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6:14
【刑事诉讼统辖】统辖在法令及诉讼理论上有哪些分类
刑事诉讼是处于相等对立位置、有胶葛的双方向处于中立位置的裁判方通知其胶葛,并恳求裁判方处理其胶葛的活动。
(一)统辖在法令上的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各自的法令条文中对统辖作 了专门规则,三类诉讼法均将统辖分为级别统辖、地域统辖、移交统辖、指定统辖四大类,其间,地域统辖又进一步分为四小类,即一般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 专属统辖和一起统辖。需求特别强调的是:
(1)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统辖只处理公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行政案子的 权限分工,而刑事诉讼中的统辖除了要处理各公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统辖之外,还要处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子的职权分工,即刑事诉讼中的功能管 辖。因而,我国的刑事诉讼统辖除了上面说到的四大类审判统辖外,还包含功能统辖。功能统辖将部分刑事案子的立案、受理、侦办权交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但 是,对这些刑事案子的审判权仍是在公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公民检察院在侦办结束后,以为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将刑事案子交给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进行审判。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某些案子的统辖有必定的挑选权。因而,在其区域统辖中,除了上面说到的四小类外,还包含协议统辖和挑选统辖。这两类 统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范畴的运用,这意味着充沛尊重当事人的志愿,使他们能够寻求最为信任的公民法院进行诉讼,有利于胶葛的 彻底处理。但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公诉案子仍是自诉案子,当事人对案子统辖都不具有挑选权和处分权,这是由刑事诉讼追查、赏罚违法的活动特色所决议的。
(二)统辖在诉讼理论上的分类
1、法定统辖和裁决统辖
依据统辖的确认是否由法令规则为规范,能够将统辖分为法定统辖和裁决统辖。
(1)法定统辖。是法令明确规则哪些案子由哪一级公民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行使统辖权。因而,在法定统辖中,依据法院对案子的纵横统辖联系的不同,又能够分为级别统辖和地域统辖。
(2)裁决统辖。是由享有相应权限的法院作出裁决或决议,以确认详细的统辖法院。在裁决统辖中,依据统辖的决议方法不同,又能够分为指定统辖、移交统辖和统辖权的搬运。
从法定统辖和裁决统辖的联系来看,法定统辖是针对诉讼统辖的一般景象作出的,而裁决统辖则是针对特别政策景象而规则的。设定裁决统辖,或许是为了执行法定统辖的规则,或许是为了对法定统辖进行单个调整。
2、专属统辖和协议统辖
以统辖是否由法令强制规则,是否答应当事人协议改变为规范,能够将统辖分为专属统辖和协议统辖。
(1)专属统辖。是指法令规则某类案子只能由特定的公民法院统辖,其他法院无统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法改变统辖。
(2)协议统辖。是指虽然法令现已对统辖作出了规则,但一起法令又答应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法挑选其他统辖法院,公民法院在确认案子胶葛的统辖权时,以当事人的约好为先。
3、一起统辖和兼并统辖
依据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不同,能够将统辖分为一起统辖和兼并统辖。
(1)一起统辖。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法院对同一案子都有统辖权。对一起统辖的诉讼,法令要求只能作单一的挑选,即挑选统辖,一起统辖与挑选统辖实际上是一 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仅仅挑选统辖在不同的诉讼法中有不同的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这个挑选权在原告一方,由原告方在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范围内 自由挑选。但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个挑选权已由法令作了决议,即由最早受理案子的公民法院审判。
(2)兼并统辖。亦即牵连统辖,是 指对某一案子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由于另一案子与该案子存在着牵连联系,而对两个案子同时统辖和审理。其实质是对某案子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依据牵连联系而 对另一本来无统辖权的案子并归自己统辖。假如公民法院对另一诉讼案子本来就有统辖权的,则不发作兼并统辖问题。
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则:“关于中华公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规则的罪过,中华公民共和国在所承当公约责任的范围内行使统辖权的,适用本 法”。依据这一规则,遍及统辖准则应是指,但凡我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中规则的罪过,不管违法分子是中国公民仍是外国公民,也不管其罪过发作在我国领 域内仍是我国范畴外,只需违法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都有权依据我国刑法对其行使刑事统辖权。
