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规定单位必须依法给员工买社会保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20:29《劳作法》第72条规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阐明用人单位有为企业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责任,可是咱们知道实际中许多单位都怠于实行这个责任。依据法律规则劳作争议是诉讼时效的,那么在劳作争议中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的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则的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则:“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则:“缴费单位未按规则交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或许税务机关责令其期限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第26条规则:“缴费单位逾期拒不交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或许税务机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职工建议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具有强制性的,不该遭到时效的约束。建议这项权力不仅是劳作者的“私权”,相同也是国家的“公权”。也就是说,即便劳作者不建议此项权力,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实行缴费责任。正因为交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触及到了国家利益,已不单单是职工和用人单位两边之间的事了,所以对此是不能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关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所把握的规范也是一追究竟,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开端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