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混同合并审理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0 15:10
企业品格混淆是很遍及的一种现象,特别是在一些大股东占大部分股份的企业和一些相关企业之间,这种状况更简单呈现。企业品格混淆形成进行事务往来时弄不清楚究竟是和公司进行买卖仍是与股东进行买卖,那么破产企业混淆兼并审理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破产企业混淆兼并审理事例
(一)根本案情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玻璃)建立于1994年5月,2001年12月10日在香港联合买卖所上市。2003 年至 2005 年期间,XX玻璃先后出资建立XX工程玻璃有限公司、XXX玻璃有限公司、浙江XXX玻璃有限公司、浙江XXX玻璃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从事玻璃出产、加工和出售,员工算计4350人,日熔化总量达5150吨。因为运营不善,盲目出资、高本钱融资等原因,XX玻璃及其四家相关公司出产运营遭受巨大困难,堕入债款危机。2010 年5月3日,XX玻璃因未能按期发布2009年度财政报告被香港联合买卖所处以暂停买卖。鉴于XX玻璃已具有破产原因,且作为一家尚具出产能力的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具有必定的重整价值,2012年6月28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裁决受理债务人对XX玻璃的重整请求并指定办理人,发动破产重整程序。
(二)审理状况
2012 年7月4日,办理人以XX玻璃与其四家相关公司存在品格混淆景象、兼并重整有利于公正清偿债务为由,请求XX玻璃与其四家相关公司兼并重整,并提交了相关依据。其间,审计报告定论显现:XX玻璃与其四家相关公司系作为一个全体进行运作,四家子公司尽管均为法人主体,但都在XX玻璃的实践操控下运营,资金出入均由XX玻璃掌控,已损失其法人实体应当具有的财政独立性。2012年7月23日,绍兴中院安排举行兼并重整听证会,听取各方对兼并重整的定见。经听证,大部分债务人代表及XX玻璃及其相关公司支撑兼并重整。经审查,绍兴中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则,裁决XX玻璃前述四家相关公司并入XX玻璃重整。
2013年3月10日,在前期持续运营、成功招募重整出资人的基础上,XX玻璃及其四家相关公司破产案举行第三次债务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方案草案。受多种客观要素影响,一般债务组未经过重整方案草案,导致重整方案草案未能取得债务人会议经过。同月25日,绍兴中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则,裁决停止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
转入破产清算后,持续坚持出产的压力愈加杰出。玻璃出产具有特殊性,一旦出产线停产,将触及停火冷窑、危化品处置等安全问题,并将导致财物大幅价值降低和保护费用大幅添加。为此,经办理人在债务人会议中广泛征求定见,采纳“保管运营”的方法,托付第三方公司持续出产运营,完成了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正常出产。4月13日,第四次债务人会议表决经过《破产产业变价方案》。经揭露拍卖或变卖,公司的财物变价金额算计约23.02 亿元。9月22日,第五次债务人会议表决经过了《破产产业分配方案》。10月10日,绍兴中院裁决认可破产产业分配方案。12月12日,经办理人请求,绍兴中院裁决完结破产程序。
(三)典型含义
XX玻璃及其相关公司兼并破产案系在充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在重整方案草案经表决未获经过的状况下,及时由重整转入清算的案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充沛尊重商场规律,一切严重事项均在充沛考虑破产企业的职业状况、商业危险等商场要素的基础上,经由债务人会议依法表决。关于债务人会议否决的事项,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均未采纳强制同意办法。此外,XX玻璃及其相关公司在破产中坚持正常出产,使得大部分员工坚持了安稳的工作和经济收入,保护了社会的调和安稳。
上述便是小编对“破产企业混淆兼并审理事例”问题进行的回答,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最简单呈现企业人混淆的状况,品格混淆会使公司的账务和办理变得非常紊乱,形成许多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破产企业混淆兼并审理事例
(一)根本案情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玻璃)建立于1994年5月,2001年12月10日在香港联合买卖所上市。2003 年至 2005 年期间,XX玻璃先后出资建立XX工程玻璃有限公司、XXX玻璃有限公司、浙江XXX玻璃有限公司、浙江XXX玻璃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均从事玻璃出产、加工和出售,员工算计4350人,日熔化总量达5150吨。因为运营不善,盲目出资、高本钱融资等原因,XX玻璃及其四家相关公司出产运营遭受巨大困难,堕入债款危机。2010 年5月3日,XX玻璃因未能按期发布2009年度财政报告被香港联合买卖所处以暂停买卖。鉴于XX玻璃已具有破产原因,且作为一家尚具出产能力的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具有必定的重整价值,2012年6月28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裁决受理债务人对XX玻璃的重整请求并指定办理人,发动破产重整程序。
(二)审理状况
2012 年7月4日,办理人以XX玻璃与其四家相关公司存在品格混淆景象、兼并重整有利于公正清偿债务为由,请求XX玻璃与其四家相关公司兼并重整,并提交了相关依据。其间,审计报告定论显现:XX玻璃与其四家相关公司系作为一个全体进行运作,四家子公司尽管均为法人主体,但都在XX玻璃的实践操控下运营,资金出入均由XX玻璃掌控,已损失其法人实体应当具有的财政独立性。2012年7月23日,绍兴中院安排举行兼并重整听证会,听取各方对兼并重整的定见。经听证,大部分债务人代表及XX玻璃及其相关公司支撑兼并重整。经审查,绍兴中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则,裁决XX玻璃前述四家相关公司并入XX玻璃重整。
2013年3月10日,在前期持续运营、成功招募重整出资人的基础上,XX玻璃及其四家相关公司破产案举行第三次债务人会议,分组表决重整方案草案。受多种客观要素影响,一般债务组未经过重整方案草案,导致重整方案草案未能取得债务人会议经过。同月25日,绍兴中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则,裁决停止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
转入破产清算后,持续坚持出产的压力愈加杰出。玻璃出产具有特殊性,一旦出产线停产,将触及停火冷窑、危化品处置等安全问题,并将导致财物大幅价值降低和保护费用大幅添加。为此,经办理人在债务人会议中广泛征求定见,采纳“保管运营”的方法,托付第三方公司持续出产运营,完成了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正常出产。4月13日,第四次债务人会议表决经过《破产产业变价方案》。经揭露拍卖或变卖,公司的财物变价金额算计约23.02 亿元。9月22日,第五次债务人会议表决经过了《破产产业分配方案》。10月10日,绍兴中院裁决认可破产产业分配方案。12月12日,经办理人请求,绍兴中院裁决完结破产程序。
(三)典型含义
XX玻璃及其相关公司兼并破产案系在充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础上,在重整方案草案经表决未获经过的状况下,及时由重整转入清算的案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充沛尊重商场规律,一切严重事项均在充沛考虑破产企业的职业状况、商业危险等商场要素的基础上,经由债务人会议依法表决。关于债务人会议否决的事项,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均未采纳强制同意办法。此外,XX玻璃及其相关公司在破产中坚持正常出产,使得大部分员工坚持了安稳的工作和经济收入,保护了社会的调和安稳。
上述便是小编对“破产企业混淆兼并审理事例”问题进行的回答,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最简单呈现企业人混淆的状况,品格混淆会使公司的账务和办理变得非常紊乱,形成许多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