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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能改掉工伤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06:39

案情:
刘某于1988年到苍山县某国有企业作业,1999年3月9日在作业中左手食指末节不小心被机器挤断,同年9月被当地劳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伤愈后,刘某持续回企业上班。2002年2月,经当地政府同意,该企业进行改制,约定将企业财物出让给李某,李某承受原企业在册员工。同年10月,该企业更名为某有限公司。2003年8月,公司告诉刘某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00元。刘某要求持续上班,公司于2003年10月与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作合同。2005年1月,公司因生产任务缺乏而放假,刘某回家等侯告诉。自2005年7月至2011年2月,刘某一向时断时续地上班,也没有续签过劳作合同。2011年3月,刘某以公司常常放假,薪酬过低为由提出辞去职务,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补偿及工伤待遇,却遭到公司回绝。刘某不服,向到当地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述。
庭审中,公司以为,刘某的工伤发生于公司改制之前,并且2003年公司依照有关部门的测算付出了刘某工伤待遇6000元,现已履行了职责,所以不应再承当相关职责。
分析:
仲裁委经审理以为,刘某在作业期间受伤,经劳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用工伤待遇。该公司是刘某原用人单位改制后的继承者,应当对刘某的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承当付出职责。根据《劳作合同法》、《工伤保险法令》、《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改革我国有产权管理作业的定见》、《山东省劳作合同法令》等相关规定,仲裁委判决:该公司一次性付出给刘某一次性作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经济补偿金合计67620元。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又称为工业损伤、作业损伤、工业损伤、作业损伤,是指劳作者在从事作业活动或许与作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要素的损伤和作业病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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