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判决书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22:28
当下社会,在咱们日常日子中,每个家庭都有或许涉及到债款清偿的问题,被承继人的问题也是日益杂乱。那么,被承继人债款清偿胶葛判定书怎样写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咱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周民初字第00392号
原告王XX,男,汉族,农人。
托付代理人刘XX,陕西省XX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
被告寇XX,男,汉族,农人。
托付代理人张XX,女,汉族,农人。
原告王XX与被告寇XX被承继人债款清偿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托付代理人刘卫、被告寇XX及其托付代理人张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王XX诉称,被告之父系我姐夫,其于2009年逝世。我姐夫生前为了家庭日子借我现金2000元正,其时约好了利息,我姐夫生前留下的三间高楼由被告寇XX所得,我姐夫逝世后,我屡次向被告索要无果,无法,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偿还我本金2000元及利息10800元,合计12800元。
被告寇XX辩称,我父借钱的工作我不清楚。我的母亲于1990年逝世后,我父于1991年开端就一向和这以后娶的老婆在户县余下共同日子,借钱之时没有和我共同日子,其所借的钱也没有用于咱们的共同日子,别的,在1993年时,我和我父现已就家庭债款等问题达成了一份家事协议:在承揽果园期间,我父的债款由其和妻子承当。因而,我没有责任偿还此款。
经审理查明,1995年11月,寇XX在原告王XX处告贷2000元,并向原告王XX出具了欠据一份:“今代北千户王囚林现金贰千元正;告贷人寇;阴历告贷时刻1995年11月开端核算;利息每月60元(按0.03元)结账。”。寇于2009年9月9日(阴历)逝世,其生前遗产有1990年所建的座北面南的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子一幢。寇与被告寇XX系父子联系,寇所留房子由被告寇XX承继。被告寇XX未清偿过其父生前的其他任何债款。
另查明,王与王XX为同一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说、告贷欠据及庭审笔录等相互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假贷联系受法令保护,寇联朝在原告王XX处告贷2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告贷欠据为证,两边之间的假贷联系依法建立,合法有用;其时两边约好利息3%,契合法令规则。寇联朝身后,其所有的座北面南的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子一幢由被告寇XX承继,且被告未曾清偿过其父寇联朝生前的其他债款,因而,被告寇XX应在其所承继的产业即座北面南的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子之价值内清偿其父所欠原告的2000元及利息的债款。被告未供给依据证明其建议,故本院不予支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限被告寇XX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王XX告贷2000元及利息(自1995年11月起至实行结束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3%核算。
如未在规则的期间内实行付出金钱责任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寇XX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答 XX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周民初字第00392号
原告王XX,男,汉族,农人。
托付代理人刘XX,陕西省XX法令服务所法令工作者。
被告寇XX,男,汉族,农人。
托付代理人张XX,女,汉族,农人。
原告王XX与被告寇XX被承继人债款清偿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其托付代理人刘卫、被告寇XX及其托付代理人张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王XX诉称,被告之父系我姐夫,其于2009年逝世。我姐夫生前为了家庭日子借我现金2000元正,其时约好了利息,我姐夫生前留下的三间高楼由被告寇XX所得,我姐夫逝世后,我屡次向被告索要无果,无法,诉至法院恳求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偿还我本金2000元及利息10800元,合计12800元。
被告寇XX辩称,我父借钱的工作我不清楚。我的母亲于1990年逝世后,我父于1991年开端就一向和这以后娶的老婆在户县余下共同日子,借钱之时没有和我共同日子,其所借的钱也没有用于咱们的共同日子,别的,在1993年时,我和我父现已就家庭债款等问题达成了一份家事协议:在承揽果园期间,我父的债款由其和妻子承当。因而,我没有责任偿还此款。
经审理查明,1995年11月,寇XX在原告王XX处告贷2000元,并向原告王XX出具了欠据一份:“今代北千户王囚林现金贰千元正;告贷人寇;阴历告贷时刻1995年11月开端核算;利息每月60元(按0.03元)结账。”。寇于2009年9月9日(阴历)逝世,其生前遗产有1990年所建的座北面南的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子一幢。寇与被告寇XX系父子联系,寇所留房子由被告寇XX承继。被告寇XX未清偿过其父生前的其他任何债款。
另查明,王与王XX为同一人。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说、告贷欠据及庭审笔录等相互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假贷联系受法令保护,寇联朝在原告王XX处告贷2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告贷欠据为证,两边之间的假贷联系依法建立,合法有用;其时两边约好利息3%,契合法令规则。寇联朝身后,其所有的座北面南的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子一幢由被告寇XX承继,且被告未曾清偿过其父寇联朝生前的其他债款,因而,被告寇XX应在其所承继的产业即座北面南的三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子之价值内清偿其父所欠原告的2000元及利息的债款。被告未供给依据证明其建议,故本院不予支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限被告寇XX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王XX告贷2000元及利息(自1995年11月起至实行结束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3%核算。
如未在规则的期间内实行付出金钱责任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寇XX担负。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答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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