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场登记纳入企业登记管理的实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8:54发布部分:福建省厦门市工商行政处理局
发布文号: 厦工商市[2004] 19号
(2000年6月21日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经过,依据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的《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厦门市员工根本养老保险法令〉和〈厦门市赋闲保险法令〉的决议》批改)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改〈厦门市员工根本养老保险法令〉和〈厦门市赋闲保险法令〉的决议》已于2004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保证准则,保证员工退休后的根本生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稳,促进经济发展,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法令》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根本准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与员工根本养老保险,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一)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及其员工;
(二)在乡镇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员工;
(三)境外企业驻厦门代表组织及其中方员工;
(四)实施企业化处理的作业单位及其员工;
(五)国家机关、作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劳作合同制员工;
(六)乡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心属、省属企业员工的根本养老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履行。
本法令所称个人是指具有本市乡镇户口,在国家规则的劳作年纪之内,与用人单位依法树立劳作联系的劳作者。
市人民政府能够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决议本条第一款规则以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本法令规则参与员工根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员工根本养老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证相结合、公正与功率相结合、行政处理与基金处理相别离的准则。
根本养老保险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准则。
根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一起担负;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与自己缴费基数、缴费年限挂钩,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 根本养老保险实施全市一致准则、一致处理和一致调剂运用基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保险作业归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保证退休人员的根本生活随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进。
第六条 树立、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处理服务体系,实施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组织发放,推广退休人员社会化处理。
第七条 市劳作保证行政部分主管全市员工根本养老保险作业。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以下简称 社保组织)按照本法令规则处理员工根本养老保险业务。
当地税务机关按照本法令规则担任员工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
第二章 根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薪酬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薪酬低于全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百分之六十的,以全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百分之六十为缴费基数;超越全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百分之三百的,以全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百分之三百为缴费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薪酬超越全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超越部分应缴的社会统筹基金的百分之五十,记入个人弥补养老保险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