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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婚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03:05
内容摘要:在现行的法令、法规及司法解说中,都没有严厉界定出重婚的意义。这就为法官的自在裁量供给了相当大的空间,但也为法令施行的不一致,留下危险。法令施行不一致无形的影响了法令的严肃性和一致性,一起也削弱了法令的威望。
关于重婚罪的概念及违法构成
(一)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爱人又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
(二)违法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联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则的准则,重婚行为损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 准则,有必要予以刑事处分。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行为人有必要具有重婚的行为。即行为人有爱人又与别人成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
所谓有爱人是指男人有妻、女性有夫,并且这种夫妻联系未经法令程序免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爱人的人;假如夫妻联系现已免除,或许因爱人一方逝世夫妻联系天然消失,即不再是有爱人的人。所谓又与别人成婚,包含骗得合法手续挂号成婚的和虽未经婚姻挂号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现实婚姻。所谓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是指自己虽无爱人,但明知对方有爱人而成心与之成婚的(包含挂号成婚或许现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损坏别人婚姻的行为。由于我国对现实婚姻采纳的是束缚供认主义,即有条件地供认现实婚的法令效能;所以只需现实婚具有法令效能时,才干树立现实重婚罪。
现实上,依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爱人挂号成婚后,与别人又挂号成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令婚的重婚。有爱人的人又与别人挂号成婚,有重婚者诈骗婚姻挂号机关而收取成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挂号机关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做弊收取成婚证。
(2)与爱人挂号成婚的,与别人没有挂号确以夫妻联系同居日子而重婚,此即为先法令婚后现实婚型。
(3)与爱人和别人都未挂号成婚,但与爱人和别人曾先后或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现实婚的重婚。
(4)与原爱人未挂号而确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后又与别人挂号成婚而重婚,此即先现实婚后法令婚型。
(5)没有爱人,但明知对方有爱人而与其挂号成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爱人的人,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又与别人树立婚姻联系;二是没有爱人的人,明知对方有爱人而与之成婚。
4、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直接成心,即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或自己有爱人而成心与别人成婚。假如没有爱人一方的确不知对方有爱人而与之成婚或以夫妻联系共同日子的,无爱人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爱人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多种多样,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树立。
现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重婚罪的确认
现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状况:
1、前一个婚姻是挂号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现实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现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挂号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现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
