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转让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13:2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股票反常转让
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2014年6月9日
第一条为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体系)生意次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事务规矩(试行)》(以下简称《事务规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主办券商办理细则(试行)》等规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对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进程进行实时监控,并依法对实时监控中发现的反常状况及行为施行自律监管。
第三条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股票价格反常动摇、股票转让行为反常或做市商报价与转让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能够采纳布告转让两边基本状况和转让相关信息、电话问询、要求提交书面许诺、出具警示函、暂停转让、约束证券账户生意、向中国证监会陈述等办法。
第四条股票转让呈现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反常动摇,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转让日发表反常动摇布告。
(一)协议转让方法下,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越10%,或接连三个转让日换手率累计超越20%;
(二)做市转让方法下,股票接连三个转让日涨跌幅累计超越50%;
(三)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确定的其他景象。
假如次一转让日无法发表,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请求股票暂停转让直至发表后康复转让。
第五条采纳协议转让方法的股票,投资者生意呈现下列景象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于次一转让日进行布告:
(一)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化起伏超越50%;
(二)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确定的其他景象。
布告内容包含: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生意两边证券账户称号、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生意单元的称号等。
第六条采纳做市转让方法的股票,呈现下列景象之一的,相关做市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陈述,并阐明状况:
(一)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化起伏超越20%;
(二)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价变化起伏超越30%;
(三)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或做市商以为需求陈述并阐明状况的其他景象。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能够独自或联合其他有关单位,对反常及涉嫌违法违规转让行为采纳现场或非现场方法进行调查,相关主办券商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合作。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对反常转让的当事人采纳要求提交书面许诺、出具警示函等办法的,经过相关证券账户地点的主办券商或营业部向当事人宣布。相关主办券商或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客户转达有关警示、催促客户提交书面许诺,并保存相关根据。
做市商或运用专用生意单元的组织投资者进行做市或参加生意的,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直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交书面许诺、向其出具警示函。
第九条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做出约束证券账户生意决议的,经过相关证券账户地点主办券商向当事人宣布有关书面决议。该主办券商应当在收到约束证券账户生意决议的当日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的确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存相关根据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陈述。
做市商、运用专用生意单元的组织投资者进行做市或参加生意的,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宣布有关书面决议。
第十条投资者被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采纳自律监管办法后仍拒不合作或未按要求整改,主办券商未依照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事务规矩实行客户办理职责或不合作监管,或许做市商不合作监管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可根据《股票转让细则》等,采纳进一步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本指引所称“超越”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担任解说。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时监控指引(试行)
2014年6月9日
第一条为维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体系)生意次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事务规矩(试行)》(以下简称《事务规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主办券商办理细则(试行)》等规矩,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对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进程进行实时监控,并依法对实时监控中发现的反常状况及行为施行自律监管。
第三条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在实时监控中,发现股票价格反常动摇、股票转让行为反常或做市商报价与转让行为涉嫌违法违规的,能够采纳布告转让两边基本状况和转让相关信息、电话问询、要求提交书面许诺、出具警示函、暂停转让、约束证券账户生意、向中国证监会陈述等办法。
第四条股票转让呈现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反常动摇,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转让日发表反常动摇布告。
(一)协议转让方法下,股票当日换手率超越10%,或接连三个转让日换手率累计超越20%;
(二)做市转让方法下,股票接连三个转让日涨跌幅累计超越50%;
(三)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确定的其他景象。
假如次一转让日无法发表,挂牌公司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请求股票暂停转让直至发表后康复转让。
第五条采纳协议转让方法的股票,投资者生意呈现下列景象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于次一转让日进行布告:
(一)成交价格较前收盘价变化起伏超越50%;
(二)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确定的其他景象。
布告内容包含: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生意两边证券账户称号、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生意单元的称号等。
第六条采纳做市转让方法的股票,呈现下列景象之一的,相关做市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陈述,并阐明状况:
(一)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较前收盘价变化起伏超越20%;
(二)当日最高报卖价、最低报买价较前收盘价变化起伏超越30%;
(三)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或做市商以为需求陈述并阐明状况的其他景象。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能够独自或联合其他有关单位,对反常及涉嫌违法违规转让行为采纳现场或非现场方法进行调查,相关主办券商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合作。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对反常转让的当事人采纳要求提交书面许诺、出具警示函等办法的,经过相关证券账户地点的主办券商或营业部向当事人宣布。相关主办券商或营业部应当及时向客户转达有关警示、催促客户提交书面许诺,并保存相关根据。
做市商或运用专用生意单元的组织投资者进行做市或参加生意的,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直接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交书面许诺、向其出具警示函。
第九条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做出约束证券账户生意决议的,经过相关证券账户地点主办券商向当事人宣布有关书面决议。该主办券商应当在收到约束证券账户生意决议的当日将其送达相关当事人;的确无法在当天送达的,应保存相关根据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陈述。
做市商、运用专用生意单元的组织投资者进行做市或参加生意的,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直接向相关当事人宣布有关书面决议。
第十条投资者被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采纳自律监管办法后仍拒不合作或未按要求整改,主办券商未依照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事务规矩实行客户办理职责或不合作监管,或许做市商不合作监管或未按要求整改的,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可根据《股票转让细则》等,采纳进一步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本指引所称“超越”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本指引由全国股份转让体系公司担任解说。
第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