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夫妻一方承包鱼塘产生的债务应该怎样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22:38
【案情】
2013年4月,张宇宏(化名)承揽了村里的团体鱼塘,饲养高山淡水鱼,从唐中洋(化名)处购买了6千元的育苗,交了一千元现金,打了5千元钱的欠条,供认鱼苗长大,卖了鱼就交欠下的5千元钱。2013年6月,张宇宏与其妻黄月艳(化名)因日子小事发作口角,黄月艳一气之下外出务工,夫妻从此分家。2013年8月,一场大雨冲毁了鱼塘鱼悉数被冲走,丢失惨重。2014年5月,黄月艳与张宇宏在民政部门处理协议离婚,并未提及夫妻债权债款。2014年6月,唐中洋向法院申述,恳求法院判定张宇宏、黄月艳连带付出其鱼苗款5千元,唐中洋辩称鱼苗款确实是自己欠下的,可是因为鱼塘被大雨冲垮了,丢失很大,自己无钱付出,黄月艳辩称现已离婚了,且鱼苗款是张宇宏个人债款,与己无关。
【不合】
那么,该案中的鱼苗款是否为夫妻一起债款,有两种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因为债款是张宇宏承揽鱼塘的发生,而鱼塘一向由张宇宏一人运营,则该债款不该由作为夫妻一起债款,只能由张宇宏个人承当还款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宇宏承揽了鱼塘后,不论是又夫妻那一方运营,因为债款是发作在夫妻存续期间,则应按一起债款处理,应该由张宇宏和黄月艳连带归还。
【分析】
小编附和第二种定见,理由详述如下:
榜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该案中,2013年4月,张宇宏(化名)承揽了村里的团体鱼塘,饲养高山淡水鱼,从唐中洋(化名)处购买了6千元的育苗,交了一千元现金,打了5千元钱的欠条,供认鱼苗长大,卖了鱼就交欠下的5千元钱。内容显现,鱼苗款的债款发作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需本案债款发作在夫妻存续期间,则应按一起债款处理。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43条的规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运营或许承揽运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产业,债款亦应以夫妻共有产业清偿。”该案中,2014年5月黄月艳与张宇宏虽已处理协议离婚,但在此之前,张宇宏现已承揽了鱼塘,虽由一人运营,但夫妻二人尚日子在一起,这期间的债款应当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尽管,张宇宏和黄月艳在并且在民政部门处理协议离婚时,未提及夫妻债权债款,但这并不能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款现已存在的现实,因而,将承揽鱼塘而发生的债款以夫妻连带清偿的恳求应得到支撑。
第三,本案中债款虽是张宇宏承揽鱼塘与唐中洋事务来往所构成,但因为承揽的特别性质能够视为张宇宏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因为承揽鱼塘的债款由夫妻两边承当连带职责,关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协助,所以,本案中要求黄月艳连带归还该债款的诉讼恳求应当得到支撑。本案中,因为黄月艳打工挣了不少钱,原告在诉讼时申请了诉讼产业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黄月艳的银行账户,判定文书收效后,从黄月艳的账户了划拨了5千元钱。当然,黄月艳承当连带归还债款后,关于自己不该承当的部分能够向张宇宏追偿。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