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17:27
一、醉酒违法人的刑事职责才能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则:“醉酒的人违法,应当负刑事职责”,这就从法令上清晰规则了醉酒违法应负彻底刑事职责。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醉酒违法的刑事职责才能有了新的说法。笔者在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就曾先后遇到三原因醉酒违法而被减轻或革除刑事职责的案子。
二、醉酒违法事例
事例一:1997年春,违法嫌疑人葛××酒后偷盗一台价值2000余元的摩托车,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判定,以为葛××属急性酒精中毒,杂乱性醉酒后违法,约束刑事职责才能。据此,甘井子区法院于同年7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事例二:违法嫌疑人王××,1998年10月酒后在大连石化工程公司院内盗走一台价值千余元的摩托车后被捕获,经检察机关同意逮捕,公安机关以王××涉嫌偷盗违法移送起诉。1998年11月30日,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判定以为王××为急性酒精中毒,杂乱性醉酒,无刑事职责才能,12月9日公安机关吊销案子,同日将嫌疑人开释。
事例三:违法嫌疑人陈××,1998年9月16日因欲将其母的房子卖掉遭回绝而不满,酒后将其母五间瓦房中的三间焚毁,丢失价值达2300余元。此案经同意移送起诉后,于1999年3月8日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查看判定,陈××系慢性酒精中毒精力病,无刑事职责才能,同年3月10日陈××被开释。
醉酒违法终究应否负法令职责?应负何种法令职责?笔者以为答案只需一个,即醉酒违法应负彻底刑事职责。应该指出,这儿所说的“醉酒”仅指因很多喝酒而导致的朴实醉酒,至于因喝酒而引发并发症导致精力疾病等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笔者从醉酒的意义、特征及醉酒后的职责界定等几个方面谈谈个人观念。
三、醉酒的意义及特征
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视点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杂乱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进程看可分为无节制喝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喝酒而呈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力彻底康复正常,这种醉酒者往往不能从中吸取教训,短时刻便可重犯。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沛的辨认才能,对醉酒行为结果也有充沛的预见性。只需稍加尽力,便可彻底操控自己不呈现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别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致于醉的少数酒后,而呈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毕生不再喝酒,故不复发。该类醉酒者关于喝酒后的结果不能预见,醉酒时现已损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操控才能,从医学视点讲其性质归于与严峻的精力病适当的精力疾病。
杂乱性醉酒是介于上述两类醉酒之间的一种杂乱现象,该类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的辩认和操控才能有所削弱又没有到达彻底损失。
慢性酒精中毒者在开端无节制喝酒阶段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操控才能,而在经过了适当长的一段重复醉酒后,到了中毒期和并发症呈现产生了肝、肾等内脏疾病甚至于精力疾病后,有可能对其行为的辨认才能和操控才能相对削弱。
四、醉酒违法刑事职责才能的界定
刑事职责才能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操控自己所施行的损害社会行为的才能,即行为人可以知道自己行为的社会损害性、损害程度和刑事违法性,并在此基础上以自己的毅力决议自己的行为方向、施行时刻、地址和程序,从而对自己所施行的《刑法》所制止的损害社会的行为所承当的刑事职责的才能。
依据行为人辨认和操控才能程度的不同,又可将刑事职责才能作不同的分类,关于可以辨认和操控自己行为才能的应为彻底刑事职责才能,反之为无刑事职责才能,介于二者之间的为约束刑事职责才能。依据这种分类,结合前文所述醉酒类型,笔者以为生理性醉酒违法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操控才能,天然应为彻底刑事职责才能,而病理性醉酒违法是由于行为人喝酒引起精力病发生,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操控才能,这现已超出了醉酒的规模,归于无刑事职责才能。除此之外,杂乱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违法就当负职责。由于1虽然杂乱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操控才能有所削弱,但并未彻底损失,何况这种削弱彻底是行为人有意识形成的,是一种原因性差错行为,可以说是行为人片面上有罪行;2行为人稍加努(下转第30页)(上接第27页)力彻底可以根绝这种醉酒行为的发生;3醉酒是一种恶习,违反社会公德。正是根据这几点,我国1979年7月1日施行的第一部《刑法》就清晰规则了醉酒违法有必要负刑事职责。