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4-2-13)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6:01
乙(15周岁)在村庄公路驾驭机动车时过错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乡民,下车会有费事。”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乙不建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建立交通肇事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直接首犯论处
C.依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依据刑法规则,甲、乙均不建立违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自2012年以来,对共同违法建立的主体要件,依据司法部发布的答案来看改变了传统的观念,采用的是新观念。新观念以为,没有到达刑事职责年纪的人与到达刑事职责年纪的人可以建立共同违法,仅仅没有到达刑事职责年纪的人由于存在阻却职责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查刑事职责,就到达了刑事职责年纪的人而言,是应当依照共同违法处理的。因而,15周岁的乙与其父亲可以建立共同违法。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第二款规则,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可知,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违法,但因乙没有到达刑事职责年纪,不承当刑事职责,而甲要为其行为承当刑事职责。
A.因乙不建立交通肇事罪,甲也不建立交通肇事罪
B.对甲应按交通肇事罪的直接首犯论处
C.依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D.依据刑法规则,甲、乙均不建立违法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自2012年以来,对共同违法建立的主体要件,依据司法部发布的答案来看改变了传统的观念,采用的是新观念。新观念以为,没有到达刑事职责年纪的人与到达刑事职责年纪的人可以建立共同违法,仅仅没有到达刑事职责年纪的人由于存在阻却职责的事由,因而不需要追查刑事职责,就到达了刑事职责年纪的人而言,是应当依照共同违法处理的。因而,15周岁的乙与其父亲可以建立共同违法。别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第二款规则,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许搭车人指派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据此可知,甲、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违法,但因乙没有到达刑事职责年纪,不承当刑事职责,而甲要为其行为承当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