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刑事辩护意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23:44
现实生活中的诈骗行为是十分多的,刑法中关于诈骗的罪名也十分多,如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告贷诈骗罪多。当事人被申述的,需求进行辩解,那么诈骗罪刑事辩解定见书怎样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诈骗罪刑事辩解定见书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家族的托付,征得孙某自己的赞同,由咱们担任孙某诈骗一案的一审辩解人,现依法参加诉讼。
承受托付后,咱们细心地研讨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申述书,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资料,并屡次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孙某,方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咱们依据现实和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关于本案的片面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构本钱罪,片面方面有必要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将其据为已有的直接成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施行了刑法266条所规则的诈骗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是客观归罪,便是片面归罪。结合到本案的卷宗资料和法庭调查的状况,再进行犯罪构成的剖析后不难发现:孙某的行为是不契合本案所确定的诈骗罪的片面方面的构成要件,也便是说孙某对马某的金钱不具有非法占有别人金钱并将其据为已有的直接成心。
依据卷宗资料及法庭现已查明:2005年1月18日,孙某从田某处购买了望京西园四区401#一1509室的房子,自付17万,其他36万向农行北京分行按揭告贷,但并未处理房子典当手续,仅仅将房子一切权证交农行北京分行保管,典当合同未收效。2006年1月,孙某运用假造的房子一切权证及实在的土地运用权证、购房发票向吴某作典当,向其告贷35万元,并处理了公证。一起与吴某约好:假如孙某到期不归还告贷,吴某有权处理孙某的房子。2006年4月份,由于孙某不能归还告贷,吴某依据两边的约好处理孙某向其典当的房子,2006年4月30日,吴某经过中大恒其及假充孙某男朋友的李某、假充孙某的杜某与马某签订了《房子生意生意合同》,并于2006年5月16日处理了物业交代手续后将涉案房子交由马某占有。2006年5月18日,李某、杜某、吴某及马某到北京市房管局处理了过户手续,马付出了600272元的购房款。
从上现实不难看出,孙某片面上没有非法占有马某金钱并将其据为已有的直接成心。理由有三:
其一,孙某的诈骗行为只能对吴某构成直接成心。孙某以房子作典当向吴某告贷时,并未告之吴某此房子已向农行北京分行作典当告贷36万的现实,再次将已设定典当权的房子向吴某作典当,具有民事诈骗的直接成心,其行为也归于民事诈骗行为。假定孙某构成诈骗罪,那么其所诈骗的对象是吴某、其直接成心的行为应是针对吴某的、其非法占有的资产应是吴某的金钱,假如孙某构成犯罪,那么她也只能构成对吴某的诈骗罪而不是本案所称对马某的诈骗罪。
其二,孙某诈骗行为只能对马某构成直接成心。由于直接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而期望这种成果发作的心思情绪;而直接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或许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而且听任这种成果发作的心思情绪。详细到本案中,假定孙某构成诈骗罪,而依据吴某与孙某在典当告贷协议中“在孙某不能归还告贷时,吴某有权处理孙某的房子” 之约好,吴某为完成典当权,托付李某等人将孙某典当给他的房子出卖给马某,收回了孙某的欠款。尽管孙某告之吴某其房子的价款不能低于60万,可是此种行为是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款履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之规则,是其应有的权力。至于吴某能否将此房子出卖、能否卖到60万元,孙某采纳了听之任之的情绪,能卖出更好,卖不出也无所谓,换句话说假定孙某构成犯罪,也只能是孙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或许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但采纳了听任的情绪,损害成果发作与否都不违反其毅力,这是典型的直接成心。因此,咱们说孙某对马某60余元的房子价款的付出存在听任行为,只能是直接成心。
