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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手续 离异养母亦有抚育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00:54

 杨女士和老公离婚后,14岁的养女与她的爱情日渐疏远。因最初未处理任何收养手续,杨女士一纸诉状将养女告上法庭,要求免除收养联络。日前,崇明县法院以为离婚养母仍有育婴责任,故一审判定驳回杨女士的诉讼请求。
十多年前,因病损失生育能力的杨女士和老公王先生计划领养一个小孩。经联络,王先生在山东物色到一个超计划生育女婴,征得女婴爸爸妈妈赞同后,他把出世才十几天的女婴抱回家。1990年,杨女士配偶在未处理收养手续的情况下,为女婴申报了户口。前年12月,杨女士配偶经崇明县法院判定离婚,13岁的女孩自愿随养父日子,杨女士则每月给付160元育婴费。
跟着时间推移,与养父一起日子的女儿与养母爱情日渐疏远。“又不是自己亲生的,也从未办过收养手续,我还有育婴她的必要吗?”思忖好久,杨女士决议申述到法院,要求免除与养女的收养联络。
法院审理后以为,杨女士婚后与老公一起收养女孩,虽未处理收养手续,但实际上已为她申报户口,且长时间一起日子,女孩与生爸爸妈妈也无任何交游,杨女士配偶与女孩已构成现实收养联络。《收养法》对免除收养作了清晰的限制性规则,即在被收养人成年曾经,不得免除收养联络,但收养人与送养人两边有协议的在外。杨女士单独要求免除收养联络,于法无据,故法院判定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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