1997年10月施行的批改后的新《刑法》依然将醉酒应负刑事职责列入法令条文之中。笔中先后查阅了近十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的有关刑法方面的23个法令、补充规则和在各种民事、经济、行政法令中“按照”“对比”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职责的130多个条文,历来都没有触及醉酒违法问题。因而,在刑法没有批改之前或有关醉酒违法的刑事职责才能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关于醉酒的人减免刑事职责都有悖于现行刑法,有悖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准则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政策。现行法令不管是否“合理”,他都是人们有必要恪守的行为规范,人们只能让自己的行为、知道去习惯法令,以法令为坐标,批改自己的行为,而不能让法令去习惯个人行为、知道。因而,在实践中法医学界提出的杂乱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负约束刑事职责才能的观念是过错的,与现行刑法精力相悖,不该认同。何况实践中对醉酒判定矛盾百出,如事例一、二同为杂乱性醉酒违法,一例为约束刑事职责才能而被判缓刑,另一例则因无刑事职责才能被开释。事例三中嫌疑人的违法动机、意图很清晰,可以操控和辨认自己的行为才能,却被确定无刑事职责才能,做出这种判定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归于喝酒引发的精力病,不该负刑事职责。
五、病理性醉酒与其它类型醉酒的差异
已然病理性醉酒属精力疾病,不负刑事职责才能,那么实践中应严厉留意病理性醉酒违法与其他醉酒违法的差异。首要,病理性醉酒从外表看是一种醉酒状况,实质上是归于饮洒引发的精力病,属精力病领域,是一种病态反映;其它类型的醉酒只是是一种酒精中毒,而非病态反映,不会有实质的不同。其次,病理性醉酒多无行为才能,因而更谈不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操控才能;而其它类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间,不只有行为才能,并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操控才能或许只是相对削弱。别的,病理性醉酒在精力病发生期间无意识才能,而其它类型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意识而为之,虽然酒醒后,可能对行为回忆不请或全无回忆,但这只是是一种过后回忆损失,而不是行为或对行为的辨认和操控才能损失。比方例二中的王××从厂内偷盗摩托车,骑到自己住处,途中遇到熟人,问及车的来历,应对自若,而在案发后,对整个偷盗进程失掉回忆,这只是是过后回忆损失,其偷盗进程是有意识而为之,并不影响其偷盗罪的建立。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醉酒违法应负刑事职责,实践中应严厉执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则。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领域,而属精力病领域,对其刑事职责才能应做精力病判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则。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则:“醉酒的人违法,应当负刑事职责”,这就从法令上清晰规则了醉酒违法应负彻底刑事职责。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醉酒违法的刑事职责才能有了新的说法。笔者在十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就曾先后遇到三原因醉酒违法而被减轻或革除刑事职责的案子。
二、醉酒违法事例
事例一:1997年春,违法嫌疑人葛××酒后偷盗一台价值2000余元的摩托车,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判定,以为葛××属急性酒精中毒,杂乱性醉酒后违法,约束刑事职责才能。据此,甘井子区法院于同年7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事例二:违法嫌疑人王××,1998年10月酒后在大连石化工程公司院内盗走一台价值千余元的摩托车后被捕获,经检察机关同意逮捕,公安机关以王××涉嫌偷盗违法移送起诉。1998年11月30日,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判定以为王××为急性酒精中毒,杂乱性醉酒,无刑事职责才能,12月9日公安机关吊销案子,同日将嫌疑人开释。
事例三:违法嫌疑人陈××,1998年9月16日因欲将其母的房子卖掉遭回绝而不满,酒后将其母五间瓦房中的三间焚毁,丢失价值达2300余元。此案经同意移送起诉后,于1999年3月8日经大连市第七人民医院查看判定,陈××系慢性酒精中毒精力病,无刑事职责才能,同年3月10日陈××被开释。
醉酒违法终究应否负法令职责?应负何种法令职责?笔者以为答案只需一个,即醉酒违法应负彻底刑事职责。应该指出,这儿所说的“醉酒”仅指因很多喝酒而导致的朴实醉酒,至于因喝酒而引发并发症导致精力疾病等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下面笔者从醉酒的意义、特征及醉酒后的职责界定等几个方面谈谈个人观念。
三、醉酒的意义及特征
醉酒即酒精中毒,从医学视点讲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两种。急性酒精中毒又分为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和杂乱性醉酒;慢性酒精中毒从发展进程看可分为无节制喝酒、中毒期和中毒并发症等阶段。