其三、孙某不具有非法占有马某资产的意图。由于孙某于2006年5月16日将房子交由马某搬运占有,履行了房子生意合同的职责。尽管交由马某的房子存在向农行典当告贷的产权瘕疵,可是孙某仍是此房子的合法一切者,其仍是房子的一切权人,仅仅不动产一切权权能中处置权能遭到了约束。其以为只需交给了房子,而且由其持续向农行归还告贷,此生意便是合法、有用的,马某便是此房子的合法一切者了。从孙某于卖房的次日也便是2006年5月19日向农行北京分行交纳了25000元的房告贷来看,也正说明晰这一点。一起,即便马某不能成为其所购买房子的一切者,经济上遭到丢失,孙某也能够经过出卖其房子,补偿马某的丢失,其是具有归还才能的。因此,孙某不具有本案所称的非法占有马某金钱的意图。
综上所述,孙某不具有诈骗罪犯罪构成中片面方面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骗得别人金钱的直接成心。
二、关于本案的客观要件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选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方法,骗得别人产业的行为。朝阳区检察院在申述书中确定孙某采纳“虚拟现实的方法骗得别人产业”这一客观要件。那么,究竟什么是虚拟现实呢?在本案中要构成犯罪的虚拟现实究竟是什么行为呢?所谓虚拟现实,便是假造底子不存在的现实,骗得受害人的信赖。在详细到本案中,假如要构成房子生意诈骗罪,其虚拟的现实有必要是没有房子的一切权这一现实,即原本没有房子一切权,假造了孙某具有房子一切权这一现实然后骗得别人产业。而本案中,孙某并没有虚拟或许隐秘其没有房子一切权这一现实,本案一切依据都标明孙某是出卖房子的合法一切者,具有房子的一切权,具有一切权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四项权能,仅仅其处置权能遭到了必定的约束,因房子已设定典当,不能享有彻底的、自在的处置权。那么,本案中运用假造的房产证的行为,是何种行为呢?咱们以为,运用假造的房产一切权证只能是隐秘了彻底处置权的现实。由于,从本案的一切依据及现实都标明,孙某是涉案房子的合法一切者,具有一切权,而且已将房子交给马某运用,其并没有虚拟或许隐秘一切权这一现实,其所隐秘的仅仅一切权处置权能存在瘕疵这一现实。由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令规则,将设定典当权的不动产出卖时,有必要征得典当权人赞同,而且已设定典当权的不动产一切权证上在他项权能上盖有“典当”字样,购买者很简单辨认出来房子已设定了典当,而不会容易购买了。孙某仅仅是为了能将房子顺畅典当给吴某,运用了假造的房产证(此假造的房产证的全部内容都与其实在的房产证相一致),用以标明所出卖房子不存在典当权,其处置权上不存在瘕疵、有彻底处置权。
三、孙某行为的性质应当确定为民事诈骗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商品房生意合赞同图不能完成的、无法获得房子的买受人能够恳求免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补偿丢失,并能够恳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一)商品房生意合同缔结后,出卖人未奉告买受人又将房子典当给第三人;(二)商品房生意合同缔结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规则:“出卖人缔结商品房生意合一起,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免除的,买受人能够恳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补偿丢失,并能够恳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一)成心隐秘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现实或许供给虚伪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二)成心隐秘所售房子现已典当的现实;(三)成心隐秘所售房子现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许为拆迁补偿安顿房子的现实。”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司法解说能够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已将不动产品权中一房两卖、私行典当、成心隐秘典当现实等行为规则为民事诈骗行为。而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恰恰是隐秘了其房子已设定典当的现实,将此房子出卖给马某,终究导致马某无法完成合赞同图,此行为正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所规则的行为,因此,孙某行为的性质应当确定为民事诈骗行为。
