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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0 20:11

个人住宅公积金借款的目标,有必要是已按规则缴存住宅公积金的员工并且是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共有人。
员工(以下称借款人或请求人)请求个人住宅公积金借款还有必要一起具有下列条件:
(一)自借款请求之日起往前推移核算,接连正常缴存住宅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
(二)在本市市区和各县(市)范围内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其房子坐落的具体位置已清晰,有关手续彻底、合法、有用,且请求时购买、缔造、翻建、大修的时刻在6个月以内;
(三)购买、缔造、翻建、大修所需的自有资金即自付金钱已执行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并且有安稳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则归还借款本息的才能;
(五)购买、缔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的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共有人赞同以该住宅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在所购买、缔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宅未能处理抵押权挂号前或还不能处理抵押权挂号时,能另行供给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
(六)自己以及爱人具有杰出的个人信用;
(七)自己以及爱人在本市未处理过个人住宅公积金借款,或已处理过个人住宅公积金借款但已还清,且契合再次请求的有关规则;
(八)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则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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