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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肖像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1 22:24
什么是特别肖像权?关于特别肖像权有什么特征,法令是怎么规则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就来告诉您。
1、特别肖像权的概念
关于特别肖像权的概念,国际国内暂时还没有特别肖像权的概括一致的说法。本文将首要环绕特别的肖像权这一关键词来进行讨论,所谓肖像,就文义而言,是比照特定的人物制造而成的类似形象。从艺术视点上说,肖像是各类艺术造型,如拍摄著作、绘画著作等,而从法令视点上说,肖像则表现一种品格利益,是自然人就自己肖像享有的品格利益。我以为,肖像应包含三个要素,
榜首,肖像是视觉著作,即有必要载于特定的载体之上,如胶片、光盘、纸张、画布、丝绸等,具有可视性,如文学著作对人的形象描绘则不具有可视性,口头描绘或人脑海中的幻想也不具有可视性。
第二,是以某种技能或艺术形式再现的个人形象,如拍摄、录像、绘画、刺绣、剪纸等。第三,是制造的著作中须包含特定目标的人身及容颜要素,即要象自己,使别人一看就能辨认。如不包含这三个要素,则不构成为肖像。如此,可为肖像作如下界说:即肖像是以特定技能或艺术形式再现的、含有特定自然人形象要素的、以特定物质资料为载体的视觉著作。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表现的利益为内容的详细品格权。它作为一种详细的品格权,是包含肖像所表现的精力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力。
那么,经过比照肖像权的概念,我把特别肖像权界说为,特别肖像权主体对其在特定的情况下的肖像,所享有的特别的品格权力和必要的品格权力退让。它作为肖像权力中特别的一种,也应该包含肖像所表现的精力利益和物质利益。和肖像权相同,品格利益是特别肖像权的首要内容,产业利益是由特别肖像权的品格利益所派生转化而来的,特别肖像权在本质上也肖像权相同也不归于产业权,是不能转让的,只能授权运用。转让以品格权益为首要内容的特别肖像权,等于便是扔掉了自己的品格利益,而品格利益是禁绝扔掉的。
2、特别肖像权的特征
特别肖像权的根本法令特征和肖像权的法令特征相同,包含:
(1)根本利益是精力利益。作为肖像权中特别的一种,特别肖像权作为自然人的根本品格权,所表现的根本利益,是精力利益,而非产业利益;
(2)显着的经济利益。和肖像权相同,特别肖像权除精力利益之外,还具有物质利益。尽管,这种物质利益是由精力利益所派生、转化的利益,但这种物质利益也是特别肖像权所表现的一项重要内容。维护自然人的特别肖像权,就要对物质利益在内的全面内容予以全面的维护;
(3)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特别肖像权。
特别肖像权的详细的特征,也便是特别肖像权的特别之处,特别肖像权特别在什么地方?
(1)像权的主体是特别的,这和一般的肖像权力不同。只要特定的那一部分人才享有特别的肖像权力。如:群众人物肖像权力的必要退让,是归于特别肖像权力的一种,那么在这种特别的肖像权力中,主体就只能是群众人物,而不是一般的自然人。又如,死者的肖像权力,主体的特别性就愈加的显着,只能是死者,是死去的自然人,而非生计在这世界上的自然人;
(2)像权是发作在特定的情况下的。特别肖像权只要在特定的情况下才干发作,而不像一般的肖像权,是与生俱来的。如,群众人物肖像权的必要退让,是发作在群众人物的个人品格利益和社会群众的知情权、社会的公共利益发作抵触的情况下的。又如,公民的肖像权与作者的著作权抵触,这也是特别肖像权中的一种,它也是发作在肖像权力与作者的著作权力抵触的情况下的
(3)肖像权力一般伴随着必定的权力退让,在特别肖像权中,公民对肖像权的占有上并不是肯定的、彻底的。就拿团体的肖像权来说吧,在团体肖像权中,公民对团体肖像中自己个人的肖像的占有,不是彻底的,不是肯定的,它还受着团体肖像中其他肖像权力人的肖像权力的约束。
3、特别肖像权力的品种
国际国内社会暂还没有一个详细的对特别肖像权的概括,在阅读了很多资料的基础上,我将暂举六种典型的特别肖像权:
(1)团体肖像中的肖像权。团体肖像是单个人的肖像集合体,具有独立性和同一性的两层特征。在法令上,各权力人就团体肖像中的个人肖像享有独立的肖像权,这儿就涉及到团体肖像中个人肖像权合理运用问题,以及怎么进行法令维护的问题;
(2)群众人物的肖像权力。群众使命具有彻底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品格缺点,所以也应享有充沛的肖像权,但由于其知名度高,人们对其的重视度也高于常人,这其间还包含了群众的知情权和必定程度上的社会利益,所以咱们现在研讨这个概念研讨的是,群众人物在民法上终究享有什么样的权力,他们享有的权力终究应当怎样维护,换言之,群众人物的某些权力受到约束,终究要约束到什么样的程度; 
(3)死者的肖像权力。当肖像权力人逝世后,而其肖像权客体即肖像,还经过其他的载体还仍然存在,那么就不可避免的会发作危害死者肖像权力的问题。至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经过的《关于承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赔偿职责的若干问题的解说》对维护死者肖像作出相关规则,明确指出关于死者的肖像应该予以法令维护。但关于死者肖像权力的维护还并没有一套施行的详细计划;
(4)职务行为中的肖像权。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发作自然人由于自身的职务行为而被拍摄人相片或其他物质载体上,这种相片或物质载体在肖像权占有和运用方面存在争议。在人物不是相片的中心主题的情况下,对肖像权的维护以不危害形象和声称为限;
(5)非盈利性质的肖像侵权。《民法通则》第100条关于“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揭露的肖像”的规则,确立了肖像侵权有必要以盈利为要件,那么,非盈利性质的歹意运用别人肖像就不行成肖像侵权?198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华北五省(市、区)审理危害著作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案子作业座谈会以为:私行运用别人肖像,不管是否盈利,均可确定危害了别人肖像权,不能以为危害肖像权有必要以盈利为意图。 可是此种解说仅限于理论讨论,还未在立法上予以承认;
(6)因肖像权和肖像著作权的抵触而发作的肖像侵权。一个详细的肖像著作一起表现着两方面的权益,一方面是肖像著作有关著作权所有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是肖像人就该肖像所享有的品格利益。就同一肖像著作而言就受着民法与著作权法的两层维护与规则,这两方面的权益无疑是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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