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纠纷中对于明显实质性缺陷要如何来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02:28
【摘要】: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授权检查中,其对专利恳求驳回复审案子的检查应当以防止审级丢失、遵从当事人恳求为其根本准则,以依职权检查为破例,不该恣意的超出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现实及理由进行检查,并且对“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适用应当严厉进行束缚,然后保证专利恳求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复审程序的根本特色。
【事例】:
在赢创德固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固赛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恳求驳回复审行政胶葛中[i],本恳求是名称为“外表改性的沉积二氧化硅”的发明专利恳求,恳求人为德古萨公司,后变更为德固赛公司。
2007年3月9日,国家常识产权局专利局本质检查部分宣布榜首次检查定见告诉书,指出本恳求权利要求1-11相关于比照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4不契合2000年批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则;权利要求15、18、21不契合200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榜首款的规则;权利要求14不契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2007年8月24日,德古萨公司针对榜首次检查定见告诉书提交了定见陈说书和修正后的权利要求1-31项。2009年6月26日,国家常识产权局专利局本质检查部分宣布第2次检查定见告诉书,指出修正后的权利要求1-31超出了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规模,不契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2009年9月11日,德古萨公司针对第2次检查定见告诉书提交了定见陈说书和权利要求书第6页的替换页(该替换仅触及权利要求26-27项)
2009 年12 月4日,国家常识产权局原检查部分宣布驳回决议,驳回了本恳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 1-31不契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
德古萨公司对上述驳回决议不服,于 2010 年3 月18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恳求,一起修正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驳回决议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3,习惯性地修正了权利要求14-31的编号。
经方法检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恳求,并将其转送至原检查部分进行前置检查。原检查部分在前置检查定见书中坚持驳回决议。
2010年11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德古萨公司宣布的复审告诉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关于比照文件1不具有发明性,权利要求2-13亦不具有发明性。德固赛公司于2011年1月6日提交了定见陈说书,未修正恳求文件。
2011年3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议,确定:在比照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l 所要求维护的技能计划,对所属领域的技能人员来说是清楚明了的,权利要求l所要求维护的技能计划不具有杰出的本质性特色,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则的发明性。依据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决议保持国家常识产权局于2009年12月4日针对本恳求作出的驳回决议。
德固赛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驳回决议指出本恳求权利要求1-31不契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在复审程序中德固赛公司修正了本恳求的权利要求书,被诉决议确定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正契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榜首款的有关规则,但被诉决议以修正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发明性为由,保持了驳回决议。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为复审决议能够对驳回决议未指出的显着本质性缺点进行评述并保持驳回决议,被诉决议的作出即归于这种状况。《检查攻略》(2006年版)榜首部分榜首章第1节所规则的发明专利恳求文件的显着本质性缺点检查的状况,以及其榜首部分榜首章第7节中罗列的“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所包含条款,均未清晰包含《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发明性的内容。尽管上述规则均归于针对发明专利恳求的开始检查,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在相关“显着本质性缺点检查”的规则中并不包含检查发明性问题,故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为在检查驳回决议是否合法时,自动检查本恳求是否具有发明性的问题归于“显着本质性缺点”没有法令依据,不该予以支撑。
尽管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对所检查的案子依职权进行检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依据的束缚,但并不意味着其对案子进行检查不受法令、法规及规章规则的束缚。作为专利复审案子,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依据德固赛公司的恳求对驳回决议进行检查,专利复审委员会适用依职权准则,引进新理由进行评定缺少法令依据,不予支撑。
因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议程序违法,依法应予吊销。
一审法院据此判定吊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0895号决议,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恳求从头作出复审决议。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剖析】:
上述案子首要触及在专利授权案子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是否能够超出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理由和依据的规模进行审理?复审程序中的“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应当怎么进行确定?前述案子的景象是否归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依职权检查的规模?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是否能够超出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理由和依据的规模进行审理