第一种景象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景象(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景象)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归根结底问题仍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爱人”是否包含因 现实婚姻而构成的夫妻两边。有学者以为,上述两种景象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所谓“有爱人”是指男人有妻,女子有夫,这种夫妻联系既包含依法挂号成婚而树立,也包含现实上构成的夫妻联系。婚姻无非分为“挂号婚姻和现实婚姻”两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说,现在,我国法令有条件地供认因前史原因此构成的现实婚姻(指自1994年2月1日曾经,男女两边均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并开端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景象)。现实婚姻既为法令供认则应受法令维护,所所以合法婚姻,因此在这两种景象中,重婚者和相婚者的行为无疑侵略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准则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为契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确认为构成重婚罪,而《刑法》第258条中的“爱人”应当包含因现实婚姻而构成的夫妻两边。
除此之外,提出这种建议的学者还以为,就我国现在和社会日子实践来看,否定重婚罪中的“有爱人”包含现实婚姻在内,有悖于立法精力和司法实践经验,不利于冲击重婚罪,无法有用地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准则和合法婚姻联系。
笔者以为,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应当严厉依法办案,对上述两种景象有必要仔细调查其是否契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首要从违法主体上看,重婚罪的违法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不外乎两种人:一种是已有爱人的人,另一种是自己尽管没有爱人但明知对方已有爱人又与之成婚的人;换言之,假如两边均无爱人,则不构成重婚罪。罪刑法定准则上是我国刑法的根本准则,是刑法的魂灵与中心,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是罪刑法定准则的根原意义之一。
我国现行《刑法》颁布施行于1997年,在此之前的1994年,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法令》发布施行,该法令把处理挂号手续规则为成婚的必要方式要件,但凡未处理成婚挂号手续的男女两边,均不能成为法令意义上的夫妻——爱人两边。因此,从立法原意上讲,重婚罪中的“爱人”与“成婚”都是单指“挂号成婚”,而不包含“现实婚姻”,可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作出的《关 于〈婚姻挂号管理法令〉施行后发作的以夫妻名义不合法同居的重婚案子是否以重婚罪科罪处分的批复》指出:“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法令》(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同意,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而该批复至今依然有用。因此,[3]现在来讲,重婚罪中的“成婚”应当包含挂号成婚和现实婚姻。至于重婚罪中的“爱人”是否包含因现实婚姻而构成的夫妻两边,由于新《刑法》颁布施行前后均未出台相关的法令解说,因此,只能依照立法的原意去履行,即重婚罪中的第一个婚姻只能是挂号婚姻。综上所述,由于上述两种景象中的“重婚者”第一个婚姻为现实婚姻,其自己不能满意作为重婚罪违法主体的条件,其行为不契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上述两种景象均不构成重婚罪。 内容摘要:在现行的法令、法规及司法解说中,都没有严厉界定出重婚的意义。这就为法官的自在裁量供给了相当大的空间,但也为法令施行的不一致,留下危险。法令施行不一致无形的影响了法令的严肃性和一致性,一起也削弱了法令的威望。笔者在此力求经过对重婚罪概念及犯
其次,从违法客体方面调查,重婚罪侵略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联系,而上述两种景象下,行为人的行为并未侵略重婚罪的客体。第二种景象中,行为人的前一个“婚姻”由于不契合《婚姻挂号管理法令》规则的成婚的方式要件,因此不归于合法有用的婚姻,不该归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联系的领域,也不是我国刑法所维护的违法客体。后一个婚姻满意我国法令规则的各项条件,其婚姻联系具有合法性,其婚姻行为是合法行为,当事人是以既必定婚姻挂号程序又契合婚姻本质要件的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或许说有法令价值的行为,否定了前一具有消沉意义或许说无法令价值的行为,是前一违法行为中的一方或许两边依法自动纠正自己违法差错行为的体现,[4]是“所以对非”、“以善对恶”,而绝非“以非对非”,自应得到国家法令的必定,而不是相反的遭受。因此行为人后一个婚姻行为并未侵略重婚罪的客体,不构成重婚罪。反之,假如确认行为人构成重婚罪,那么契合法令规则的婚姻行为成了违法行为,不契合法令规则的婚姻行为,反倒成了刑法维护的目标。这明显有悖于我国《刑法》的立法精力与意图使命。
在第三种景象中,由于前后两个婚姻均是现实婚姻,已然第二种景象中的后一个婚姻是挂号婚姻尚不构成重婚,那么第三种景象中的后一个婚姻由于是现实婚姻就更没有理由构成重婚罪。由此可见,笔者以为:争议比较大的上述两种景象均不构成重婚罪。
从爱人权——重婚罪损害的法益,看重婚罪的确认。
婚姻、爱人、配遇权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但这三个概念相互之间具有非常亲近的联系。婚姻有必要经合法供认才具有法令效能,才干构成婚姻联系;爱人权[5]产生于合法婚姻的树立,是特定男女之间的夫妻身份联系,以特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非天然构成,而是法令赋予;享有爱人权的男女才互为爱人;爱人是婚姻的主体,只需爱人才享有爱人权。换言之,现实婚姻不具有爱人权,构成现实婚的男女不是爱人——精确地说,是法令不供认其为爱人,也便是说,重婚罪中的“爱人”不该当包含契合现实婚姻条件的男女两边。在重婚案子中,行为人前一个婚姻是现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挂号婚姻的,以及行为人前一个婚姻是现实婚姻,后一个“婚姻”系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在这两种景象下均不该确认行为人构成重婚罪。只需这样,才契合罪刑法定准则,才契合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的规则。不然,必将违反这一刑法根本准则,也与立法原意相悖。
