。公证遗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规矩的五种遗言方法之一。它是我国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对当事人所立遗言的行为进行严厉检查,供认立遗言人具有彻底行为能力,遗言内容不违反国家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遗言进行公证证明,出具公证法令文书,以供认其实在性、合法性的一种
遗言。公证遗言方法是建立的方法中最严厉的一种,在法令效能上高于其他方法的遗言。
公证遗言的法令效能
从公证遗言的法令特征和公证机关处理遗言公证的程序上能够看出,对遗言进行公证是一项十分严厉的作业,怎么看待公证遗言的法令效能,不只触及到公证机关的作业是否具有法令效能,并且也触及到公民所立遗言是否还需求处理公证的问题。
公证遗言的效能为什么会高于其它遗言的效能,前面已说到的公证遗言的法令特征和公证机关处理遗言公证的程序,已清楚地阐明它是由国家特定的机关对当事人立遗言所作的证明,这种证明不管在当事人立遗言的方法上仍是在遗言的内容上都进行了严厉的检查,关于不符合法令规矩的遗言不能给予证明,只要彻底符合法令规矩的遗言公证机关才干给予证明。它不同于一般遗言的特色便是由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人员敌对遗言人所立的遗言进行先行检查,供认立遗言人其时实在的意思表明,并用司法文书的方法给予确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却把公证遗言视为一般遗言,一旦当事人对公证遗言提出疑问,不是要求当事人举出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而是查询公证员是怎么处理的公证遗言,或许对公证遗言进行文检技术判定,看公证遗言是否为立遗言人自己的笔迹,以此来判别遗言的实在性。单个审判人员的这种做法:
其一是混杂了公证遗言与一般遗言的差异,将公证机关的公证员处理公证视同私家之间的一种中证人行为,对遗言的公证视为一般的无利害联系人对遗言的见证,而没有认识到公证员是代表国家对遗言进行公证,所办公证是依照国家规矩的司法程序进行的。
其二是与民事诉讼法的规矩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在罗列七种依据之后又规矩:“以上依据有必要查验现实,才干作为确定现实的依据。”在这七种依据中并不包含公证证明,公证证明尽管未包含在这七种依据傍边,但不是说它不是依据,而是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公证证明又做出了专项规矩。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矩:“通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令行为,法令现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确定现实的依据。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在外。”这两条规矩阐明公证证明不归于“有必要通过查验现实,才干作为确定现实的依据”的依据,而是归于不用查验就能够直接选用的依据领域,仅仅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时分在外。所以,审判人员对公证遗言的检查与判定,是有悖于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搜集依据的规矩的。
假如将公证遗言也视同一般遗言对待,当事人恳求对遗言进行公证就失去了含义;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中规矩对遗言进行公证也就不起什么效果;立法机关的立法与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公证遗言的规矩也失去了效果。所以,正供认识公证遗言的效能,应该是但凡通过公证机关证明的公证遗言,不行怀疑地供认它的实在性与合法性。假如相对当事人供给不出相反的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就应供认遗言的效能。至于能否彻底依照遗言处置产业,还有个遗言收效时立遗言人家庭的状况是否发作变化的问题。假如遗言收效时与立遗言时的状况没有发作变化,应彻底依照公证遗言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