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彩礼的女方父母能否作为被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0:29
[案情]
2013年6月12日,辛思俊(男)与秦玲(女)经熟人介绍相识谈婚,7月8日依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亲典礼、辛思俊的父亲将88000元彩礼经过媒妁转交给了秦玲的爸爸妈妈亲,随后辛思俊与秦玲外出打工并同居日子。同居后,两边经常因日子小事吵架,12月13日辛思俊申述来院,要求秦玲及其爸爸妈妈亲返还彩礼88000元。
[不合]
在承受彩礼的女方爸爸妈妈能否作为被诉主体问题上,存在两种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可作为被诉主体。男方依据同女方成婚或同居的意图将彩礼交于女方爸爸妈妈这是一种当地习俗习惯,当男女两边成婚意图不能完成或许同居联系无法继续进行时,作为承受彩礼的爸爸妈妈,负有部分或悉数返还的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不能作为被诉主体。婚约产业胶葛的法令联系主体是同居的男女两边,假如将女方爸爸妈妈一起列为被告,则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问题。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理由是:
1、本案属同居联系析产胶葛而非婚约产业胶葛。同居联系析产胶葛是指到达成婚法定年龄的男女两边在未依法收取成婚证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而发作的产业切割胶葛;婚约产业胶葛是指男女两边依据成婚的意图,在成婚或同居前依据当地习俗两边之间发作的金钱给付,后因成婚或同居的意图不能完成而发作的产业胶葛。他们两者的底子差异,在于男女两边成婚或同居的意图是否完成,假如男女两边现已同居,那么他们之间的产业胶葛便是同居联系析产胶葛,假如男女两边没有完成成婚或同居的意图,他们之间的产业胶葛便是婚约产业胶葛。
2、同居联系析产胶葛案件诉讼主体不宜局限于同居男女两边。同居联系析产胶葛案件所调整的法令内容是男女同居期间所发作的产业胶葛,而不触及同居者之间或许同居者与子女之间的人身联系,假如处理产业胶葛同处理离婚胶葛相同将当事人严厉局限于婚姻男女两边,则不利于胶葛化解,在处理同居联系析产胶葛时,将承受彩礼的女方爸爸妈妈列为被诉主体具有合理性。
3、彩礼返还要表现权力与职责相一致。假如法院硬性判定女方偿还彩礼,则发作没有收取彩礼的女方承当返还职责,而收取了彩礼的爸爸妈妈却无责返还,这不契合道理,有悖权力与职责相一致准则。
2013年6月12日,辛思俊(男)与秦玲(女)经熟人介绍相识谈婚,7月8日依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亲典礼、辛思俊的父亲将88000元彩礼经过媒妁转交给了秦玲的爸爸妈妈亲,随后辛思俊与秦玲外出打工并同居日子。同居后,两边经常因日子小事吵架,12月13日辛思俊申述来院,要求秦玲及其爸爸妈妈亲返还彩礼88000元。
[不合]
在承受彩礼的女方爸爸妈妈能否作为被诉主体问题上,存在两种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可作为被诉主体。男方依据同女方成婚或同居的意图将彩礼交于女方爸爸妈妈这是一种当地习俗习惯,当男女两边成婚意图不能完成或许同居联系无法继续进行时,作为承受彩礼的爸爸妈妈,负有部分或悉数返还的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不能作为被诉主体。婚约产业胶葛的法令联系主体是同居的男女两边,假如将女方爸爸妈妈一起列为被告,则存在诉讼主体不适格问题。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理由是:
1、本案属同居联系析产胶葛而非婚约产业胶葛。同居联系析产胶葛是指到达成婚法定年龄的男女两边在未依法收取成婚证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而发作的产业切割胶葛;婚约产业胶葛是指男女两边依据成婚的意图,在成婚或同居前依据当地习俗两边之间发作的金钱给付,后因成婚或同居的意图不能完成而发作的产业胶葛。他们两者的底子差异,在于男女两边成婚或同居的意图是否完成,假如男女两边现已同居,那么他们之间的产业胶葛便是同居联系析产胶葛,假如男女两边没有完成成婚或同居的意图,他们之间的产业胶葛便是婚约产业胶葛。
2、同居联系析产胶葛案件诉讼主体不宜局限于同居男女两边。同居联系析产胶葛案件所调整的法令内容是男女同居期间所发作的产业胶葛,而不触及同居者之间或许同居者与子女之间的人身联系,假如处理产业胶葛同处理离婚胶葛相同将当事人严厉局限于婚姻男女两边,则不利于胶葛化解,在处理同居联系析产胶葛时,将承受彩礼的女方爸爸妈妈列为被诉主体具有合理性。
3、彩礼返还要表现权力与职责相一致。假如法院硬性判定女方偿还彩礼,则发作没有收取彩礼的女方承当返还职责,而收取了彩礼的爸爸妈妈却无责返还,这不契合道理,有悖权力与职责相一致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