四、孙某的诈骗行为使其与马某形成了一种民事纠纷,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孙某成心隐秘其房子已向农行北京分行设定典当的现实,将其房子典当给吴某,向其告贷,在孙某不能还款时,吴某为完成典当权,交孙某向其典当的房子出卖给马某,并交马某占有,由于农行北京分行申述孙某,导致所出卖的房子被法院扣押冻住,使马某未能获得房子的一切权,故孙某与马某形成了一种民事纠纷,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返还马某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补偿丢失。
(第二轮辩解词)
归纳公诉人的讲话,能够归纳成如下理由:孙某假造了房产证,使被害人误以为孙某对房子有生意权,然后骗得了被害人的61万元巨款,构成诈骗罪。那么,孙某运用假房产证出卖房子是否构成犯罪?辩解人以为不构成犯罪。
榜首、假房产证的问题
孙某假造房产证是现实。但这个假房产证的内容与真房产证的内容彻底掩盖,如出一辙。也便是说,假房产证说了一个实在的内容。即房子是孙某的,这是不假的。就象和的身份证丢了,我造了一个和本来内容彻底相同的身份证,来证明我的身份。明显,假的证件,没有虚拟现实,而没有虚拟现实,又怎样能犯诈骗罪。
第二、房子的处置权问题
方才,迟律师现已讲了处置权问题,在这里我作以弥补。在举证中,公诉人举了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证明本案房子没有办典当挂号。依据《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则,房子作为不动产,典当有必要挂号,没挂号的典当无效。因此,孙某的房子没有设定典当,她具有完好的一切权,也便是说彻底能够处置房子。至于欠银行30多万元的房贷,也不构成孙某处置权的瘕疵。由于,法令没有规则欠贷就不能处置产业。假如这样的话,大都的企业都不能出卖其产品,由于大都企业都欠银行的告贷。
第三、房子不能过户,是否构成犯罪
公诉人讲:孙某运用假房产证买卖房子,导致不能过户,能够构成犯罪。不能过户就构成犯罪吗?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规则:开发商将已典当的房子出售的行为归于诈骗。被典当的房子当然不能过户。开发商卖了典当的房子,房子不能过户是诈骗。孙某卖了没有典当的房子,房子没能过户,便是诈骗。中国是个法治社会,“法令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开发商是诈骗,孙某也是诈骗。
第四、对被害人施行加害行为的职责问题
孙某将房子典当给礼士宾馆,交给了包含假房产证的一切资料。礼士宾馆后来行使典当权,处置房子。这时,孙某已对事态失去了操控。没有李某假充孙某的男友、杜某假充孙某自己签字,被害人就不或许受骗买房。孙某不该对李某、杜某的行为承当法令职责。
第五、谁是被害人的问题
公诉人确定马骞父子是被害人,这是不对的。假定孙某构成犯罪,那么,本案的被害人也不是马骞父子。由于假房产证开始用于礼士宾馆的典当,行为的对象是礼士宾馆。但礼士宾馆没有丢失,而马家又占有房子,真实受丢失的是银行。但截止到2006年11月份,银行的到期债款才一万余元,而告贷合同是十五年期,所以也无所谓丢失。
(第三轮辩解词)
咱们现着重以下两点,提请法庭予以充沛注重:
一、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精力,确定孙某的行为为民事行为,不能承当刑事职责。已然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成心隐秘所售房子已典当的现实”确定为民事诈骗行为,这是立法者的立法行为,作为司法者只能予以履行。因此,法院应当确定孙某的行为仅仅民事行为,只能承当民事职责,而不能承当刑事职责。
二、孙某并没有虚拟房子一切权这一现实。如上所述,要构成房子生意的诈骗罪,客观要件只能是没有房子的一切权,惹是生非地假造出具有房子一切权这一行为。而本案中,一切依据都标明,孙某是此房子的合法一切者,具有房子的一切权,并没有假造其具有房子一切权这一现实,不能由于她仅仅隐秘了此房子已设定典当这一现实就确定她构成犯罪。一起,孙某也没有虚拟处置权,由于房子没有典当。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咱们以为,孙某片面上没有非法占有马某的金钱的直接成心,客观上没有施行虚拟或许隐秘其没有一切权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至于孙某的民事诈骗行为,应当由民法、民事诉讼法来调整,不该追究其刑事职责,请法庭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对孙某作出公平的判定。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迟**