刑事诉讼是处于相等对立位置、有胶葛的双方向处于中立位置的裁判方通知其胶葛,并恳求裁判方处理其胶葛的活动。
(一)统辖在法令上的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各自的法令条文中对统辖作 了专门规则,三类诉讼法均将统辖分为级别统辖、地域统辖、移交统辖、指定统辖四大类,其间,地域统辖又进一步分为四小类,即一般地域统辖、特别地域统辖、 专属统辖和一起统辖。需求特别强调的是:
(1)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统辖只处理公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行政案子的 权限分工,而刑事诉讼中的统辖除了要处理各公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统辖之外,还要处理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子的职权分工,即刑事诉讼中的功能管 辖。因而,我国的刑事诉讼统辖除了上面说到的四大类审判统辖外,还包含功能统辖。功能统辖将部分刑事案子的立案、受理、侦办权交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但 是,对这些刑事案子的审判权仍是在公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公民检察院在侦办结束后,以为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应将刑事案子交给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进行审判。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某些案子的统辖有必定的挑选权。因而,在其区域统辖中,除了上面说到的四小类外,还包含协议统辖和挑选统辖。这两类 统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范畴的运用,这意味着充沛尊重当事人的志愿,使他们能够寻求最为信任的公民法院进行诉讼,有利于胶葛的 彻底处理。但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公诉案子仍是自诉案子,当事人对案子统辖都不具有挑选权和处分权,这是由刑事诉讼追查、赏罚违法的活动特色所决议的。
(二)统辖在诉讼理论上的分类
1、法定统辖和裁决统辖
依据统辖的确认是否由法令规则为规范,能够将统辖分为法定统辖和裁决统辖。
(1)法定统辖。是法令明确规则哪些案子由哪一级公民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行使统辖权。因而,在法定统辖中,依据法院对案子的纵横统辖联系的不同,又能够分为级别统辖和地域统辖。
(2)裁决统辖。是由享有相应权限的法院作出裁决或决议,以确认详细的统辖法院。在裁决统辖中,依据统辖的决议方法不同,又能够分为指定统辖、移交统辖和统辖权的搬运。
从法定统辖和裁决统辖的联系来看,法定统辖是针对诉讼统辖的一般景象作出的,而裁决统辖则是针对特别政策景象而规则的。设定裁决统辖,或许是为了执行法定统辖的规则,或许是为了对法定统辖进行单个调整。
2、专属统辖和协议统辖
以统辖是否由法令强制规则,是否答应当事人协议改变为规范,能够将统辖分为专属统辖和协议统辖。
(1)专属统辖。是指法令规则某类案子只能由特定的公民法院统辖,其他法院无统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法改变统辖。
(2)协议统辖。是指虽然法令现已对统辖作出了规则,但一起法令又答应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法挑选其他统辖法院,公民法院在确认案子胶葛的统辖权时,以当事人的约好为先。
3、一起统辖和兼并统辖
依据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不同,能够将统辖分为一起统辖和兼并统辖。
(1)一起统辖。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法院对同一案子都有统辖权。对一起统辖的诉讼,法令要求只能作单一的挑选,即挑选统辖,一起统辖与挑选统辖实际上是一 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仅仅挑选统辖在不同的诉讼法中有不同的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这个挑选权在原告一方,由原告方在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范围内 自由挑选。但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个挑选权已由法令作了决议,即由最早受理案子的公民法院审判。
(2)兼并统辖。亦即牵连统辖,是 指对某一案子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由于另一案子与该案子存在着牵连联系,而对两个案子同时统辖和审理。其实质是对某案子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依据牵连联系而 对另一本来无统辖权的案子并归自己统辖。假如公民法院对另一诉讼案子本来就有统辖权的,则不发作兼并统辖问题。
我国《刑法》第九条规则:“关于中华公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规则的罪过,中华公民共和国在所承当公约责任的范围内行使统辖权的,适用本 法”。依据这一规则,遍及统辖准则应是指,但凡我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中规则的罪过,不管违法分子是中国公民仍是外国公民,也不管其罪过发作在我国领 域内仍是我国范畴外,只需违法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都有权依据我国刑法对其行使刑事统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