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量刑标准与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6 21:06[释义]
本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违法、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私运违法的明违法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为粉饰、隐秘其来历和性质,经过供给帐户、帮忙将产业转换为现金或许金融收据等办法使不合法所得产业合法化的行为。
[刑法条文]
榜首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违法、黑社会性质的安排违法、、恐怖活动违法、私运违法的违法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为粉饰、隐秘其来历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施行以上违法的违法所得及其发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供给资金帐户的;
(二)帮忙将产业转换为现金或许金融收据的;
(三)经过转帐或许其他结算办法帮忙资金搬运的;
(四)帮忙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办法粉饰、隐秘违法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历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关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不合法生意外汇刑事案件详细依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1998.8、28 法释〔1998〕20号)
榜首亲以进行私运、逃汇、洗钱、骗税等违法活动为意图,运用虚伪、无效的凭据、商业单据或许采纳其他手法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别离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榜首百九十条、榜首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则科罪处分。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勾通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分。
第五条海关、银行、外汇办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供给购买外汇的有关凭据,或许明知是假造、变造的凭据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违法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则从重处分。
第六条施行本解说规则的行为,一起冒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分。
第七条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则,骗购外汇、不合法生意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不合法生意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骗购、不合法生意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办理机关拟定的一致折算率折合后按照本解说处分。
[从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田购外汇、不合法生意外汇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1998.8.28 法释〔19983 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