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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产品发现的合理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07:53
每逢遇到产品瑕疵问题都是顾客最为头疼的一件事,在相关的法令中明确规则了产品瑕疵发现的期限,才干进行有用诉讼。那么,瑕疵产品发现的合理期限是多久?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产品瑕疵的法定含义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二)“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可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阐明的在外”、(三)“契合在产品或许其包装上注明选用的产品规范,契合以产品阐明、什物样品等方法标明的质量状况”规则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产业安全的不合理的风险,或许未损失原有的使用价值。
1、当事人没有约好查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查验,并应当在发现或许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许质量不契合约好的合理期间内告诉出卖人。
2、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告诉或许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告诉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许质量契合约好。
3、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则。
4、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供给的标的物不契合约好,即出卖人成心隐秘标的物的瑕疵,买受人能够不受上述告诉时刻约束,随时要求出卖人承当职责。
关于买受人对质量瑕疵告诉期限的规则,实质上出卖人承当标的物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的时效。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担保责任并不是毫无时刻约束的,无限期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不只会对出卖人发生不公平的对待,也会阻碍产品的商场流通,影响商场经济的活泼。因而,本条对在由买受人担任查验时,需求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查验,以承认标的物质量是否契合要求,然后进一步承认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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