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榜首款的规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建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恳求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驳回恳求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恳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议,并告诉专利恳求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榜首款规则,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以为复审恳求不契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则的,应当告诉复审恳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说定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恳求视为撤回;经陈说定见或许进行修正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为仍不契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则的,应当作出保持原驳回决议的复审决议。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以为原驳回决议不契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则的,或许以为通过修正的专利恳求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议指出的缺点的,应当吊销原驳回决议,由原检查部分继续进行检查程序。
依据前述法令、法规的规则,复审程序系因专利恳求人对驳回决议不服而发动的行政救助程序,即依据专利恳求人提出而发动,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检查驳回决议合法性为其根本检查规模。在复审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应仅针对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理由和依据进行检查,而不能超出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理由和依据规模之外进行检查;可是,为了进步授权专利的质量,提高行政功率,节省本钱,防止不合理地延伸检查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在特定状况下依职权对驳回决议未提及的显着本质性缺点等进行相应检查。因而,复审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以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现实和理由为其检查的根本规模,以依职权引进新的理由进行检查为其破例景象。这样才干有用保证行政相对方即专利恳求人的合法权益。
一起,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对专利文本修正的相关规则,专利恳求人或许因专利复审委员会检查规模的不妥扩展,导致其丢失通过修正专利文本战胜恳求文本中缺点的时机,然后直接危害专利恳求人的合法权利。《检查攻略》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1节规则: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理由和依据进行检查。除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理由和依据外,合议组发现检查文本中存在下列缺点的,能够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依据进行检查,并且经检查确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依据作出保持驳回决议的检查决议:(1)足以用在驳回决议作出前已奉告过恳求人的其他理由及其依据予以驳回的缺点。(2)驳回决议未指出的显着本质性缺点或许与驳回决议所指出的缺点性质相同的缺点。前述规则便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引进依职权检查准则的详细束缚。
《检查攻略》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应当遵从的部分规章。因而在复审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应当针对驳回决议的理由及依据进行检查,对驳回决议不契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则的,或许以为通过修正的专利恳求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议指出的缺点的,则应当吊销原驳回决议,但当存在前述《检查攻略》所规则的两种景象时,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在奉告专利恳求人并给予其陈说定见时机的前提下,超出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理由和依据而作出保持驳回决议的检查决议。
二、在复审程序中的“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应当怎么界定
《检查攻略》中未清晰规则“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的适用规模,可是因为其作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能够进行依职权准则超出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理由和依据规模进行检查的破例景象,故有必要对“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进行相应界定。因为复审程序系依据专利恳求人对驳回决议不服而发动,一起在发明专利恳求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对发明专利恳求将进行开始检查和本质检查,而在前述二个检查阶段均或许呈现因为发明专利恳求不契合相关法令、法规规则而予以驳回的景象,专利恳求人亦能够因不服驳回决议而恳求复审,因而“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详细的适用规模必定会因驳回决议检查规模的不同而发生差异。
