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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2 05:23
鄙人文中听讼网小编将经过对立辩权的全体概念描绘,向我们具体介绍抗辩权,欢迎阅览!
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阻碍别人行使其权力的对立权,至于别人所行使的权力是否为恳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立恳求权的权力,亦即权力人行使其恳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回绝其恳求的权力。抗辩权是在一种遭到别人不正当的行使其权力对本身权益的危害时的一种对立权。这是对权力过度运用的一种反制办法,运用这种反制办法,能够迫使一些不良行为得到遏止,维护利益两边的一起权益。
抗辩权的不同界说:
在现代民法中,学者对立辩权有不同的界说。台湾民法学者洪逊欣先生以为,抗辩权是阻碍别人行使其权力,尤其是回绝恳求权人行使恳求权的对立权。梅仲协先生以为,抗辩权便是因恳求权人行使权力,义务人有能够回绝其应为给付的权力。而另一位学者郑玉波先生则以为,抗辩权归于广义的构成权,是对立恳求权的权力,但又不以恳求权为限,关于其他权力的行使,也可抗辩。大陆民法学者中有人以为抗辩权是能够阻挠恳求权效能的权力。也有人以为,抗辩权是对相对人的恳求加以回绝的权力。 还有人以为,抗辩权是指权力人用以对立别人恳求权或阻挠恳求权效能的权力。从以上学者对立辩权所下的界说能够看出,抗辩权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阻碍别人行使其权力的对立权,至于别人所行使的权力是否为恳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立恳求权的权力,亦即权力人行使其恳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回绝其恳求的权力。
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及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均未对立辩权下一个清晰的界说。只要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对立辩权做了清晰的规则,它将抗辩权界说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依据法定事由,对立债权人行使恳求权的权力。”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视点给抗辩权所下的界说。本文即将评论的正是狭义上的抗辩权。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含: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确保中一般确保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一起实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次序实行抗辩权。
抗辩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抗辩权是从狭义的视点来运用的,所以,其适用的规模比较小一些,仅仅针对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恳求与阻挠恳求的权力。了解抗辩权的概念以及抗辩权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则,会更有利于运用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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