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众人物隐私限制程度的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19:07内容提要
隐私权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已被学者们大加讨论过,因而这似乎是一个“过气”的问题。可是,经过查阅相关专著与论文笔者发现,大多数文章针对的仅仅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联络问题,且对大众人物
隐私权中个人隐私约束程度方面所涉甚少,在处断有关大众人物隐私的隐私权侵权案子中,针对不同的大众人物的隐私约束,尚无相应的确认规范。因而,本文经过对大众人物隐私约束程度的论述,意在于合理约束大众人物隐私与侵略其隐私权之间划出一条入情入理的分界线。
关键词
大众人物;隐私;外表隐私;本质隐私;大众人物隐私约束
法令感在特定程度上堕入欺人或自欺的风险:自私、妒忌、猜忌、锱铢必较、争强好胜、贪心权利、寻求报复、乐祸幸灾等等往往穿戴法令感的外衣。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一、大众人物及其分类、隐私及对大众人物隐私的分类:
(一) 大众人物及其分类:
大众人物(public figure),是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的一个概念,“指因特别位置。或体现而为大众所瞩目者,如各级政府官员、主导寻求大众点评的各种揭露的提名人、体育艺术明星、因严峻非凡体现而影响社会的创造家和企业家等。” [1]
学者们依据自己的了解将大众人物进行了不同的分类。[2]有学者从其对社会资源的占有状况进行区分,分为四种:一、权利资源型。这部分大众人物首要是政府官员。他们身居要职,办理社会公共事务;二、财富资源型。这部分大众人物首要是企业家和实业家。他们具有财物,掌控经济;三、注意力资源型。这部分大众人物其主体是演艺圈和体育界的名人与明星。这些人以其成就和技艺赢得了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从而为自己积累了丰盛的注意力资源,成为大众爱崇的偶像和效法的典范。四、智力资源型。这部分大众人物的主体是科教、文化界的常识精英。[3]
以上的区分在笔者看来是比较全面的。在此基础上,笔者依据大众人物与公共利益的亲近程度将其归纳分为两类:一、国家工作人员类。首要包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党和政协的机关中从事公事的工作人员)和因法令或国家机关授权行使权利的有关安排或个人,还包含国家工作人员的提名人;二、非国家工作人员类。首要包含体育演艺类大众人物、商界大众人物、常识界大众人物和新闻类大众人物等。
笔者作以上分类的理由和含义如下:首要,不同的大众人物与公共利益的严密程度不同,比方,国家工作人员类人物因其经常是政治决议计划者,他们的决议更直接的引起公共利益的改变,而其他大众人物比较就要差劲些,咱们不能说在城市规划上一位闻名歌星会比主管此项意图官员更有决议计划力。其次,对不同大众人物隐私的约束要求是不同的,一般状况下,对国家工作人员类大众人物的约束要求要高于其他大众人物。再次,当大众人物的隐私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时,大众对不同的大众人物的忍受程度是不同的。通常状况下,我们对国家工作人员类人物的品德要求要高一些,绯闻案子发作在政府官员身上要比发作在演艺明星身上更为有目共睹。
(二) 隐私及对大众人物隐私的分类:
隐私,在《辞海》中的解说是“心中隐秘。《汉书· 江充传》:”太子疑齐以己隐私告王,与齐杵,使吏逐捕齐不得。‘齐,江充本名。“ [4]按此解说,恐怕隐私的外延过于广泛。依照学者的解说,隐私除了指男女性联络方面的隐秘以外,还应当包含有关人体的隐秘。隐私作为私日子隐秘之一种,当然包含在隐私之中。[5]隐私具有以下几种特征:一、它是隐私中与人的羞耻感与精力利益联络最为严密的隐秘,其他的隐私如日常日子和社会交往以及其他个人信息(如身高体重),与其比较,严密性要相差许多;二、隐私是最重要的隐私,因而对别人隐私的损伤,应该是对别人心思损伤最为严峻的了,它能够将别人声誉毁于一旦,给别人身心以致大冲击,如在台湾发作璩美凤偷拍事情后,2001年12月20日璩美凤托付律师黄珊珊、钟永盛宣布”璩美凤现已死了“的声明,并在这以后的拜访中表明曾想过自杀。[6]三、隐私常常与品德相连,不品德的隐私被大众认为是有违私德,如在克林顿与莱温斯基绯闻事情中,美国大众普遍认为克林顿之行为为私德所不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