在发明专利恳求中设定开始检查,首要是因为发明专利恳求在进行本质检查过程中周期相对较长,如果在本质检查完毕后再行发布发明专利恳求的内容,或许会造成对同一领域、同一技能问题的重复研讨、出资与恳求的机率增大,不利于经济全体的开展,也不能有用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因而需要在颁发发明专利之前发布发明专利恳求内容。由此,发明专利恳求开始检查首要是对其恳求文件方法是否契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所提交的其他与发明专利恳求有关的其他文件方法、是否实行相关缴费责任等进行检查,准则上并不触及本质问题的检查。另一方面,发明专利恳求的本质性检查是在开始检查的基础上,对发明专利恳求文件进行更为深化和全面的检查,特别是就恳求维护的发明进行现有技能检索,并检查要求维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发明性和实用性等,终究决议是否颁发专利权,当然在此检查过程中对开始检查的内容也必定会予以触及。正是依据开始检查与本质检查自身的检查规模、方法、内容的差异,其所对应的复审程序也必定存在差异,由此依据上述不同所触及的“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规模也必定存在差异。
发明专利恳求本质检查中应当予以驳回的景象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进行了规则,可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不能简略以上述规则为依据而随意对“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规模进行界定;而应当依据个案的详细状况,以防止审级丢失、遵从当事人恳求为其根本准则,以依职权检查为破例,对“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适用进行严厉束缚,然后保证专利恳求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复审程序的根本特色。
一起,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知行字第2号行政裁决书中,清晰指出“对本技能领域的技能人员来说,发明发明的发明性是指其相关于现有技能对错清楚明了的,是否具有发明性是颁发发明发明专利权的必要条件。点评发明性时,不只要考虑发明发明的技能计划自身,并且还要考虑发明发明所属的技能领域以及所处理的技能问题和所发生的技能作用,因而,不宜将《专利检查攻略》列明的‘显着本质性缺点’扩展解说到发明性。”[ii]
三、上述事例是否归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依职权检查的规模
依据前述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授权案子中检查规模的剖析及“显着本质性缺点”的界定,因为上述事例中驳回决议系针对本恳求权利要求1-31不契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榜首款的有关规则所作出,德固赛公司不服提出复审恳求,其进行修正后的本恳求权利要求书系针对驳回决议所提出的缺点所完结,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议中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发明性进行评述,该理由并非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检查驳回决议时所必定触及的事由;一起在本案中关于发明性的确定并非归于以本领域技能人员的常识水平无需深化调查证明即可得出的事由,因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本案中直接引进发明性问题不该归于“显着本质性缺点”的领域,亦不归于其能够依职权进行检查的规模,故一、二审法院吊销被诉驳回决议的做法是正确的。
【小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授权过程中的复审程序其性质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依据对该程序特色的不同认知,然后对检查规模的界定有着不同的判别,特别是对其间何谓“显着本质性缺点”的判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司法的了解也有必定的差异。但是,一方面为了保证专利恳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检查的功率和专利授权的质量,在利益的权衡下咱们必定要做出选择与取舍。本文以作者亲身承办的事例为视角,对前述状况进行了剖析与考虑,可是在实践中怎么细化专利授权的复审程序的操作规程,依然存在较多的争议,期望借本文为该问题的处理供给有利学习。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授权检查中,其对专利恳求驳回复审案子的检查应当以防止审级丢失、遵从当事人恳求为其根本准则,以依职权检查为破例,不该恣意的超出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现实及理由进行检查,并且对“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适用应当严厉进行束缚,然后保证专利恳求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复审程序的根本特色。
【事例】:
在赢创德固赛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固赛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恳求驳回复审行政胶葛中[i],本恳求是名称为“外表改性的沉积二氧化硅”的发明专利恳求,恳求人为德古萨公司,后变更为德固赛公司。
2007年3月9日,国家常识产权局专利局本质检查部分宣布榜首次检查定见告诉书,指出本恳求权利要求1-11相关于比照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4不契合2000年批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则;权利要求15、18、21不契合200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榜首款的规则;权利要求14不契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则。2007年8月24日,德古萨公司针对榜首次检查定见告诉书提交了定见陈说书和修正后的权利要求1-31项。2009年6月26日,国家常识产权局专利局本质检查部分宣布第2次检查定见告诉书,指出修正后的权利要求1-31超出了原始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规模,不契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2009年9月11日,德古萨公司针对第2次检查定见告诉书提交了定见陈说书和权利要求书第6页的替换页(该替换仅触及权利要求26-27项)
2009 年12 月4日,国家常识产权局原检查部分宣布驳回决议,驳回了本恳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 1-31不契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
德古萨公司对上述驳回决议不服,于 2010 年3 月18 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恳求,一起修正了权利要求书,删除了驳回决议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3,习惯性地修正了权利要求14-31的编号。
经方法检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0年5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恳求,并将其转送至原检查部分进行前置检查。原检查部分在前置检查定见书中坚持驳回决议。
2010年11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德古萨公司宣布的复审告诉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相关于比照文件1不具有发明性,权利要求2-13亦不具有发明性。德固赛公司于2011年1月6日提交了定见陈说书,未修正恳求文件。
