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0:05
借款欺诈罪
借款欺诈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典当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许以其他办法,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借款欺诈罪归于金融违法的一种。
首要,本罪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了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所谓虚拟现实,是指假造客观上不存在的现实,以骗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赖;所谓隐秘本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现实,使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发作幻觉。依据本条的规则,行为人欺诈借款所运用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l、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骗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这种景象近年来屡有发作,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作假引资的欺诈几十起,案犯一般是假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许“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家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得银行的借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违法分子假造效益好的出资项目,以骗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
2、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为支撑出产,鼓舞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依据经济合同发放借款,有些违法分子假造或运用虚伪的出口合同或许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如违法分子张某假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伪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请求了几百万元的借款后携款逃跑。
3、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请求借款时所需求的文件。如某公司经过银行内部的作业人员开出了一张虚伪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借款几百万元。
4、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典当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这儿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子等不动产或许轿车、钱银、可随时兑付的收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文件。如罪犯张某以假造的某房子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典当,骗得某银行借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办法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这出的“其他办法”是指假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钱银为典当骗贷的;先假贷后选用欺诈手法拒不还贷的等状况。本项规则的精力是不管行为人以何种办法欺诈借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构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的精力,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行为人经过欺诈的办法不合法获取资金,形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偿还,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认定为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
(1)明知没有偿还才能而很多骗得资金的;
(2)不合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得资金的;
(4)运用骗得的资金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5)抽逃、搬运资金、藏匿产业,以躲避返还资金的;
(6)藏匿、毁掉账目,或许搞假破产、假关闭,以躲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不合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可是,在处理详细案子的时分,关于有依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的,不能单纯以产业不能偿还就按金融欺诈罪处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规则,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则,现已被上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子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五十条所改变。该追诉规范的规则第五十条明确规则: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借款欺诈罪“数额较大”的规范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现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第四条履行,即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借款欺诈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典当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许以其他办法,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借款欺诈罪归于金融违法的一种。
首要,本罪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了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所谓虚拟现实,是指假造客观上不存在的现实,以骗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赖;所谓隐秘本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现实,使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发作幻觉。依据本条的规则,行为人欺诈借款所运用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l、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骗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这种景象近年来屡有发作,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作假引资的欺诈几十起,案犯一般是假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许“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家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得银行的借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违法分子假造效益好的出资项目,以骗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
2、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为支撑出产,鼓舞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依据经济合同发放借款,有些违法分子假造或运用虚伪的出口合同或许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如违法分子张某假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伪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请求了几百万元的借款后携款逃跑。
3、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请求借款时所需求的文件。如某公司经过银行内部的作业人员开出了一张虚伪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借款几百万元。
4、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典当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这儿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子等不动产或许轿车、钱银、可随时兑付的收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文件。如罪犯张某以假造的某房子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典当,骗得某银行借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办法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这出的“其他办法”是指假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钱银为典当骗贷的;先假贷后选用欺诈手法拒不还贷的等状况。本项规则的精力是不管行为人以何种办法欺诈借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构成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的精力,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行为人经过欺诈的办法不合法获取资金,形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偿还,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认定为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
(1)明知没有偿还才能而很多骗得资金的;
(2)不合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得资金的;
(4)运用骗得的资金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5)抽逃、搬运资金、藏匿产业,以躲避返还资金的;
(6)藏匿、毁掉账目,或许搞假破产、假关闭,以躲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不合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可是,在处理详细案子的时分,关于有依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的,不能单纯以产业不能偿还就按金融欺诈罪处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规则,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但上述“数额较大”的规则,现已被上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子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第五十条所改变。该追诉规范的规则第五十条明确规则: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借款欺诈罪“数额较大”的规范应为2万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规范现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第四条履行,即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借款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