王**
年 月 日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诈骗罪刑事辩解定见书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承受了本案被告人孙某家族的托付,征得孙某自己的赞同,由咱们担任孙某诈骗一案的一审辩解人,现依法参加诉讼。
承受托付后,咱们细心地研讨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申述书,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资料,并屡次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孙某,方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咱们依据现实和法令宣布如下辩解定见:
一、关于本案的片面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构本钱罪,片面方面有必要具有非法占有别人资产将其据为已有的直接成心,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施行了刑法266条所规则的诈骗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是客观归罪,便是片面归罪。结合到本案的卷宗资料和法庭调查的状况,再进行犯罪构成的剖析后不难发现:孙某的行为是不契合本案所确定的诈骗罪的片面方面的构成要件,也便是说孙某对马某的金钱不具有非法占有别人金钱并将其据为已有的直接成心。
依据卷宗资料及法庭现已查明:2005年1月18日,孙某从田某处购买了望京西园四区401#一1509室的房子,自付17万,其他36万向农行北京分行按揭告贷,但并未处理房子典当手续,仅仅将房子一切权证交农行北京分行保管,典当合同未收效。2006年1月,孙某运用假造的房子一切权证及实在的土地运用权证、购房发票向吴某作典当,向其告贷35万元,并处理了公证。一起与吴某约好:假如孙某到期不归还告贷,吴某有权处理孙某的房子。2006年4月份,由于孙某不能归还告贷,吴某依据两边的约好处理孙某向其典当的房子,2006年4月30日,吴某经过中大恒其及假充孙某男朋友的李某、假充孙某的杜某与马某签订了《房子生意生意合同》,并于2006年5月16日处理了物业交代手续后将涉案房子交由马某占有。2006年5月18日,李某、杜某、吴某及马某到北京市房管局处理了过户手续,马付出了600272元的购房款。
从上现实不难看出,孙某片面上没有非法占有马某金钱并将其据为已有的直接成心。理由有三:
其一,孙某的诈骗行为只能对吴某构成直接成心。孙某以房子作典当向吴某告贷时,并未告之吴某此房子已向农行北京分行作典当告贷36万的现实,再次将已设定典当权的房子向吴某作典当,具有民事诈骗的直接成心,其行为也归于民事诈骗行为。假定孙某构成诈骗罪,那么其所诈骗的对象是吴某、其直接成心的行为应是针对吴某的、其非法占有的资产应是吴某的金钱,假如孙某构成犯罪,那么她也只能构成对吴某的诈骗罪而不是本案所称对马某的诈骗罪。
其二,孙某诈骗行为只能对马某构成直接成心。由于直接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而期望这种成果发作的心思情绪;而直接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或许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而且听任这种成果发作的心思情绪。详细到本案中,假定孙某构成诈骗罪,而依据吴某与孙某在典当告贷协议中“在孙某不能归还告贷时,吴某有权处理孙某的房子” 之约好,吴某为完成典当权,托付李某等人将孙某典当给他的房子出卖给马某,收回了孙某的欠款。尽管孙某告之吴某其房子的价款不能低于60万,可是此种行为是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款履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所得的价款受偿,……”之规则,是其应有的权力。至于吴某能否将此房子出卖、能否卖到60万元,孙某采纳了听之任之的情绪,能卖出更好,卖不出也无所谓,换句话说假定孙某构成犯罪,也只能是孙某明知自己的行为或许发作损害社会的成果,但采纳了听任的情绪,损害成果发作与否都不违反其毅力,这是典型的直接成心。因此,咱们说孙某对马某60余元的房子价款的付出存在听任行为,只能是直接成心。
