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二级分支机构一般是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5:31

二级分支机构一般是怎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 
依据《跨地区运营汇总交税企业所得税征收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则: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运营功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交税企业依法建立并收取非法人营业执照(挂号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政、事务、人员等直接进行一致核算和处理的分支机构。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运营功能,且在当地不交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制、仓储等汇总交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建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建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吊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处理刊出税务挂号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交税企业在我国境外建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交纳企业所得税。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