近年来,在知道违法客体问题上,一些刑法学者引入了法益概念。笔者以为,法益说的树立,至少在划定违法规模问题上具有优势。违法客体是刑法所维护而为违法行为损害或要挟的社会联系。[6]法益是依据宪法的根本准则,由法所维护的,客观上或许遭到损害或要挟的人的日子利益。由于“刑法所维护的社会联系”与“法益”具有一致性和相通性,能够说重婚罪所维护的法益便是爱人权。在先的现实婚不存在爱人权,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法益,不存在刑法所维护的社会联系,对现实婚的“冲击”行为也就没有刑法上的社会损害性,不构成重婚罪,不能归入刑法冲击的规模,而应当由道德道德标准和民法、行政法调整。
无效婚姻及可吊销婚姻与重婚罪的确认
(一)无效婚姻中的重婚
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不只不该容易地否定其效能,并且还应当加以必要地束缚。无效婚姻是民事法令准则,而成婚 挂号以及发放成婚证是一种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吊销,婚姻在吊销前具有安稳的法令效能,不得容易否定其法令效能,相反地一个无效婚姻,在被宣告无效前还应当遭到法令适度地维护,不然一个人就会一起存在多个婚姻联系,就会构成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准则的紊乱。
1、对无效婚姻宣告无效前的重婚问题。在宣告无效前,其婚姻联系遭到成婚证效能的束缚,如又与他(她)人成婚,就侵略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准则中的一夫一妻制,构成重婚罪。假如容易确认一个婚姻联系无效,必然构成一人有多个婚姻联系存在,而又不受法令制裁。
2、关于重婚中的无效婚姻问题。在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又采纳诈骗的手法,骗得成婚挂号,构成婚姻法中规则的无效婚姻,如一对表兄妹在各自成婚后,又向婚姻挂号机关隐秘血缘联系,骗得成婚挂号,收取成婚证的。尽管后一个婚姻归于无效婚姻,但后一个婚姻行为侵略了一夫一妻制,契合重婚罪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
(二)可吊销婚姻中的重婚
由于可吊销婚姻的效能存在不确认性,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的结果也不同:
1、钳制者是婚姻相对一方当事人,其在成婚 后一年的除斥期间又与别人成婚,是否应当追查钳制者重婚的刑事责任在一年的除斥期内受钳制人提出吊销之恳求前,受钳制者是否提出吊销该婚姻的恳求并不确认,但成婚证的效能是安稳的,钳制者的爱人联系现已清晰,如其又与别人成婚,明显侵略了一夫一妻的社会准则,契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钳制者所提出的吊销恳求,仅仅是对婚姻联系在民事法令上的免除。至于受钳制者未提出吊销恳求的,更有理由确认钳制者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2、受钳制者也或许构成重婚。依据婚姻法的规则,在一年的除斥期内,该受钳制婚姻的效能还处于不确认的状况,尽管受钳制人在一年的除斥期内能够随时行使吊销权,但只需未请求吊销且现实上未宣告吊销,其成婚证的效能便是安稳的,就应当依法推定该婚姻合法,受钳制人再与别人成婚,就契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但关于受钳制成婚,婚后没有树立起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外逃而与别人重婚的,一般不该作为重婚罪论处。
3、关于被钳制重婚问题。如前一个婚姻联系合法有用。一方当事人被钳制与别人重婚,包含法令重婚与现实重婚,新的婚姻联系应当吊销。关于钳制者,因其客观上侵略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准则,片面上有直接成心,不论他是否是重婚的一方当事人,也不论他是否存在婚姻联系,其行为都契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重婚罪。而受钳制者中没有违法成心的,不构成重婚罪。
“包二奶”行为与重婚罪的确认
在现行法令的框架下,依据罪刑法定准则的要求,对一般的“包二奶”行为不宜确认为重婚罪。“包二奶”行为尽管具有违法性,其行为严重损坏了家庭、社会的安稳,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社会公德,损坏了计划生育,也构成了许多家庭决裂,有必定的社会损害性,应当依法制裁。但它不是婚姻行为,而是不合法同居行为。把这种行为归入刑法冲击规模,超出了刑法标准领域。由于,一般的“包二奶”行为不是揭露对立婚姻法的损害行为或许说不是情节严重的损害行为,不宜作为违法处理。可是,假如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包二奶”,则归于现实婚姻,与在先的法令婚姻竞合时,应当以重婚罪论处。 内容摘要:在现行的法令、法规及司法解说中,都没有严厉界定出重婚的意义。这就为法官的自在裁量供给了相当大的空间,但也为法令施行的不一致,留下危险。法令施行不一致无形的影响了法令的严肃性和一致性,一起也削弱了法令的威望。笔者在此力求经过对重婚罪概念及犯
在实践中,咱们应严厉依照法令规则,正确确认重婚,一起咱们不该简略地把重婚罪的诉权彻底交由被害人把握。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公安机关发现有重婚的现实,都应当立案侦查,加大对重婚行为的冲击力度,更好地维护好一夫一妻的社会准则,促进社会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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