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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8 17:13
陕西省企业员工非因工逝世待遇
一、非因工逝世的概念
非因工伤亡,是指员工因疾病或在其他与作业、出产无关的情况下,因自己应负首要职责而发作意外事端时所造成的的伤残、逝世。
二、补偿项目
1.丧葬费:3500元。丧葬费包干运用,节省部分归亲属一切,超标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日子困难补助:农业户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三、遗属条件、规模
1.员工逝世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日子来历,系依托死者供养,并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目标,还有必要是现在无子女或子女彻底损失劳作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历者。
(3)子女(包含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目标,还有必要是现在无爸爸妈妈或爸爸妈妈均损失劳作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历者。
2.员工自幼依托别人抚育长大,现抚育人契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员工逝世时其遗属其时契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员工及离退休人员逝世时,其遗属其时不契合供养条件,今后才契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规模享用守时日子困难补助。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规模,不受本条约束。
四、权力竞合的处理
员工因交通事端及其它原因逝世,其供养目标取得交通事端补偿及民事补偿的,若补偿规范高于因病及非因工逝世待遇规范的,企业不再付出相应待遇;若补偿规范低于因病及非因工逝世待遇规范的,企业予以补差。
以上定见,供公司领导决议计划时参阅。
五、参与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逝世后遗属抚恤金
1.已退休人员逝世的,抚恤金规范以逝世前月根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2.其他参保人员逝世的,抚恤金规范以逝世前最终一个月缴费薪酬为基数,依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付出。
公司法律顾问
2014年2月25日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保险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批改草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关于调整企业员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告诉》(陕劳社发〔2008〕82号);
5.《关于进一步确认供养直系亲属规模和条件有关问题的告诉》(陕劳社发[2000]37号);
6.《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和退休人员逝世后遗属日子困难补助费规范的告诉》(陕人社发〔2011〕31号);
7.《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参与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逝世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告诉》(陕人社发〔2013〕65号)。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保险条例(节录)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三日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经过,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发布)
第十三条
疾病、非因工挂彩、残废待遇的规则:
甲、工人与员工疾病或非因工挂彩,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治疗,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治疗,有必要住院者,得住院治疗。其治疗费、住院费及一般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担负;宝贵药费、就医路费及住院时的膳费由自己自理。
乙、工人与员工疾病或非因工挂彩停止作业医疗时,其医疗期间接连在三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每月发给其自己薪酬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接连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上时,改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交给疾病或非因工挂彩救济费,其数额为自己薪酬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至能作业或确认为残废,或逝世时止。但接连罢工医疗期间以六个月为限,超越六个月者按丙款残废退职待遇处理。具体方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则之。
……
第十四条
工人与员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逝世时待遇的规则:
甲、工人与员工因工逝世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悉数工人与员工平均薪酬两个月。另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59亲属人数每月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自己薪酬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掉受供养的条件时停止。具体方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则之。
乙、工人与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挂彩逝世时,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交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悉数工人与员工平均薪酬一个月。另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自己薪酬三个月至十二个月。具体方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则之。
……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批改草案(节录)
(中心人民政府劳作部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六日颁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工人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挂彩逝世时、退职养老后逝世时或非因工残废彻底损失劳作力退职后逝世时,依据劳作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则,除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交给本企业的平均薪酬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则由劳作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6个月;2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自己薪酬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工人员工的直系亲属,其首要日子来历,系依托工人员工供应,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则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员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用劳作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彻底损失劳作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酬劳的作业者;
三、子女(包含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逝世或彻底损失劳作力,母未从事有酬劳的作业者。
附件3
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
第十七条 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许非因工逝世的,其遗属能够收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许非因工致残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能够收取病残补贴。所需资金从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付出。
附件4
关于调整企业员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告诉
陕劳社发〔2008〕82号
各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心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好企业员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逝世后契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的根本日子,经省人民政府赞同,现就调整丧葬费及日子困难补助规范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规范
企业员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逝世后丧葬费规范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赞同享用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别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运用,节省部分归亲属一切,超标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日子困难补助规范
企业员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逝世后遗属日子困难补助规范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条件、规模和付出途径
遗属的条件、规模及丧葬费、日子困难补助的付出途径仍按原规则履行。
四、履行时间
本告诉自2008年9月1日起履行。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附件5:
关于进一步确认供养直系亲属规模和条件有关问题的告诉
陕劳社发[2000]37号
各市劳作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心驻陕各有关单位:
陕劳发[1999]559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单位对供养直系亲属的规模和条件履行纷歧。依据有关规则,现对供养直属新属规模和条件进一步清晰如下:
一、员工或离退休人员逝世后,其生前直属亲属无日子来历,系依托死者供养,并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
(二)、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
祖父、祖母作为供养目标,还有必要是现在无子女或子女彻底损失劳作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历者。
(三)、子女(包含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含同父异母或同母异你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
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目标,还有必要是现在无爸爸妈妈或爸爸妈妈均损失劳作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历者。
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托别人抚育长大,现抚育人契合第一条(一)、(二)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三、员工及离退休人员逝世时期遗属其时契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员工及离退休人员逝世时,其遗属其时不契合供养条件,今后才契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规模享用守时日子困难补助。
遗腹子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规模,不受本条约束。
四、员工及离退休人员因交通事端及其它原因逝世,其供养目标取得交通事端补偿及民事补偿的,若补偿规范高于因病及非因工逝世待遇规范的,企业不再付出相应待遇;若补偿规范低于因病及非因工逝世待遇规范的,企业予以补差。
附件6:
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和退休人员逝世后
遗属日子困难补助费规范的告诉
(陕人社发〔2011〕31号)
各市及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中心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保证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和退休人员逝世后遗属的根本日子,经研讨,决议从2011年1月1日起恰当调整遗属日子困难补助费规范,现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和退休人员逝世后遗属日子困难补助费规范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未参与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逝世人员遗属,在此规范上每人每月添加50元。
享用遗属日子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付出途径仍按原规则履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
陕 西 省 财 政 厅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附件7: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参与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逝世后遗属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告诉
陕人社发〔2013〕6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作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心驻陕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则,经省政府赞同,现就参与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逝世后遗属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参与企业员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与革命作业契合原劳作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则享用自己原薪酬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工逝世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二、已退休人员逝世的,抚恤金规范以逝世前月根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逝世的,抚恤金规范以逝世前最终一个月缴费薪酬为基数,依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三、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付出。
四、本告诉从2013年10月1日起履行。国家有新规则时按国家规则履行。
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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