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迟延履行利息的适用有哪些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23:47
延迟实行利息的适用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则能够看出,延迟实行利息是指被实行人延迟实行给付金钱职责所应加倍付出的延迟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它的适用在实行实践中具有以下特色:
1、收效的法令文书未确认延迟实行职责。被实行人加倍付出延迟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是民事诉讼法实行程序中的规则,是实行程序特有的实行办法。裁判文书和其他作为实行根据的法令文书应无权作出延迟实行职责确实认,除非法令文书作出延迟实行职责确实认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如民事调解书。当实行根据的法令文书未确认延迟实行职责时,对被实行人未按法令文书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职责的,人民法院除应强制被实行人实行给付法令文书确认的职责外,还应强制其加倍付出延迟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这凸现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立法意图,即加剧被实行人的职责,促使其赶快实行职责。当实行根据的法令文书已确认延迟实行职责应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则,对此,法令没有作出清晰规则。从公正视点来看,实行根据法令文书已预先确认被实行人延迟实行职责,人民法院在实行过程中,是不能再按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则,责令被实行人加倍付出延迟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理由是,加倍付出延迟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是指被实行人的职责是给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实行给付金钱职责一起,对其延迟实行职责期间的债款利息,要在原有的债款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借款最高利率计付。对人民法院而言,是人民法院在实行程序中的实行办法;对恳求实行人而言,是对恳求实行人的民事补偿;对被实行人而言,是一种带有惩罚性的民事职责。那么,在实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强制被实行人实行法令文书确认给付金钱的职责包含延迟实行职责,又按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则强制被实行人承当延迟实行职责,明显,被实行人根据一个延迟行为而承当两次民事职责,是显失公正的。
2、恳求实行人提出清晰的恳求。民事实行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也就是说,民事实行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那么,民事诉讼法总则的法条规则应对实行程序的有关规则具有遍及适用的效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关于被实行人加倍付出延迟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规则,其间,被实行人承当延迟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是对恳求实行人的补偿,恳求实行人对此享有民事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总则第13条的规则:“当事人有权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当恳求实行人没有提出责令被实行人加倍付出延迟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的恳求,视为其抛弃该项权力,人民法院不能对被实行人采纳延迟实行利息的实行办法。因而,人民法院对被实行人采纳延迟实行利息的实行,应根据恳求实行人的恳求。当然,恳求实行人对此项权力的恳求,应当在作为实行根据的法令文书所确认的债务实行结束前提起,即案子裁决完结前提起。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