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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行政复议证据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9:09
发布部分: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琼府[2001]26号    第一条  为确保公平、及时处理行政复议案子,正确合法地实行行政复议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矩。第二条  根据是指全部能够证明案子真实情况的客观现实。行政复议根据是行政复议安排在行政复议中把握的用以证明案子真实情况的全部现实。行政复议机关查询取证时,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安排应当予以帮忙和合作。第三条  行政复议根据包含根据、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说、判定结论、勘验笔录。第四条  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查询搜集根据,应当详尽耐性,自动及时,留意保密,避免主观臆断。第五条  根据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或许易于灭失的,能够提交复制件或许相片,但要阐明复制件和相片的出处及取证通过。复制件或许相片出自机关、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应当由该单位在复印件、相片上加盖公章。行政复议安排能够对根据判定、勘验。第六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或许正本;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经办案人员掌管两边当事人核对原件后,能够提交复印件;正本难以提交,而副本能够证明案子现实的,能够提交副本。行政复议安排能够对书证摄影、复印。第七条  视听资料应当提交原始件,并阐明视听资料的来历和制造通过;提交原始件确有困难的,经办案人员掌管两边当事人核对原始件后,能够提交复制件。提交的视听资料不得进行裁剪或许组成。第八条  证人证言应当通过质证,如系风闻得到或许证人说不出来历的,不得作为根据运用。第九条  当事人陈说没有其他根据相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条  一方当事人供给的判定资料应当通过质证,未经对方当事人供认的判定资料不能作为根据运用。第十一条  勘验笔录应当通过两边当事人供认,两边定见不一致的,应当送专门安排供认。未经供认的勘验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二条  根据证明的目标应当与被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关,与被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无关的内容无需证明。第十三条  需求证明的现实应当是对案子处理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包含本相不明的案子现实、根据现实和被请求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十四条  下列现实无需证明:(一)法令、法规规则的;(二)众所周的现实,自然规律或许定理;(三)已为人民法院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所供认的现实;(四)已为合法有用的公证、裁定文书所供认的现实;(五)根据法令、法规规则或许已知的现实,能够必定推定出的另一现实;(六)对方当事人供认的现实。第十五条  证明被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请求人承当。被请求人应当供给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根据和根据以及其他资料。第十六条  被请求人应当供给下列根据:(一)争议的行政法令关系中法令、法规规则的两边权力和责任;(二)被请求人的行政管理职权和责任规模;(三)请求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现实或许其他现实;(四)争议的行政法令关系的发作、改变、消除的原因、进程和成果;(五)构成合法详细行政行为的法定要件,包含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六)被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实践状况;(七)请求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时效现实和被请求人送达现实等。第十七条  请求人对下列现实应当举证:(一)被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或许怠于实行责任行为的存在;(二)向被请求人提出实体权力要求所根据的其他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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