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是怎么处理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22:13
1、案情介绍:
本案原被告是同村的亲属。2006年7月原告黄某向法院申述汕头市某食物有限公司、黄某2,以为被告于2004年1月共同向原告告贷人民币68万元,并出具了借单。被告许诺2005年4月9日付还34万元,剩下34万元于2006年4月9日前还清。期届,两被告又于2005年4月9日从头出具借单,约好还款期5年,一起黄某2又与黄某从头签定了告贷协议书,约好黄某2从2005年4月9日起没月向黄某付出本金1.2万元及利息,若超两个月未付,黄某2愿将某管理区的土地使用权作价40万元抵还黄某。但2006年3月起黄某2一向没有还款,原告黄某要求偿还告贷56万元及利息。
2、原告:
由于告贷人违约经过追讨仍未履行义务,恳求免除2005年4月9日签定的分期还款协议,要求汕头市某食物有限公司、黄某2偿还所欠告贷本息。被告提出该土地的使用权人是其刚满18周岁的儿子而非本案的两个被告,可是经过查询发现,该典当的土地是 被告在数年前用其儿子的名义获得的乡村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仍然是被告,村委会对此予以证明。为此原告请求查封了该土地上用权。
3、被告:
告贷协议约好分5年还款,还款期限未到,不能要求未到期也偿还告贷。别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是自己孩子的,不能查封。
4、一审判定:
免除原被告于2005年4月9日签定的告贷协议;被告汕头市某食物有限公司、黄某2应于判定生效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黄某告贷本金人民币56万元及利息,被告承当诉讼费。
5、二审调停:
上诉人汕头市某食物有限公司、黄某2一次性偿还黄某告贷47.5万元,并承当相应的诉讼费。
本案原被告是同村的亲属。2006年7月原告黄某向法院申述汕头市某食物有限公司、黄某2,以为被告于2004年1月共同向原告告贷人民币68万元,并出具了借单。被告许诺2005年4月9日付还34万元,剩下34万元于2006年4月9日前还清。期届,两被告又于2005年4月9日从头出具借单,约好还款期5年,一起黄某2又与黄某从头签定了告贷协议书,约好黄某2从2005年4月9日起没月向黄某付出本金1.2万元及利息,若超两个月未付,黄某2愿将某管理区的土地使用权作价40万元抵还黄某。但2006年3月起黄某2一向没有还款,原告黄某要求偿还告贷56万元及利息。
2、原告:
由于告贷人违约经过追讨仍未履行义务,恳求免除2005年4月9日签定的分期还款协议,要求汕头市某食物有限公司、黄某2偿还所欠告贷本息。被告提出该土地的使用权人是其刚满18周岁的儿子而非本案的两个被告,可是经过查询发现,该典当的土地是 被告在数年前用其儿子的名义获得的乡村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仍然是被告,村委会对此予以证明。为此原告请求查封了该土地上用权。
3、被告:
告贷协议约好分5年还款,还款期限未到,不能要求未到期也偿还告贷。别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是自己孩子的,不能查封。
4、一审判定:
免除原被告于2005年4月9日签定的告贷协议;被告汕头市某食物有限公司、黄某2应于判定生效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黄某告贷本金人民币56万元及利息,被告承当诉讼费。
5、二审调停:
上诉人汕头市某食物有限公司、黄某2一次性偿还黄某告贷47.5万元,并承当相应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