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先予执行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16:23
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案子在作出判定曾经,为了满意原告在日子上、出产上的急需,依据原告的请求,裁决被告先给付原告一定数意图金钱、资产或要求被告中止施行某种行为的准则。适用于3类案子:(1)原告要求追回日子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2)原告要求追回劳动报酬的;(3)因工作紧迫,需求先予执行的。先予执行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联系清晰,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义务,被告有必要接纳这个要求;(2)假如不先予执行,原告的日子或出产将遭到严重影响;(3)被告有才能满意原告的要求。人民法院采纳先予执行的办法,应当恪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告应在申述的同时或申述今后、法院判定曾经,提出书面请求,由法院决议是否先予执行;法院认呜要时,能够要求提出请求的原告供给担保。假如请求人不供给担保,法院能够不先予执行。原告假如终究败诉,应当补偿被告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原告或被告对先予执行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请求法院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中止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暂时办法,不是案子的最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