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宋**因继女的生父死亡诉继女的生母赵*领回抚养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7:40
「案情」原告:宋少敏,女,38岁。被告:赵颖,女,38岁。1991年3月,被告赵颖与其前夫于汝成协议离婚,两边协议所生之女于雯姝(1986年10月17日出世)随于汝成日子。同年10月,于汝成与原告宋少敏成婚。于汝成再婚后一段时刻,于雯姝随其祖母在外省市日子。1995年,鉴于上海教育条件和质量较好,于雯姝回上海与父于汝成及继母宋少敏一起日子。1998年4月9日,于汝成患病逝世。原告宋少敏随即向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于雯姝无血亲联系,于雯姝应随其生母即被告赵颖日子。要求改动抚育联系。被告赵颖辩论称:原告与于汝成成婚后,已与于雯姝构成抚育联系,且该抚育联系并不因于汝成的逝世而消除。自己因已再婚,也与继女一起日子,寓居较为困难,收入亦不安稳。故不赞同原告之诉讼恳求。「审判」南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现实外,还查明:于汝成逝世后,原告现没有再婚,收入较为安稳,与于雯姝一起寓居在二室一厅的住宅。被告于1992年3月也已再婚。现被告配偶都已下岗,在外打工。被告寓居其公婆租借的28平方米住宅内,该住宅共有6人寓居,其间在册户籍5人。法院经咨询于雯姝的定见,她标明愿持续随原告一起日子。南市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与于汝成协议离婚时,两边清晰所生之女于雯姝随父一起日子。于汝成与原告成婚后,较长时期来,于雯姝与原告家庭一起日子,以此能够确认原告与于雯姝之间已构成现实上的抚育与被抚育的联系。依据有关法律规则,继母与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力责任联系,应适用生母与生子女之间的联系。应当以为,该联系不因生父逝世而天然停止。鉴于近几年来于雯姝一向随原告一起日子,且原告经济收入、住宅等条件均优于被告之现实,为安稳抚育联系,有利于被抚育人的健康成长,原告现要求改动于雯姝随被告一起日子之诉,缺少理由,不予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五条榜首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则,该院于1998年12月9日判定如下:原告宋少敏要求改动抚育之诉不予允许。原告宋少敏不服此判定,仍以原诉讼理由上诉于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动抚育联系。被上诉人赵颖辩论赞同一审判定,要求维持原判。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确认的现实与原审判定相同。该院以为:宋少敏与于汝成再婚时,于雯姝尚年幼。1995年起,于雯姝随宋少敏配偶一起日子,故宋少敏与于雯姝之间已构成继母女抚育联系。该抚育联系并不因于雯姝生父于汝成的逝世而天然消失。法律规则,继爸爸妈妈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力责任,适用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原审法院依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依法所作的判定并无不当。宋少敏要求改动抚育联系的上诉恳求,理由缺乏,本院难以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一)项之规则,该院于1999年2月12日判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剖析」关于本案继母要求生母领回生女一起日子胶葛,一、二审法院均鉴于继母与生女之间已构成抚育联系,且继母的条件优于生母,生女又标明愿随继母一起日子,并首要依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的规则,判定不支撑继母的诉讼恳求。这样的依据和成果,虽难能说不能够,但细剖析起来,却有一些法律上的对立乃至悖论埋伏,值得咱们注重和讨论。一、继母与生母之间就生女在生父逝世后应随谁一起日子发作的诉讼是否为改动抚育之诉。生爸爸妈妈离婚时,有必要就未成年的生子女由谁抚育作出处理。不论是两边协议仍是法院判定子女归谁抚育,由此发作的抚育联系,不能仅了解为是抚育子女的一方与受抚育子女的单一联系,更为首要的是生爸爸妈妈之间的一种权力责任联系。只要如此了解,一方要求改动已确认的抚育联系,或许抚育子女的一方要求未抚育子女的一方添加子女抚育费的,这些恳求才有合理的解说。因而,因离婚而确认的子女抚育联系,子女实际上是抚育联系权力责任内容指向的客体,爸爸妈妈才是抚育联系的两边当事人。爸爸妈妈离婚后又再婚的,再婚的现实并不改动离婚确认的抚育联系的权力责任内容及其主体两边,继父或继母呈现的客观现实,只不过使生父或生母抚育子女的条件发作一些改变(进步或许下降)罢了,继父或继母根据婚姻联系的构成客观上不得不充当了生母或生父抚育生子女的辅佐,但继父或继母并不因而而成为已确认的抚育联系的一方当事人或一起一方当事人。这就标明,继父或继母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继子女的生母或生父提出改动抚育之诉和添加抚育费之诉,只能由生母或生父向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提起这些诉讼。所以,本案确认为改动抚育之诉,就呈现了无权提起的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