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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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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许撤消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法资产、罚款、正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请求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回绝或许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许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议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承认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许使用权的决议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议及其补偿决议不服的;
(六)请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人身权、产业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回绝实行或许不予答复的;
(七)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运营自主权或许农村土地承揽运营权、农村土地运营权的;
(八)以为行政机关乱用行政权力扫除或许约束竞赛的;
(九)以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分摊费用或许违法要求实行其他责任的;
(十)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付出抚恤金、最低日子保证待遇或许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以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实行、未依照约好实行或许违法改动、免除政府特许运营协议、土地房子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他人身权、产业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则外,人民法院受理法令、法规规则能够提申述讼的其他行政案子。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许行政机关拟定、发布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作业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
(四)法令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决的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统辖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子:
(一)对国务院部分或许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申述讼的案子;
(二)海关处理的案子;
(三)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
(四)其他法令规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统辖全国规模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八条 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审判作业的实际情况,确认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统辖行政案子。”
第十九条 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许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由最早立案的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依照规则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
第二十三条 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人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许指定统辖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议。”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有权提申述讼。
有权提申述讼的公民逝世,其近亲属能够提申述讼。
有权提申述讼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接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提申述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一起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议,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申述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申述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一起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一起被告。
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所作的行政行为,托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吊销或许职权改动的,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许两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作的行政案子,或许因同类行政行为发作的行政案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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