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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可以视为无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09:44
【案情】
2012年1月20日,原告梁锐、廖昌国与被告施南边、黄耀邦、宁福江签定了一份《林木购销合同》。约好由原告购买被告栽培的杉木林,面积为906.75亩,购销金额为人民币2 450 000元。2013年6月,原告在进行林木砍伐挨近结尾时,因实践出材量与估计出材量相差很大,便延聘专业人员开始进行了丈量,证明杉木林实践面积只要670亩,比合同面积少约236亩,原告屡次与被告洽谈处理相关事宜未果。为此原告以该合同在缔结时显失公正,严峻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将原、被告签定的《林木购销合同》中约好的购销总金额,核减为1 810 000元;并由三被告一起承当此案的悉数诉讼费用。
被告黄继邦、施宾南、宁福龙辩称:梁锐为林业公司的总经理,廖昌国为该公司的科长,两原告皆为林业方面的专业人员,本案不存在一方当事人运用优势或许运用对方没有经验的问题,两边对所买卖的林木是以全承揽方法进行买卖,并非依照单价每亩多少钱进行买卖,两边都面临着极大的经营危险,应各自承当自己的危险。《林木购销合同》对林木面积表述为:约906.75亩,并非详细清晰为906.75亩,辩论人与被辩论人两边在签定合同时就答应面积有差错,因而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托付河池市森源林业技能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杉木林地面积作了判定,经判定,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杉木林地总面积为603亩,与合同中的906.75亩相差303.75亩。
【不合】
第一种处理意见:原告与被告签定的《林木购销合同》,为有用合同,原、被告两边在合同第一条约好:“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地址坐落南丹县六寨镇拉堡村巴雷屯拉干坡甲方承揽栽培的杉木林,面积约为906.75亩”,合同中对面积的约好并非详细清晰为906.75亩,两边在签定合同时就答应面积有差错,应当归纳合同的其他条款,了解为原告实践购买的便是被告所承揽栽培的整片杉木林,合同的购买金额是依照整个杉木林核算,而不是按每一亩单价多少乘以面积核算,关于合同中约好的面积存在的差错,应当自负盈亏。据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案子受理费和判定费均由原告承当。
第二种处理意见:原告与被告签定的《林木购销合同》,为有用合同,原、被告两边在合同第一条约好:“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地址坐落南丹县六寨镇拉堡村巴雷屯拉干坡甲方承揽栽培的杉木林,面积约为906.75亩”,依据合同缔结时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该条款依照合同所运用的句子应了解为“乙方购买拉干坡甲方栽培的面积约为906.75亩杉木林”。经判定杉木林实践面积与原合同购林面积发生303.75亩的差错,不符合当事人缔结合同的意图。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处理意见,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签定的《林木购销合同》,为有用合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因严重误解缔结或在缔结时显失公正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改变或许吊销。行为人由于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标准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形成较大丢失的,能够确认为严重误解。本案华夏、被告两边在合同第一条约好:“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地址坐落南丹县六寨镇拉堡村巴雷屯拉干坡甲方承揽栽培的杉木林,面积约为906.75亩”,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了解有争议的,应该依照合同所运用的的句子、合同的意图、买卖习气以及诚笃信用原则确认该条款的实在意思。依据合同缔结时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该条款依照合同所运用的句子应了解为“乙方购买拉干坡甲方栽培的面积约为906.75亩杉木林”。经判定杉木林实践面积与原合同购林面积发生303.75亩的差错,不符合当事人缔结合同的意图,原告仅恳求按236.75亩的差错恳求林木购销合同及弥补合同的购销总额2 450 000元改变为1 810 000元的诉讼恳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撑。案子受理费10 200元,判定费12 000元,由原告梁锐、廖昌国一起担负11 100元。由被告施南边、黄耀邦、宁福江一起担负11 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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