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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国良诉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4 03:39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23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沈民(2)房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国良,男,1959年10月22日出世,汉族,无业,住沈阳市和平区砂山新村7号3-6-2。
托付代理人:张维刚,男,1957年10月11日出世,汉族,系北方航空公司马路湾民航售票处职工,住沈阳市和平区八经街4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8号。
法定代表人:郑扬,系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李树田,女,1956年3月24日出世,汉族,系该公司法令事务部部长,住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14号。
上诉人冯国良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3]和民房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月1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二庭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倩主审,审判员李沛东参与评议,于2004年2月12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冯国良的托付代理人张维刚,被上诉人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的托付代理人李树田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冯国良与辽宁三利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公司)于2000年10月6日签定购房协议书一份,两边约好,冯国良系沈阳市和平区砂山棚户改造区域的住户。赞同将三利公司给付的钱银安顿款58,950元直接作给三利公司,作为其购买一套60.80平方米左右的商品房房款中的一部分。冯国良原定一类型,建筑面积45平方米,每平方米需交甲方450元,计20,250元,另添加的面积中,15平方米按每平方米1,800元核算,0.8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500元核算,总计49,250元。别的各类金钱44,012.60元,由冯国良一次性交给三利公司。冯国良可凭该协议顺序号,在图纸出来后,自选房号。如选加价层,差价另交每平方米加收150元。该房子的入住时刻为2001年12月30日前,如超期进住,每超期一天,三利公司按每套房子价格的千分之一补偿给冯国良。关于处理房子产权产籍手续,由三利公司担任,冯国良合作。协议签定后,冯国良将44,012.60元的购房余款交付给三利公司。根据两边签定的购房协议书,冯国良所购买的房子为该区域18号楼443号。后因有关部门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三清一查”作业及房子图纸布局发生变化,三利公司未按协议约好实行其责任,故冯国良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利公司实行合同安顿住宅,并补偿超期进住617天的滞纳金63,52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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