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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刑事证据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17:24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子真实状况的全部现实,都是依据。
依据有下列七种:
(一)依据、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说;
(四)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查看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依据有必要通过查验事实,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许无罪、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依据。禁止刑讯逼供和以要挟、诱惑、诈骗以及其他不合法的办法搜集依据。有必要确保全部与案子有关或许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沛地供给依据的条件,除特殊状况外,而且能够吸收他们帮忙查询。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有必要忠诚于现实真象。成心隐秘现实真象的,应当追查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照实供给依据。
关于触及国家秘密的依据,应当保密。
但凡伪造依据、藏匿依据或许消灭依据的,不管归于何方,有必要受法令追查。
第四十六条 对全部案子的判处都要重依据,重查询研究,不轻信口供。只要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依据的,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依据充沛的确的,能够确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有必要在法庭上通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两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而且通过查实今后,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许藏匿罪证的时分,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但凡知道案子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责任。
生理上、精力上有缺点或许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要挟、凌辱、殴伤或许打击报复,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不行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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