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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的拘束力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20:20
合同债务质押发生的质权系以质权人根据担保意图而对出质债务之交换价值排他性分配的权力。这首要表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遭到不得施行危害出质债务之行为的束缚。合同债务质押有哪些拘束力?接下因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具体介绍。
一、对出质人的束缚力
1、对出质人的束缚及边界
合同债务设质后,出质人不得获得、转让、革除或抛弃出质债务;不得就出质债务建议抵销;亦不得以清偿期限的延伸或利率的降低一级方法变更出质债务的内容,危害质权人的利益,但经质权人答应者破例。如此束缚出质人的意图是为了保证质权人的利益。因而,在不损及质权人利益时,对出质人束缚应趋于平缓。
2、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催告责任
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向第三债务人独自恳求给付,但这很简单导致出质债务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损失胜诉权。所以,为连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务,出质人应当采纳中止诉讼时效的的办法。因为出质债务之特殊性,这类办法以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及时催告为宜。
二、对第三债务人的拘束力
如前所述,第三债务人是出质债务的债务人。合同债务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束缚表现在:
1、对第三债务人清偿行为的束缚
第三债务人承受出质告诉或就出质事项为许诺后,对出质人不得独自为清偿行为。其应向出质人和质权人一起清偿,或经出质人与质权人一方赞同后方可向他方独自清偿。
2、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束缚
第三债务人承受出质告诉或就出质事项为许诺后,如获得对出质人享有的债务,不得建议以该项债务抵销出质债务。如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债务是在承受出质告诉或就出质事项做出许诺之前获得的,如其未奉告质权人,亦不得抵销;但在已清晰奉告质权人的情况下,可视为质权人自愿抛弃对第三债务人的束缚,第三债务人可建议抵销。结果由质权人自行承当。
以上是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的合同债务质押这方面的相关信息,期望可以对我们有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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