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保险争议事项审议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2:0291 年 12 月 04 日 批改
第 一 章 公例
第 1 条 本办法依劳工稳妥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则拟订之。
第 2 条 投保单位、被稳妥人、受益人或全民健康稳妥医事服务机构 (以下均称申
请人) 对劳工稳妥局 (以下简称劳保局) 下列事项之核定发作争议时,得
依本办法规则恳求审议:
一 有关被稳妥人、受益人资历及投保事项。
二 有关被稳妥人投保薪资或年资事项。
三 有关稳妥费或滞纳金事项。
四 有关稳妥给付事项。
五 有关作业伤病事项。
六 有关残废等级事项。
七 有关作业灾祸治疗费用事项。
八 其它有关稳妥权益事项。
第 3 条 恳求人依前条规则恳求审议时,应于接到劳保局核定告诉文件之来日起六
十日内,填具劳工稳妥争议事项审议恳求书 (以下简称审议恳求书) ,并
检附有关证件经由劳保局向劳工稳妥监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监理睬) 恳求
审议。其因不行归责于己之事由致迟误期间者,恳求人应自其事由消除之
来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叙明迟误原因恳求审议。
审议之恳求,以收受审议恳求书之日期为准,以邮寄方法恳求者,以原寄
邮局之邮戳为凭。
恳求人在第一项所定时间内,向监理睬或劳保局作不服之表明者,视为已
在法定时间内恳求审议。但应于三十日内补送审议恳求书。
恳求人向监理睬恳求审议者,监理睬应将恳求书移交劳保局依第三条之二
规则处理。
第 3- 1 条 审议恳求书应载明下列事项,由恳求人或署理人签名或盖章:
一 被稳妥人及恳求人之名字、出世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证明文件字
号。如系投保单位恳求,应记明称号、稳妥证字号、地址及负责人姓
名。
二 收受或知悉劳保局原核定之年月日。
三 恳求审议之恳求事项。
四 恳求审议之现实及理由。
五 依据,其为文书者,应添具缮本或影本。
六 年、月、日。
恳求审议应附劳保局原核定函影本。
第 3- 2 条 劳保局收到审议恳求书后,应先行检查原核定是否合法稳当,其认恳求审
议为有理由者,得从头核定,并应告诉恳求人及副知监理睬。
劳保局不依恳求人之恳求吊销或改变原核定者,应尽速提出意见书连同必
要檀卷,同时检送监理睬,并将意见书副知恳求人。
第 4 条 恳求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约束行为能力人时,应由其法定署理人署理恳求
。
投保单位得依恳求为其所属被稳妥人或其受益人处理恳求手续,但不得违
背被稳妥人或其受益人之意思。
第 5 条 恳求人恳求审议后于审定书送达前,恳求人得撤回之。但撤回后,不得就
同一争议之现实再恳求审议。
第 6 条 监理睬收到审议恳求书后,以为程序不符规则,而其景象可补正者,应通
知恳求人于收到告诉之来日起二十日内补正。但恳求人有正当理由者,得
于期间届满前恳求延期。
第 7 条 (删去)
第 二 章 争议审议委员会
第 8 条 监理睬为审议稳妥争议事情,设劳工稳妥争议审议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议
会) ,除争议审议组主任为当然委员,并为会议主席外,延聘下列人员十
人至十二人担任委员:
一 曾任大学社会稳妥、稳妥学、社会福利、劳工问题讲师以上职务三年
以上者二人至四人。
二 曾任司法官、律师或简任职法制作业三年以上者二人。
三 曾任大学法学讲师以上职务三年以上者二人。
四 曾任大学医学院讲师以上、公立医院主治医师职务三年以上者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