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的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13:19
兼并审理是指两个案子分别在同一个法院或许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后,两个案子是根据同一法令现实或许案子的诉讼标的物为同一个时,法院能够将两个案子兼并在同一个诉讼是审理,那么兼并审理的判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15)浦刑初字第220号
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张X,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大学文明,系漳浦县看守所原民警,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拘捕,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闯祸罪于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拘捕。现拘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辩解人姚**,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人黄**,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漳浦县人民查看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135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主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以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6月15日决议变更为适用一般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5年9月17日,漳浦县人民查看院又以浦检诉刑补诉(2015)2号弥补申述决议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交通闯祸罪,向本院弥补申述。本院于当日立案,并揭露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兼并审理。漳浦县人民查看院指使查看员林**、署理查看员蓝**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解人姚**、黄**到庭参与诉讼。因被告人张X犯受贿罪一案已过追诉时效,本院裁决停止审理。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主张,法庭决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完结。
漳浦县人民查看院指控,2015年5月2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张X饮酒后驾驭闽D号小型一般客车沿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中闽大路从国道福昆线方神往县道角江线方向行进,至高发公司路段时,客车车头右前角于路右慢速机动车道内追尾磕碰同向前方由被害人林某乙驾驭的无商标二轮机动车左后侧,形成被害人林某乙受伤于次日抢救无效逝世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端。经判定,被告人张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16毫克/100毫升。经确定,被告人张X承当本事端悉数职责。经判定,被害人林某乙因交通事端形成重度颅脑损害并颈椎上段脱位、骨折,引起急性脑机能妨碍伴脊髓、延髓损害导致逝世。
指控上述犯罪现实的依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判定定见;4、现场勘验、查看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综上述,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张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闯祸罪,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则,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供认了申述书所指控的犯罪现实。
辩解人姚**、黄**提出的辩解定见是被告人张X认罪、悔罪情绪好,能活跃补偿死者家族的经济丢失并获得体谅,主张对被告人张X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张X酒后驾驭闽D号小型一般客车,自国道福昆线方向沿漳州台商投资区中闽大路往县道角江线方向行进,至高发公司门口路段时,未能留意调查前方路面车辆动态,客车车头右前角于路右慢速机动车道内磕碰同向由林某乙驾驭的二轮摩托车左后侧,致林某乙倒地受伤,两车部分受损。后林某乙因交通事端形成重度颅脑损害并颈椎上段脱位、骨折,引起急性脑机能妨碍伴脊髓、延髓损害,经抢救无效于次日逝世。被告人张X负本事端的悉数职责。经查验,被告人张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16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另查明,有关本案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补偿一案,经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一审判定,由闯祸车辆闽D号小型一般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的承保单位中国人民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付出死者林某乙的家族林某张、张某卿、叶某毛保险金人民币11万元,由被告人张X补偿死者家族林某张、张某卿、叶某毛因林某乙逝世所形成的逝世补偿金等经济丢失计人民币574193.78元。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X与死者家族林某张、张某卿、叶某毛已自愿达到宽和协议,由被告人张X补偿死者家族林某张、张某卿、叶某毛因林某乙逝世所形成的丧葬费、逝世补偿金等经济丢失计人民币458000元。补偿款已实行。死者家族林某张、张某卿、叶某毛均对被告人张X表明体谅。
上述现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书证被告人张X的户籍证明、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交通办理大队关于被告人张X到案经过的证明、公安交通办理行政强制措施凭据、机动车驾驭证、行进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驭证查询资料、机动车信息资料、被害人林某乙的住院抢救资料、死者家族身份证明资料、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单、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定书、宽和协议、收条、体谅书,证人高某、郭某、杨某、温某、谢某、林某甲、毛某、柯某、徐某、叶某、林某张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相片,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漳州市公安局依据判定所查验定见书、福建中立司法判定所车辆技能查验判定报告书和福建历思司法判定所司法判定查验报告书等依据证明,足以确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张X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在路途上驾驭机动车辆时,未能留意调查前方路面车辆动态、确保安全驾驭,因此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致1人逝世,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闯祸罪。被告人张X醉酒驾驭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分。归案后,被告人张X能照实供述犯罪现实,依法能够从轻处分;其能补偿死者家族的经济丢失,获得死者家族的体谅,可酌情从轻处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X犯交通闯祸罪的指控建立,其所提请适用的法令条文正确,予以采用。辩解人姚启文、黄赞枝提出被告人张X认罪、悔罪情绪好,能活跃补偿死者家族的经济丢失并获得体谅,主张对被告人张X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建立,予以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张X犯交通闯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署理审判员 张**
人民陪审员 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附相关法令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后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二条第一款交通闯祸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一)逝世一人或许重伤三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二)逝世三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三)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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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15)浦刑初字第220号
