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管人的义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05:44
依据我国法令的规则,对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住的产业,假如不是由法院保管的,应该由保管员进行保管。产业的保管人可所以申请人、被实行人或许第三人,那么产业保管人的职责有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产业保管人的职责有哪些
依《合同法》第369条规则,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职责。为此,保管人应: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适当的留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状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相同的留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仁慈管理人的留意。
2、当事人能够约好保管场所或许办法。
当事人有约好的,依照其约好实行;没有约好的,应当依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意图以及诚笃信用原则确认保管场所和办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动保管场所或许办法。
但是在紧迫状况下,不改动保管场所或办法将使存放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状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存放人的利益能够改动保管场所或办法。
4、保管人不得占有保管物。
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保管人不得运用或许答应第三人运用保管物。
5、亲身保管保管物的职责。
依据《合同法》第371条规则,保管人须亲身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还有约好不得将保管职责转托给别人实行。
二、哪些状况保管人要承当职责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则保管人承当补偿职责的条件有:
1、保管物有必要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假如保管物在保管合同建立之前或许保管期间届满今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的,而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第三人损害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
3、法定的免责景象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许依照保管物的性质需求采纳特别保管办法,存放人未奉告,而致使保管物受丢失的,保管人不承当补偿职责。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而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许成心,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保管人承当哪些补偿职责
《合同法》规则,保管人未实行或未彻底实行保管职责的下列景象,应承当补偿职责:
1、搬运保管职责,改动保管地址所形成的保管物的丢失,应承当补偿职责。《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则“除紧迫状况或许为维护存放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动保管场所或许办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则“保管人违背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2、因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定规则“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3、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当一般物品的补偿职责。《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则“存放人存放钱银、有价证券或许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检验或许封存,存放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能够依照一般物品予以补偿。”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产业保管人的职责有哪些
依《合同法》第369条规则,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职责。为此,保管人应: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适当的留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状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相同的留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仁慈管理人的留意。
2、当事人能够约好保管场所或许办法。
当事人有约好的,依照其约好实行;没有约好的,应当依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意图以及诚笃信用原则确认保管场所和办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动保管场所或许办法。
但是在紧迫状况下,不改动保管场所或办法将使存放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状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存放人的利益能够改动保管场所或办法。
4、保管人不得占有保管物。
除当事人还有约好外,保管人不得运用或许答应第三人运用保管物。
5、亲身保管保管物的职责。
依据《合同法》第371条规则,保管人须亲身为保管行为,除当事人还有约好不得将保管职责转托给别人实行。
二、哪些状况保管人要承当职责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则保管人承当补偿职责的条件有:
1、保管物有必要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假如保管物在保管合同建立之前或许保管期间届满今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当补偿职责。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的,而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第三人损害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
3、法定的免责景象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许依照保管物的性质需求采纳特别保管办法,存放人未奉告,而致使保管物受丢失的,保管人不承当补偿职责。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而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许成心,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保管人承当哪些补偿职责
《合同法》规则,保管人未实行或未彻底实行保管职责的下列景象,应承当补偿职责:
1、搬运保管职责,改动保管地址所形成的保管物的丢失,应承当补偿职责。《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则“除紧迫状况或许为维护存放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动保管场所或许办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则“保管人违背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2、因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定规则“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补偿职责,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3、贵重物品未向保管人声明,承当一般物品的补偿职责。《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则“存放人存放钱银、有价证券或许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检验或许封存,存放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能够依照一般物品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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