2011年3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议,确定:在比照文件1 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l 所要求维护的技能计划,对所属领域的技能人员来说是清楚明了的,权利要求l所要求维护的技能计划不具有杰出的本质性特色,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则的发明性。依据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决议保持国家常识产权局于2009年12月4日针对本恳求作出的驳回决议。
德固赛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驳回决议指出本恳求权利要求1-31不契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在复审程序中德固赛公司修正了本恳求的权利要求书,被诉决议确定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正契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榜首款的有关规则,但被诉决议以修正后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发明性为由,保持了驳回决议。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为复审决议能够对驳回决议未指出的显着本质性缺点进行评述并保持驳回决议,被诉决议的作出即归于这种状况。《检查攻略》(2006年版)榜首部分榜首章第1节所规则的发明专利恳求文件的显着本质性缺点检查的状况,以及其榜首部分榜首章第7节中罗列的“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所包含条款,均未清晰包含《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发明性的内容。尽管上述规则均归于针对发明专利恳求的开始检查,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在相关“显着本质性缺点检查”的规则中并不包含检查发明性问题,故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为在检查驳回决议是否合法时,自动检查本恳求是否具有发明性的问题归于“显着本质性缺点”没有法令依据,不该予以支撑。
尽管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对所检查的案子依职权进行检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依据的束缚,但并不意味着其对案子进行检查不受法令、法规及规章规则的束缚。作为专利复审案子,专利复审委员会是依据德固赛公司的恳求对驳回决议进行检查,专利复审委员会适用依职权准则,引进新理由进行评定缺少法令依据,不予支撑。
因而,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议程序违法,依法应予吊销。
一审法院据此判定吊销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0895号决议,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恳求从头作出复审决议。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剖析】:
上述案子首要触及在专利授权案子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是否能够超出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理由和依据的规模进行审理?复审程序中的“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应当怎么进行确定?前述案子的景象是否归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依职权检查的规模?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是否能够超出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理由和依据的规模进行审理
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榜首款的规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建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恳求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驳回恳求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恳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议,并告诉专利恳求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榜首款规则,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以为复审恳求不契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则的,应当告诉复审恳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说定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恳求视为撤回;经陈说定见或许进行修正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为仍不契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则的,应当作出保持原驳回决议的复审决议。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以为原驳回决议不契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则的,或许以为通过修正的专利恳求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议指出的缺点的,应当吊销原驳回决议,由原检查部分继续进行检查程序。
依据前述法令、法规的规则,复审程序系因专利恳求人对驳回决议不服而发动的行政救助程序,即依据专利恳求人提出而发动,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检查驳回决议合法性为其根本检查规模。在复审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应仅针对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理由和依据进行检查,而不能超出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理由和依据规模之外进行检查;可是,为了进步授权专利的质量,提高行政功率,节省本钱,防止不合理地延伸检查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在特定状况下依职权对驳回决议未提及的显着本质性缺点等进行相应检查。因而,复审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以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现实和理由为其检查的根本规模,以依职权引进新的理由进行检查为其破例景象。这样才干有用保证行政相对方即专利恳求人的合法权益。