其三、孙某不具有非法占有马某资产的意图。由于孙某于2006年5月16日将房子交由马某搬运占有,履行了房子生意合同的职责。尽管交由马某的房子存在向农行典当告贷的产权瘕疵,可是孙某仍是此房子的合法一切者,其仍是房子的一切权人,仅仅不动产一切权权能中处置权能遭到了约束。其以为只需交给了房子,而且由其持续向农行归还告贷,此生意便是合法、有用的,马某便是此房子的合法一切者了。从孙某于卖房的次日也便是2006年5月19日向农行北京分行交纳了25000元的房告贷来看,也正说明晰这一点。一起,即便马某不能成为其所购买房子的一切者,经济上遭到丢失,孙某也能够经过出卖其房子,补偿马某的丢失,其是具有归还才能的。因此,孙某不具有本案所称的非法占有马某金钱的意图。
综上所述,孙某不具有诈骗罪犯罪构成中片面方面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骗得别人金钱的直接成心。
二、关于本案的客观要件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选用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方法,骗得别人产业的行为。朝阳区检察院在申述书中确定孙某采纳“虚拟现实的方法骗得别人产业”这一客观要件。那么,究竟什么是虚拟现实呢?在本案中要构成犯罪的虚拟现实究竟是什么行为呢?所谓虚拟现实,便是假造底子不存在的现实,骗得受害人的信赖。在详细到本案中,假如要构成房子生意诈骗罪,其虚拟的现实有必要是没有房子的一切权这一现实,即原本没有房子一切权,假造了孙某具有房子一切权这一现实然后骗得别人产业。而本案中,孙某并没有虚拟或许隐秘其没有房子一切权这一现实,本案一切依据都标明孙某是出卖房子的合法一切者,具有房子的一切权,具有一切权的占有、运用、收益、处置四项权能,仅仅其处置权能遭到了必定的约束,因房子已设定典当,不能享有彻底的、自在的处置权。那么,本案中运用假造的房产证的行为,是何种行为呢?咱们以为,运用假造的房产一切权证只能是隐秘了彻底处置权的现实。由于,从本案的一切依据及现实都标明,孙某是涉案房子的合法一切者,具有一切权,而且已将房子交给马某运用,其并没有虚拟或许隐秘一切权这一现实,其所隐秘的仅仅一切权处置权能存在瘕疵这一现实。由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令规则,将设定典当权的不动产出卖时,有必要征得典当权人赞同,而且已设定典当权的不动产一切权证上在他项权能上盖有“典当”字样,购买者很简单辨认出来房子已设定了典当,而不会容易购买了。孙某仅仅是为了能将房子顺畅典当给吴某,运用了假造的房产证(此假造的房产证的全部内容都与其实在的房产证相一致),用以标明所出卖房子不存在典当权,其处置权上不存在瘕疵、有彻底处置权。
三、孙某行为的性质应当确定为民事诈骗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商品房生意合赞同图不能完成的、无法获得房子的买受人能够恳求免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补偿丢失,并能够恳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一)商品房生意合同缔结后,出卖人未奉告买受人又将房子典当给第三人;(二)商品房生意合同缔结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子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规则:“出卖人缔结商品房生意合一起,具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免除的,买受人能够恳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补偿丢失,并能够恳求出卖人承当不超越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补偿职责。(一)成心隐秘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现实或许供给虚伪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二)成心隐秘所售房子现已典当的现实;(三)成心隐秘所售房子现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许为拆迁补偿安顿房子的现实。”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司法解说能够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已将不动产品权中一房两卖、私行典当、成心隐秘典当现实等行为规则为民事诈骗行为。而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恰恰是隐秘了其房子已设定典当的现实,将此房子出卖给马某,终究导致马某无法完成合赞同图,此行为正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所规则的行为,因此,孙某行为的性质应当确定为民事诈骗行为。
四、孙某的诈骗行为使其与马某形成了一种民事纠纷,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
