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03:35【个人股票质押借款】个人股票质押借款的法令依据
个人股票质押借款是指商业银行针对个人出资者供给的一种融资事务,即个人出资者以其持有的我国证券商场上的流通股票作为质押,而向商业银行请求获得的借款。借款的用处主要是证券出资。在实际操作中,个人股票质押借款还能够包含以持有的证券商场上流通的证券出资基金和国债为质押而获得的借款。
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则,“下列权力能够质押:(一)……(二)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则,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据。股票应当载明公司称号、公司挂号建立的日期、股票品种、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出资的组织、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组织或许法人的称号,不得另立户名或许以代表人名字记名。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能够为记名股票,也能够为无记名股票。《公司法》第147条规则,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司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由此可见,只要依法能够转让的股份、股票才干够质押。
《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则:“以依法能够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缔结书面合同,并向证券挂号组织办理出质挂号。质押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的能够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质权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按照本条规则,不管是记名股票,仍是无记名股票,设定股票质押的,出质人(股票一切人)都要与债款人缔结书面合同,并向证券挂号组织办理出质挂号。未经挂号,质押合同无效。本条主要是根据我国股票商场运转的特色规则的。现在的股票已无纸化,不以纸面方式呈现,其贮存和流通均经过电脑操控运转。只要在证券挂号组织办理出质挂号,才干由挂号组织操控股票的转让行为,使质权人的权力得到有用的维护。挂号组织是指依法建立并在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挂号注册的各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的挂号事项主要是挂号主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的内容,包含被担保的主债款的品种、数额,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股票的称号、数量、编号,股票的一切人,质押担保的规模,质权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及居处等。
股票出质后,原则上不能转让。理由在于:一方面,出质人的股票尽管被出质了,但股票的一切权人仍为出质人。转让股票是对股票进行的处置,是股份一切权人才有的权力,质权人无权转让出质人作为债款担保的股票,不然构成对出质人一切权的损害。另一方面,出质人股票虽为出质人一切,但由于被质权人以挂号方式占有,作为其完成债款的担保,出质人的股票一切权是有担负的一切权,出质人在股票出质期间,也无权转让出质股票,即使出质人单方面想转让出质股票,也因股票被出质挂号而成为不可能。所以,原则上股票出质后是不能转让的。但假如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一致,都赞同转让出质股票,则是能够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债款清偿期届至前洽谈赞同转让出质股票的原因有许多,如出质股票处于涨幅巅峰或呈跌落趋势,或许出质人急于将出质股票变现清偿担保债款等。可是,不管什么原因导致出质股票的转让,都要按照法令规则进行,前述《公司法》对股票转让的约束规则,在这里相同适用。
按照本条的规则,合法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早偿付所担保的债款或许向与质权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由于出质股票的转让都是在债款清偿期届至前作出的,质权人不能当然用转让所得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款,而有必要与出质人洽谈,或许用转让所得的价款提早偿付自己的债款,或许将该价款向与债款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质权人的质权继续存于被提存的价款之上。
我国法令早已经给个人股票质押借款奠定了法令根底,而1999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间包含:答应证券公司和基金办理公司正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商场;答应证券公司以其所持有的股票向一家商业银行请求典当借款,从而为我国银行业供给了新的出资途径,也为个人股票质押借款的展开作好了衬托和预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