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22:32
知识产权能够作为遗产承继吗
假如著作权归于公民,其著作权中财产权力的维护期限是其毕生加上身后的50年,因而,当公民逝世后,必定发作著作权承继的问题。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则,公民逝世后,假如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维护期限内,则按照承继法的规则搬运。就是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力归于公民遗产的规模,能够由其承继人按照承继法的规则承继。
需求留意的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承继的。公民逝世后,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著作完整权可由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予以维护;假如著作权既没有人承继又没有人受遗赠的,上述三项权力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维护。至于宣布权,作者生前未宣布的著作,假如作者未清晰表明不宣布的,那么,在作者逝世50年内,宣布权能够由承继人或许受遗赠行使;没有承继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作者逝世后,承继人或第三人可依据作者的遗言、遗赠抚养协议或法定承继的规则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一般来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力能够承继,人身权力不能承继。可是,关于死者生前未宣布的著作,承继人能否行使宣布权以及能否享有遗作的著作权的问题,各国规则纷歧。大大都国家著作权法均规则,凡作者生前未宣布也未在遗言中清晰是否宣布的,遗作的宣布权可由作者的承继人行使。关于遗作的著作权,大都英美法系国家规则可由承继人行使,遗作的有用期为著作宣布之日起若干年,如英国《著作权法》第95条的规则。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为在这种情况下,遗言履行、承继人或受遗赠人能够行使遗作的宣布权,可是只能享有著作的用益权。如法国《著作权法》第19条、21条的规则。
我国《承继法》第3条规则,遗产包含“公民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力”。一般来说,承继人对著作权的承继,主要是承继作者逝世后剩下的有用期间的著作财产权。在作者逝世至著作权有用期届满这段时间内,承继人能够享有原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因而,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则:“著作权归于公民的,公民逝世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则的权力在本法规则的维护期内,按照《承继法》的规则搬运。”据此,因承继而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人,能成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关于著作权的承继,以下问题值得留意:
1、协作作者之一逝世后,其对协作著作享有的使用权和取得酬劳权无人承继又无人受其遗赠的,由其他协作作者享有。依据《承继法》第32条的规则,无人承继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著作权法施行法令》在此作了特别规则,明显是为了维护其他协作作者的利益。其他协作作者所取得的这部分财产权力,归于其共同财产。
2、承继人一般不能承继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职责对其进行维护。《著作权法》规则,作者逝世后,其著作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著作完整权由作者的承继人或受遗赠人维护。著作权无人承继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著作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维护。
3、作者生前未宣布的著作,假如作者未清晰表明不宣布,作者逝世后50年内,其宣布权可由承继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承继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假如作者生前清晰表明不得宣布,则在该著作的维护期内不得宣布。作者逝世后,别人不得删去更改其在著作上的署名。未经作者授权,别人亦不得行使著作的修改权、维护著作完整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则,著作权归于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人或许其他作者改变、停止后,其著作的使用权和取得酬劳权在本法规则的维护期内,由接受其权力义务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享有。这儿未说到著作的署名权、修改权及维护著作完整权问题。笔者以为,上述权力也应由接受其权力义务的法人或其他安排来维护,这是权力义务相一致的要求。
假如著作权归于公民,其著作权中财产权力的维护期限是其毕生加上身后的50年,因而,当公民逝世后,必定发作著作权承继的问题。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则,公民逝世后,假如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维护期限内,则按照承继法的规则搬运。就是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力归于公民遗产的规模,能够由其承继人按照承继法的规则承继。
需求留意的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承继的。公民逝世后,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著作完整权可由承继人或许受遗赠人予以维护;假如著作权既没有人承继又没有人受遗赠的,上述三项权力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维护。至于宣布权,作者生前未宣布的著作,假如作者未清晰表明不宣布的,那么,在作者逝世50年内,宣布权能够由承继人或许受遗赠行使;没有承继人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作者逝世后,承继人或第三人可依据作者的遗言、遗赠抚养协议或法定承继的规则取得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主体。一般来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力能够承继,人身权力不能承继。可是,关于死者生前未宣布的著作,承继人能否行使宣布权以及能否享有遗作的著作权的问题,各国规则纷歧。大大都国家著作权法均规则,凡作者生前未宣布也未在遗言中清晰是否宣布的,遗作的宣布权可由作者的承继人行使。关于遗作的著作权,大都英美法系国家规则可由承继人行使,遗作的有用期为著作宣布之日起若干年,如英国《著作权法》第95条的规则。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以为在这种情况下,遗言履行、承继人或受遗赠人能够行使遗作的宣布权,可是只能享有著作的用益权。如法国《著作权法》第19条、21条的规则。
我国《承继法》第3条规则,遗产包含“公民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力”。一般来说,承继人对著作权的承继,主要是承继作者逝世后剩下的有用期间的著作财产权。在作者逝世至著作权有用期届满这段时间内,承继人能够享有原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因而,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第1款规则:“著作权归于公民的,公民逝世后,其本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则的权力在本法规则的维护期内,按照《承继法》的规则搬运。”据此,因承继而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人,能成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关于著作权的承继,以下问题值得留意:
1、协作作者之一逝世后,其对协作著作享有的使用权和取得酬劳权无人承继又无人受其遗赠的,由其他协作作者享有。依据《承继法》第32条的规则,无人承继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著作权法施行法令》在此作了特别规则,明显是为了维护其他协作作者的利益。其他协作作者所取得的这部分财产权力,归于其共同财产。
2、承继人一般不能承继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职责对其进行维护。《著作权法》规则,作者逝世后,其著作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著作完整权由作者的承继人或受遗赠人维护。著作权无人承继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维护著作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维护。
3、作者生前未宣布的著作,假如作者未清晰表明不宣布,作者逝世后50年内,其宣布权可由承继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承继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著作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假如作者生前清晰表明不得宣布,则在该著作的维护期内不得宣布。作者逝世后,别人不得删去更改其在著作上的署名。未经作者授权,别人亦不得行使著作的修改权、维护著作完整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则,著作权归于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人或许其他作者改变、停止后,其著作的使用权和取得酬劳权在本法规则的维护期内,由接受其权力义务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享有。这儿未说到著作的署名权、修改权及维护著作完整权问题。笔者以为,上述权力也应由接受其权力义务的法人或其他安排来维护,这是权力义务相一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