孙某成心隐秘其房子已向农行北京分行设定典当的现实,将其房子典当给吴某,向其告贷,在孙某不能还款时,吴某为完成典当权,交孙某向其典当的房子出卖给马某,并交马某占有,由于农行北京分行申述孙某,导致所出卖的房子被法院扣押冻住,使马某未能获得房子的一切权,故孙某与马某形成了一种民事纠纷,应当承当民事职责,返还马某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补偿丢失。
(第二轮辩解词)
归纳公诉人的讲话,能够归纳成如下理由:孙某假造了房产证,使被害人误以为孙某对房子有生意权,然后骗得了被害人的61万元巨款,构成诈骗罪。那么,孙某运用假房产证出卖房子是否构成犯罪?辩解人以为不构成犯罪。
榜首、假房产证的问题
孙某假造房产证是现实。但这个假房产证的内容与真房产证的内容彻底掩盖,如出一辙。也便是说,假房产证说了一个实在的内容。即房子是孙某的,这是不假的。就象和的身份证丢了,我造了一个和本来内容彻底相同的身份证,来证明我的身份。明显,假的证件,没有虚拟现实,而没有虚拟现实,又怎样能犯诈骗罪。
第二、房子的处置权问题
方才,迟律师现已讲了处置权问题,在这里我作以弥补。在举证中,公诉人举了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证明本案房子没有办典当挂号。依据《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则,房子作为不动产,典当有必要挂号,没挂号的典当无效。因此,孙某的房子没有设定典当,她具有完好的一切权,也便是说彻底能够处置房子。至于欠银行30多万元的房贷,也不构成孙某处置权的瘕疵。由于,法令没有规则欠贷就不能处置产业。假如这样的话,大都的企业都不能出卖其产品,由于大都企业都欠银行的告贷。
第三、房子不能过户,是否构成犯罪
公诉人讲:孙某运用假房产证买卖房子,导致不能过户,能够构成犯罪。不能过户就构成犯罪吗?否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规则:开发商将已典当的房子出售的行为归于诈骗。被典当的房子当然不能过户。开发商卖了典当的房子,房子不能过户是诈骗。孙某卖了没有典当的房子,房子没能过户,便是诈骗。中国是个法治社会,“法令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开发商是诈骗,孙某也是诈骗。
第四、对被害人施行加害行为的职责问题
孙某将房子典当给礼士宾馆,交给了包含假房产证的一切资料。礼士宾馆后来行使典当权,处置房子。这时,孙某已对事态失去了操控。没有李某假充孙某的男友、杜某假充孙某自己签字,被害人就不或许受骗买房。孙某不该对李某、杜某的行为承当法令职责。
第五、谁是被害人的问题
公诉人确定马骞父子是被害人,这是不对的。假定孙某构成犯罪,那么,本案的被害人也不是马骞父子。由于假房产证开始用于礼士宾馆的典当,行为的对象是礼士宾馆。但礼士宾馆没有丢失,而马家又占有房子,真实受丢失的是银行。但截止到2006年11月份,银行的到期债款才一万余元,而告贷合同是十五年期,所以也无所谓丢失。
(第三轮辩解词)
咱们现着重以下两点,提请法庭予以充沛注重:
一、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生意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的精力,确定孙某的行为为民事行为,不能承当刑事职责。已然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成心隐秘所售房子已典当的现实”确定为民事诈骗行为,这是立法者的立法行为,作为司法者只能予以履行。因此,法院应当确定孙某的行为仅仅民事行为,只能承当民事职责,而不能承当刑事职责。
二、孙某并没有虚拟房子一切权这一现实。如上所述,要构成房子生意的诈骗罪,客观要件只能是没有房子的一切权,惹是生非地假造出具有房子一切权这一行为。而本案中,一切依据都标明,孙某是此房子的合法一切者,具有房子的一切权,并没有假造其具有房子一切权这一现实,不能由于她仅仅隐秘了此房子已设定典当这一现实就确定她构成犯罪。一起,孙某也没有虚拟处置权,由于房子没有典当。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咱们以为,孙某片面上没有非法占有马某的金钱的直接成心,客观上没有施行虚拟或许隐秘其没有一切权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诈骗罪,至于孙某的民事诈骗行为,应当由民法、民事诉讼法来调整,不该追究其刑事职责,请法庭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对孙某作出公平的判定。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迟**
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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