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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证明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18:02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矩提出了“不属于首要依据缺少”的证明规范。这一规矩是目前我国立法上对详细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分)证明规范的仅有规矩,它表现了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证明规范的知道、研究成果,包括着必定合理的成分,在实践中也起到了必定的效果。但正如前文所述,这个证明规范还存在着许多缺少的当地。从前面剖析的确认行政处分依据规范应当考虑的要素来看,对“不属于首要依据缺少”这个规范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使之实在成为树立在对知道规矩把握基础上的有利于正确发挥行政处分功用、有利于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有必定可操作性的证明规范。
(一)什么是首要依据
要完善现行法的规矩,首要有必要清晰什么是“首要依据”。本文以为,所谓首要依据是指这样一种依据,关于一个待证现实来说,假如没有它的话,待证现实就不或许建立。这样界定“首要依据”的理由是:促进执法者对待证现实发生坚信心思状况的首要要素便是待证现实存在的必要条件。假如没有这种必要条件,这种坚信是不或许构成的,这是契合知道规矩的。以前文所举事例剖析:
关于某甲出售假药这个待证现实来说,假如缺少证明药是假药,以及药是某甲药店的这两个现实的依据,某甲出售假药的现实就不或许建立。详细来说,假如没有药品查验陈述(药是假的)和现场查看笔录、先行挂号保存物品清单(药是某甲药店的)这几个依据,某甲出售假药的现实就不或许建立。所以药品查验陈述、现场查看笔录、先行挂号保存物品清单便是证明某甲出售假药的首要依据。
(二)首要依据根本足够、首要依据足够、已有首要依据
《行政诉讼法》提出的“不属于首要依据缺少”的证明规范怎么作更清晰的界定,怎么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呢?
本文以为,首要应当依照处分对相对人权益影响巨细分不同状况进行评论,详细而言,便是依照《行政处分法》规矩的三种适用不同程序的案子分类进行别离评论,这样做,有利于证明规范与行政处分法规矩的不同的现实确定程序相适应。因而,行政处分证明规范应当有三个。
其次,行政处分的证明规范本身应当包括具有必定可操作性的规矩,不然又会给行政机关带来新的困惑。而这个规矩,应当表现为首要依据——推定现实——反证——扫除反证的进程。
现依照上述思路剖析如下:
1、关于不适用听证程序、简易程序的案子来说,“不属于首要依据缺少”应当界定为首要依据根本足够。
首要依据根本足够是指:对一个待证现实来说,行政机关只需把握了首要依据,该待证现实就推定存在;当相对人不能提出反证或许提出的反证缺少以否定上述推定存在的待证现实的或许性时,行政机关就可以确定该待证现实。
2、关于适用听证程序的案子来说,“不属于首要依据缺少”应当界定为首要依据足够。
首要依据足够是指:对一个待证现实来说,行政机关把握了首要依据,相对人假如提出反证,行政机关就应当对反证支撑的新的待证现实进行查询,假如依本行业常识判别,新的待证现实存在的盖然性较高,而行政机关的上述查询缺少以否定新的待证现实时,行政机关不能确定待证现实;假如依本行业常识判别,新的待证现实存在的盖然性较低,而行政机关的上述查询证明新的待定现实有不存在的或许时,行政机关就可以确定该待证现实。
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来说,“不属于首要依据缺少”应当界定为已有首要依据。
已有首要依据比较好操作,只需行政机关把握了首要依据,且首要依据是实在的、正确的,就可以确定待证现实。在此,“首要依据——推定现实——反证——扫除反证”的进程并不完好。适用简易程序案子的处分十分轻,并且大多是执法人员当场发现违法行为,当场进行处分的,执法人员作为案子现实的直接感知者,又把握了首要依据,其对违法现实的知道进程就不同于其他两类案子,对违法现实的坚信也比较简单构成。因而只需把握了首要依据,就可以确定现实了。假如将这类案子做与其他两类案子相同的要求,简易程序也就不能发挥本身的效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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