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查看院。
被告人张X,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大学文明,系漳浦县看守所原民警,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拘捕,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闯祸罪于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拘捕。现拘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辩解人姚**,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解人黄**,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漳浦县人民查看院以浦检诉刑诉(2015)135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受贿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主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以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6月15日决议变更为适用一般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15年9月17日,漳浦县人民查看院又以浦检诉刑补诉(2015)2号弥补申述决议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交通闯祸罪,向本院弥补申述。本院于当日立案,并揭露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兼并审理。漳浦县人民查看院指使查看员林**、署理查看员蓝**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张X及其辩解人姚**、黄**到庭参与诉讼。因被告人张X犯受贿罪一案已过追诉时效,本院裁决停止审理。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主张,法庭决议对本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完结。
漳浦县人民查看院指控,2015年5月2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张X饮酒后驾驭闽D号小型一般客车沿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中闽大路从国道福昆线方神往县道角江线方向行进,至高发公司路段时,客车车头右前角于路右慢速机动车道内追尾磕碰同向前方由被害人林某乙驾驭的无商标二轮机动车左后侧,形成被害人林某乙受伤于次日抢救无效逝世及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端。经判定,被告人张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16毫克/100毫升。经确定,被告人张X承当本事端悉数职责。经判定,被害人林某乙因交通事端形成重度颅脑损害并颈椎上段脱位、骨折,引起急性脑机能妨碍伴脊髓、延髓损害导致逝世。
指控上述犯罪现实的依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判定定见;4、现场勘验、查看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综上述,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张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闯祸罪,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则,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供认了申述书所指控的犯罪现实。
辩解人姚**、黄**提出的辩解定见是被告人张X认罪、悔罪情绪好,能活跃补偿死者家族的经济丢失并获得体谅,主张对被告人张X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张X酒后驾驭闽D号小型一般客车,自国道福昆线方向沿漳州台商投资区中闽大路往县道角江线方向行进,至高发公司门口路段时,未能留意调查前方路面车辆动态,客车车头右前角于路右慢速机动车道内磕碰同向由林某乙驾驭的二轮摩托车左后侧,致林某乙倒地受伤,两车部分受损。后林某乙因交通事端形成重度颅脑损害并颈椎上段脱位、骨折,引起急性脑机能妨碍伴脊髓、延髓损害,经抢救无效于次日逝世。被告人张X负本事端的悉数职责。经查验,被告人张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16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另查明,有关本案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补偿一案,经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一审判定,由闯祸车辆闽D号小型一般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的承保单位中国人民产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付出死者林某乙的家族林某张、张某卿、叶某毛保险金人民币11万元,由被告人张X补偿死者家族林某张、张某卿、叶某毛因林某乙逝世所形成的逝世补偿金等经济丢失计人民币574193.78元。同年10月29日,被告人张X与死者家族林某张、张某卿、叶某毛已自愿达到宽和协议,由被告人张X补偿死者家族林某张、张某卿、叶某毛因林某乙逝世所形成的丧葬费、逝世补偿金等经济丢失计人民币458000元。补偿款已实行。死者家族林某张、张某卿、叶某毛均对被告人张X表明体谅。
上述现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书证被告人张X的户籍证明、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交通办理大队关于被告人张X到案经过的证明、公安交通办理行政强制措施凭据、机动车驾驭证、行进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驭证查询资料、机动车信息资料、被害人林某乙的住院抢救资料、死者家族身份证明资料、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单、龙海市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定书、宽和协议、收条、体谅书,证人高某、郭某、杨某、温某、谢某、林某甲、毛某、柯某、徐某、叶某、林某张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相片,路途交通事端确定书、漳州市公安局依据判定所查验定见书、福建中立司法判定所车辆技能查验判定报告书和福建历思司法判定所司法判定查验报告书等依据证明,足以确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张X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的规则,在路途上驾驭机动车辆时,未能留意调查前方路面车辆动态、确保安全驾驭,因此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致1人逝世,负事端的悉数职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闯祸罪。被告人张X醉酒驾驭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分。归案后,被告人张X能照实供述犯罪现实,依法能够从轻处分;其能补偿死者家族的经济丢失,获得死者家族的体谅,可酌情从轻处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X犯交通闯祸罪的指控建立,其所提请适用的法令条文正确,予以采用。辩解人姚启文、黄赞枝提出被告人张X认罪、悔罪情绪好,能活跃补偿死者家族的经济丢失并获得体谅,主张对被告人张X从轻处分的辩解定见建立,予以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张X犯交通闯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署理审判员 张**
人民陪审员 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附相关法令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此发作严重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丢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闯祸后逃逸或许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可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重后果发作的,能够减轻处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二条第一款交通闯祸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一)逝世一人或许重伤三人以上,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的;
(二)逝世三人以上,负事端平等职责的;
(三)形成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直接丢失,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无能力补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