一起,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对专利文本修正的相关规则,专利恳求人或许因专利复审委员会检查规模的不妥扩展,导致其丢失通过修正专利文本战胜恳求文本中缺点的时机,然后直接危害专利恳求人的合法权利。《检查攻略》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1节规则: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理由和依据进行检查。除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理由和依据外,合议组发现检查文本中存在下列缺点的,能够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依据进行检查,并且经检查确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依据作出保持驳回决议的检查决议:(1)足以用在驳回决议作出前已奉告过恳求人的其他理由及其依据予以驳回的缺点。(2)驳回决议未指出的显着本质性缺点或许与驳回决议所指出的缺点性质相同的缺点。前述规则便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引进依职权检查准则的详细束缚。
《检查攻略》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应当遵从的部分规章。因而在复审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应当针对驳回决议的理由及依据进行检查,对驳回决议不契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则的,或许以为通过修正的专利恳求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议指出的缺点的,则应当吊销原驳回决议,但当存在前述《检查攻略》所规则的两种景象时,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在奉告专利恳求人并给予其陈说定见时机的前提下,超出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理由和依据而作出保持驳回决议的检查决议。
二、在复审程序中的“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应当怎么界定
《检查攻略》中未清晰规则“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的适用规模,可是因为其作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能够进行依职权准则超出驳回决议所依据的理由和依据规模进行检查的破例景象,故有必要对“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进行相应界定。因为复审程序系依据专利恳求人对驳回决议不服而发动,一起在发明专利恳求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对发明专利恳求将进行开始检查和本质检查,而在前述二个检查阶段均或许呈现因为发明专利恳求不契合相关法令、法规规则而予以驳回的景象,专利恳求人亦能够因不服驳回决议而恳求复审,因而“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详细的适用规模必定会因驳回决议检查规模的不同而发生差异。
在发明专利恳求中设定开始检查,首要是因为发明专利恳求在进行本质检查过程中周期相对较长,如果在本质检查完毕后再行发布发明专利恳求的内容,或许会造成对同一领域、同一技能问题的重复研讨、出资与恳求的机率增大,不利于经济全体的开展,也不能有用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因而需要在颁发发明专利之前发布发明专利恳求内容。由此,发明专利恳求开始检查首要是对其恳求文件方法是否契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所提交的其他与发明专利恳求有关的其他文件方法、是否实行相关缴费责任等进行检查,准则上并不触及本质问题的检查。另一方面,发明专利恳求的本质性检查是在开始检查的基础上,对发明专利恳求文件进行更为深化和全面的检查,特别是就恳求维护的发明进行现有技能检索,并检查要求维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发明性和实用性等,终究决议是否颁发专利权,当然在此检查过程中对开始检查的内容也必定会予以触及。正是依据开始检查与本质检查自身的检查规模、方法、内容的差异,其所对应的复审程序也必定存在差异,由此依据上述不同所触及的“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规模也必定存在差异。
发明专利恳求本质检查中应当予以驳回的景象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进行了规则,可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不能简略以上述规则为依据而随意对“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规模进行界定;而应当依据个案的详细状况,以防止审级丢失、遵从当事人恳求为其根本准则,以依职权检查为破例,对“显着本质性缺点的检查”适用进行严厉束缚,然后保证专利恳求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复审程序的根本特色。
一起,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知行字第2号行政裁决书中,清晰指出“对本技能领域的技能人员来说,发明发明的发明性是指其相关于现有技能对错清楚明了的,是否具有发明性是颁发发明发明专利权的必要条件。点评发明性时,不只要考虑发明发明的技能计划自身,并且还要考虑发明发明所属的技能领域以及所处理的技能问题和所发生的技能作用,因而,不宜将《专利检查攻略》列明的‘显着本质性缺点’扩展解说到发明性。”[ii]
三、上述事例是否归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能够依职权检查的规模
依据前述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授权案子中检查规模的剖析及“显着本质性缺点”的界定,因为上述事例中驳回决议系针对本恳求权利要求1-31不契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榜首款的有关规则所作出,德固赛公司不服提出复审恳求,其进行修正后的本恳求权利要求书系针对驳回决议所提出的缺点所完结,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被诉决议中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发明性进行评述,该理由并非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检查驳回决议时所必定触及的事由;一起在本案中关于发明性的确定并非归于以本领域技能人员的常识水平无需深化调查证明即可得出的事由,因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本案中直接引进发明性问题不该归于“显着本质性缺点”的领域,亦不归于其能够依职权进行检查的规模,故一、二审法院吊销被诉驳回决议的做法是正确的。
【小结】: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授权过程中的复审程序其性质一直以来存在较大争议,依据对该程序特色的不同认知,然后对检查规模的界定有着不同的判别,特别是对其间何谓“显着本质性缺点”的判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司法的了解也有必定的差异。但是,一方面为了保证专利恳求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检查的功率和专利授权的质量,在利益的权衡下咱们必定要做出选择与取舍。本文以作者亲身承办的事例为视角,对前述状况进行了剖析与考虑,可是在实践中怎么细化专利授权的复审程序的操作规程,依然存在较多的争议,期望借本文为该问题的处理供给有利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