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月阁与残疾人联合会公司清算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11:34【案由】公司清算胶葛
【关键字】公司清算强制清算
【案情简介】
原告张月阁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1993年10月原告由北京行星减速机厂调入北京康裕隆经贸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康裕隆技贸中心)(以下简称康裕隆中心),成为该企业员工。1999年末原告在家待岗,但未发放根本生活费。康裕隆中心的主办单位为被告,2001年8月1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办理局西城分局撤消了北京康裕隆技贸中心的营业执照,其债务债务由主办单位担任清算,被告至今未对其清算。2007年8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仲字【2007】第822号裁决书,确定原告与康裕隆中心存在劳作联系,由其付出原告自1999年12月至今的根本生活费。后因履行过程中查找不到产业,故中止履行。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期限对康裕隆中心安排清算并承当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赞同安排清算,但需求原告活跃合作,因为原告的人事档案无法执行,导致无法安排清算。
【判定关键】
法院以为,作为北京康裕隆技贸中心的主办单位,在北京康裕隆技贸中心被工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后,有担任清算的职责。原告系北京康裕隆技贸中心的债务人,其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当清算职责,理由合理,应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榜首百八十四条的规则,判定如下: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残疾人联合会自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对北京康裕隆技贸中心进行清算,六十日内清算完毕。
【争议焦点】
公司员工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公司清算?
【法理剖析】
1、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处理闭幕公司的各项未了业务,分配其剩下产业,终究完毕闭幕公司一切法令联系,消除其法人资格的法令行为。除了因公司兼并、分立原因闭幕的公司外,因其他原因闭幕的公司都应进行清算。经过清算,公司才干消除法人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则,依据公司清算的原因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榜首,股东会抉择闭幕公司而引起的清算。第二,政府指令公司闭幕而引起的清算。第三,公司破产而引起的清算。
本案中,康裕隆中心的清算归于第二种类型,即政府指令公司闭幕而引起的清算。政府指令公司闭幕一般是因为公司违背了国家法令、法规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严峻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的职责,导致对社会办理次序的严峻破坏。政府指令公司闭幕的方式主要有:勒令停办、封闭、停产、撤消营业执照等。
2、公司清算的请求主体
当呈现清算事由时,公司应自行安排清算,如公司不安排清算则发作法院强制公司清算。法院强制公司清算依请求发动,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公司清算的主体包含债务人和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则,只是规则债务人请求公司清算的权力,而关于其他主体包含公司股东是否能够提出清算请求没有规则。针对这个限制,《公司法解说二》规则了“债务人未提起清算请求,公司股东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司法解说将“债务人未提出请求”作为公司股东提出清算请求的前提条件,既表现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一起也平衡了公司、股东以及债务人三方的利益。
关于公司员工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公司清算的问题,法令及司法解说均没有清晰规则。公司清算联系着公司员工的切身利益,当公司无力付出员工薪酬时,公司清算则能够优先满意员工的薪酬要求,因而,应法令应赋予员工请求法院强制公司清算的权力。本案中,在没有清晰的法令依据下,将原告员工确定为公司的债务人,受理并支撑其公司清算请求,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表现了司法正义,发挥了法官自在裁量权添补立法空白的效果。
【法令危险提示及防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