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是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8:52
违背合同的民事职责简称违约职责,学理上也称为合同职责,它是指合同当事人违背合同规定职责所应承当的民事职责。常见的民法教材中都有这样的论说“违背合同的民事职责,是一种产业职责。违背合同民事职责的首要意图,也就在于弥补合同中权力人因对方违背合同而形成的经济损失,并给违背合同行为人以经济制裁。所以法令规定的违背合同职责的各种方式,如违约金、危害补偿等都归于产业职责。对违背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不适用赔礼道谦、恢复名誉等非产业职责方式,更不得以之来替代产业职责。”。在有的教材中还特别清晰地说到“违约职责一般也不适用精力危害补偿”①。可是这些论说中的口气都是“一般不适用”,并非必定的不能适用。那么有没有破例的特别的状况,使违约职责可以适用精力危害补偿呢?这一点却鲜有人论说,笔者企图经过审判实践中的几个事例浅显地谈一下自己的观念。由于民事职责范畴里违约职责与侵权职责二元区分的缺点,因而一个违约行为或许一起会发作危害人身权的现象并形成精力危害的结果,虽然有的学者以为此刻的精力危害应归入违约职责而非侵权职责,但各国法令及学说一般都将此刻发作的精力危害归入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范畴。也就是说违约与侵权发作竞合的是侵权职责研讨规模,不在本文的讨论规模之内。
“精力危害补偿,从两个方面看,最为精确。一方面,从受害人的方面看,是对品格权和品格利益遭到危害的救助和补偿。从加害人方面看,是对加害人士施行侵权行为的危害别人品格权所应当承当的民事职责。”②。那么从加害人方面看,由于违约能否形成别人品格权和品格利益遭到危害呢?答案是必定的,一起因违约形成的精力危害并不是偶尔的现象或发作概率极低的景象,请看以下几个事例:
事例一: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掉存放的骨灰危害补偿纠纷案 ③
1987年1月16日原告艾新民之兄因病逝世,遗体在青山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死者亲属花90元购买一骨灰盒,将死者骨灰存放于青山殡仪馆存放处,存放期限为5年,存放费10元,且领取了骨灰存放证。尔后,每年死者忌日之时亲属皆去祭拜之。然1989年当死者忌日亲属前去祭拜时,被奉告骨灰丢掉,殡仪馆表明极力寻觅。后经多方寻觅均无下落。至1992年1月,死者骨灰存放期限届满,亲属要求殡仪馆偿还骨灰未果,死者之弟遂诉诸法院。原告以为,青山殡仪馆丢掉其兄骨灰,致使存放期限届满而不能偿还骨灰,形成死者亲属极大之精力痛苦,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青山殡仪馆补偿死者亲属精力危害费1000元,并修墓一座下葬死者生前遗物。
此案是调停结案。可是承办法官有一段论说却可以使咱们明晰他对此案的观点,“从当事人之间直接法令关系上看,骨灰丢掉表现为违背合同的行为,但因骨灰的特别作用,骨灰丢掉又形成了死者亲属精力危害,致合同违约行为转换为精力危害补偿。所以,在本案中,除了有合同上的补偿(骨灰盒)问题外,骨灰的补偿就转换为精力危害补偿,为侵权之债”。这是承办该案的法官对该案的评述,这段话非常令人费解,合同违约行为是怎么转换为精力危害补偿的 ,骨灰的补偿又是怎么转换为精力危害补偿的,作者没有可以予以透彻的剖析,或许是法官以为在这个案子中存在着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但详细是侵略了当事人的哪一项权力?却没有阐明,事实上也无法阐明。承办法官只清晰了一点,骨灰的丢掉使当事人遭到了精力危害。
事例二:苏玉顺诉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婚庆服务纠纷案。④
2000年9月,苏玉顺与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签定婚庆服务协议书,约好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为苏玉顺供给婚礼摄像服务,并制成光盘,服务费700元。 婚礼后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奉告苏玉顺录像带只要6分钟图画,未能完好摄录结婚典礼的全过程。苏玉顺以为此事给其精力上形成很大损伤,遂于2001年3月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交还服务费,补偿精力损失费5万元。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只赞同双倍补偿苏玉顺服务费,不赞同精力抚慰金。
“精力危害补偿,从两个方面看,最为精确。一方面,从受害人的方面看,是对品格权和品格利益遭到危害的救助和补偿。从加害人方面看,是对加害人士施行侵权行为的危害别人品格权所应当承当的民事职责。”②。那么从加害人方面看,由于违约能否形成别人品格权和品格利益遭到危害呢?答案是必定的,一起因违约形成的精力危害并不是偶尔的现象或发作概率极低的景象,请看以下几个事例:
事例一: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掉存放的骨灰危害补偿纠纷案 ③
1987年1月16日原告艾新民之兄因病逝世,遗体在青山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死者亲属花90元购买一骨灰盒,将死者骨灰存放于青山殡仪馆存放处,存放期限为5年,存放费10元,且领取了骨灰存放证。尔后,每年死者忌日之时亲属皆去祭拜之。然1989年当死者忌日亲属前去祭拜时,被奉告骨灰丢掉,殡仪馆表明极力寻觅。后经多方寻觅均无下落。至1992年1月,死者骨灰存放期限届满,亲属要求殡仪馆偿还骨灰未果,死者之弟遂诉诸法院。原告以为,青山殡仪馆丢掉其兄骨灰,致使存放期限届满而不能偿还骨灰,形成死者亲属极大之精力痛苦,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青山殡仪馆补偿死者亲属精力危害费1000元,并修墓一座下葬死者生前遗物。
此案是调停结案。可是承办法官有一段论说却可以使咱们明晰他对此案的观点,“从当事人之间直接法令关系上看,骨灰丢掉表现为违背合同的行为,但因骨灰的特别作用,骨灰丢掉又形成了死者亲属精力危害,致合同违约行为转换为精力危害补偿。所以,在本案中,除了有合同上的补偿(骨灰盒)问题外,骨灰的补偿就转换为精力危害补偿,为侵权之债”。这是承办该案的法官对该案的评述,这段话非常令人费解,合同违约行为是怎么转换为精力危害补偿的 ,骨灰的补偿又是怎么转换为精力危害补偿的,作者没有可以予以透彻的剖析,或许是法官以为在这个案子中存在着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但详细是侵略了当事人的哪一项权力?却没有阐明,事实上也无法阐明。承办法官只清晰了一点,骨灰的丢掉使当事人遭到了精力危害。
事例二:苏玉顺诉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婚庆服务纠纷案。④
2000年9月,苏玉顺与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签定婚庆服务协议书,约好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为苏玉顺供给婚礼摄像服务,并制成光盘,服务费700元。 婚礼后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奉告苏玉顺录像带只要6分钟图画,未能完好摄录结婚典礼的全过程。苏玉顺以为此事给其精力上形成很大损伤,遂于2001年3月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交还服务费,补偿精力损失费5万元。北京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只赞同双倍补偿苏玉顺服务费,不赞同精力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