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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与劳动争议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5:27
案情:
2003年5月,冯某被某总公司聘为总司理,一起兼任该公司某区域别公司司理。2004年1月1日,总公司与冯某等人签定协议一份,约好冯某的薪水构成为固定薪酬加总公司净利润总额的15%分红。2005年11月18日,冯某与区域别公司签定《分红承认书》一份,区域别公司承认欠冯某2003年盈利5万元、2004年盈利15万元。2005年11月,冯某脱离总公司,两边免除劳作联系o2006年春节前,区域别公司偿还冯某盈利款1万元。后两边发作胶葛,冯某诉至法院,依照欠款胶葛要求总公司和区域别公司依照《分红承认书》付出尚欠其的盈利款19万元。
成果:
审理中,该公司辩称,冯某被聘为其总司理,依照两边约好的“冯某薪水以固定薪酬加总公司净利润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分红核算”能够看出《分红承认书》中三方约好的分红计划,实践应是公司奖赏给冯某的福利、事务提成款或奖金,归于薪酬的规模,因而发作的胶葛应当归于劳作争议,本案应先通过劳作裁定,法院在未经劳作裁定前不具有对本案讼争的直接管辖权,恳求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恳求。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冯某被聘为公司的总司理,供给劳作并按约好取得劳作报酬,两边构成劳作联系。区域别公司与冯某就其应取得的盈利达到了清晰的协议,后因金钱的付出发作胶葛,冯某以欠款债务胶葛向法院申述,应予受理。被告区域别公司尚欠冯某盈利款19万元现实清楚,应予返还。因被告区域别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当民事职责,故对其不能实行部分应由其建立公司即被告总公司承当弥补清偿职责。据此法院判定:该区域别公司于判定发作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出冯某盈利款19万元。
剖析:
从本案的现实来剖析,冯某受聘于两被告公司并任职总司理,两边之间构成合法的劳作联系,两被告公司则依照相关的约好付出被上诉人劳作报酬,其中就包含带有奖金性质的2003年盈利50000元及2004年盈利150000元,两边亦在《分红承认书》中对上述两笔盈利的付出予以承认,应视为两边当事人对上述劳作报酬的付出现已达到清晰的共同协议,后采两边虽因金钱的付出发作胶葛,但此刻争讼的190000元盈利现已转化成债务胶葛,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三条规则:劳作者以用人单位的薪酬欠条为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诉讼恳求不触及劳作联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作报酬争议,依照一般民事胶葛受理。参照该规则,本案两被告公司建议本案归于劳作争议并应先经劳作裁定程序不该得到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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