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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08: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准则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实施。
诉讼时效司法解说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准则的规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说。
榜首条民法总则实施后诉讼时效期间开端核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榜首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则。当事人建议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许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二条民法总则实施之日,诉讼时效期间没有满民法通则规则的二年或许一年,当事人建议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三条民法总则实施前,民法通则规则的二年或许一年诉讼时效期间现已届满,当事人建议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四条民法总则实施之日,间断时效的原因没有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间断的规则。
第五条本解说自2018年7月23日起实施。
本解说实施后,案子尚在一审或许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说;本解说实施前现已终审,当事人请求再审或许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议再审的案子,不适用本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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