生理性醉酒是指一次过量喝酒而呈现的急性中毒,清醒后精力彻底康复正常,这种醉酒者往往不能从中吸取教训,短时刻便可重犯。这种人对自己的行为有充沛的辨认才能,对醉酒行为结果也有充沛的预见性。只需稍加尽力,便可彻底操控自己不呈现醉酒。
病理性醉酒是很少发生的存在于极少数人中的特别醉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致于醉的少数酒后,而呈现的深度的中毒现象,一般人能从醉酒中吸取教训,毕生不再喝酒,故不复发。该类醉酒者关于喝酒后的结果不能预见,醉酒时现已损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操控才能,从医学视点讲其性质归于与严峻的精力病适当的精力疾病。
杂乱性醉酒是介于上述两类醉酒之间的一种杂乱现象,该类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的辩认和操控才能有所削弱又没有到达彻底损失。
慢性酒精中毒者在开端无节制喝酒阶段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操控才能,而在经过了适当长的一段重复醉酒后,到了中毒期和并发症呈现产生了肝、肾等内脏疾病甚至于精力疾病后,有可能对其行为的辨认才能和操控才能相对削弱。
四、醉酒违法刑事职责才能的界定
刑事职责才能是指行为人辨认和操控自己所施行的损害社会行为的才能,即行为人可以知道自己行为的社会损害性、损害程度和刑事违法性,并在此基础上以自己的毅力决议自己的行为方向、施行时刻、地址和程序,从而对自己所施行的《刑法》所制止的损害社会的行为所承当的刑事职责的才能。
依据行为人辨认和操控才能程度的不同,又可将刑事职责才能作不同的分类,关于可以辨认和操控自己行为才能的应为彻底刑事职责才能,反之为无刑事职责才能,介于二者之间的为约束刑事职责才能。依据这种分类,结合前文所述醉酒类型,笔者以为生理性醉酒违法因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操控才能,天然应为彻底刑事职责才能,而病理性醉酒违法是由于行为人喝酒引起精力病发生,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操控才能,这现已超出了醉酒的规模,归于无刑事职责才能。除此之外,杂乱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者违法就当负职责。由于1虽然杂乱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操控才能有所削弱,但并未彻底损失,何况这种削弱彻底是行为人有意识形成的,是一种原因性差错行为,可以说是行为人片面上有罪行;2行为人稍加努(下转第30页)(上接第27页)力彻底可以根绝这种醉酒行为的发生;3醉酒是一种恶习,违反社会公德。正是根据这几点,我国1979年7月1日施行的第一部《刑法》就清晰规则了醉酒违法有必要负刑事职责。1997年10月施行的批改后的新《刑法》依然将醉酒应负刑事职责列入法令条文之中。笔中先后查阅了近十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的有关刑法方面的23个法令、补充规则和在各种民事、经济、行政法令中“按照”“对比”刑法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职责的130多个条文,历来都没有触及醉酒违法问题。因而,在刑法没有批改之前或有关醉酒违法的刑事职责才能的司法解释出台前,关于醉酒的人减免刑事职责都有悖于现行刑法,有悖于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准则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政策。现行法令不管是否“合理”,他都是人们有必要恪守的行为规范,人们只能让自己的行为、知道去习惯法令,以法令为坐标,批改自己的行为,而不能让法令去习惯个人行为、知道。因而,在实践中法医学界提出的杂乱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负约束刑事职责才能的观念是过错的,与现行刑法精力相悖,不该认同。何况实践中对醉酒判定矛盾百出,如事例一、二同为杂乱性醉酒违法,一例为约束刑事职责才能而被判缓刑,另一例则因无刑事职责才能被开释。事例三中嫌疑人的违法动机、意图很清晰,可以操控和辨认自己的行为才能,却被确定无刑事职责才能,做出这种判定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归于喝酒引发的精力病,不该负刑事职责。
五、病理性醉酒与其它类型醉酒的差异
已然病理性醉酒属精力疾病,不负刑事职责才能,那么实践中应严厉留意病理性醉酒违法与其他醉酒违法的差异。首要,病理性醉酒从外表看是一种醉酒状况,实质上是归于饮洒引发的精力病,属精力病领域,是一种病态反映;其它类型的醉酒只是是一种酒精中毒,而非病态反映,不会有实质的不同。其次,病理性醉酒多无行为才能,因而更谈不上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操控才能;而其它类型醉酒,醉酒者在醉酒期间,不只有行为才能,并且对自己的行为有辨认和操控才能或许只是相对削弱。别的,病理性醉酒在精力病发生期间无意识才能,而其它类型醉酒者,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意识而为之,虽然酒醒后,可能对行为回忆不请或全无回忆,但这只是是一种过后回忆损失,而不是行为或对行为的辨认和操控才能损失。比方例二中的王××从厂内偷盗摩托车,骑到自己住处,途中遇到熟人,问及车的来历,应对自若,而在案发后,对整个偷盗进程失掉回忆,这只是是过后回忆损失,其偷盗进程是有意识而为之,并不影响其偷盗罪的建立。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醉酒违法应负刑事职责,实践中应严厉执行《刑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则。至于病理性醉酒因其不属醉酒领域,而属精力病领域,对其刑事职责才能应做精力病判定,适用《刑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