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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8 09:59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通说以为,所谓诉权,是指当事人恳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维护的权力。诉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力,当事人有了诉权,才干向人民法院提出维护其民事权益的恳求,才干有诉。
依照我国诉讼法学者的观念,好像诉具有两层意义相同,诉权也有两层意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在理论界,依据这一观念是以为诉权有两层意义,一般将其称为“二元诉权说”。
(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恳求行使审判权,以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力。正是由于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存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动才有了程序方面的依据,诉讼程序的发动也才成为可能。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首要包含起诉权(含被告的反诉权)以及应诉权。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恳求法院经过审判强制完成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依据民事实体法的规则发生的。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终究意图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益,因此,一般以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首要包含胜诉权和请求强制执行权。
(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诉权的联络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有着亲近的联络。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意图在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成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假如当事人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无从完成。反之,假如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必要。可见,二者是相互依靠,密不可分的,它们之间的联络是方式与内容,手法与意图的联络。也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方式和手法,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实际内容和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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