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中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09:00
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财物点评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则,国有财物的转让应当进行财物点评。在日前审结的一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则,承认在未进行财物点评的情况下转让国有财物的行为无效,然后有用地避免了国家财物的丢失。
北京xx贸易公司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从属海南化学工业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xx公司系北京银谷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为50万元。2000年6月18日,吴某某等5人与xx公司签定《股本转让协议》,约好xx公司将其具有的银谷湾公司的50万元股份悉数转让给吴某某等5人,并约好了5人的股份比例,xx公司不再成为银谷湾公司的股东,改由上述5人担任,其有关权益均一起转让。2000年7月12日,海化总公司致函xx公司,赞同该公司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吴某某等5人。后吴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依法承认2000年6月18日其与xx公司签定的出资转让协议合法有用。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xx公司的产业确属国有财物。依照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的《国有财物点评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则,国有财物的转让应当进行财物点评,并依照请求立项、财物清查、鉴定预算、验证承认的程序严厉进行,然后确保国有财物价值量的正确表现,避免国家财物丢失。而2000年6月18日吴某某等五人与xx公司签定的《股本转让协议》,未进行财物点评,违背国家关于国有财物转让程序的强制性规则,一中院以为该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别的,尽管吴某某等五人和xx公司之间转让的股权财物一共只要50万元,没有到达《国有财物点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规则的国有财物有偿转让超越百万元或占悉数固定财物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点评规范,可是从维护国有财物、触及国家利益及大众利益的视点动身,xx公司将其持有的银谷湾公司的悉数股权转让给吴某某等五人,已构成财物的全体转让,股权作为财物的特别方式,其获利才能要素在其价值中占有较重方位,不该依账面价值作出简略点评,因而对该转让协议的合同效能问题更应严厉把握。故一中院作出驳回吴某某诉讼恳求的终审判决。
北京xx贸易公司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从属海南化学工业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xx公司系北京银谷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为50万元。2000年6月18日,吴某某等5人与xx公司签定《股本转让协议》,约好xx公司将其具有的银谷湾公司的50万元股份悉数转让给吴某某等5人,并约好了5人的股份比例,xx公司不再成为银谷湾公司的股东,改由上述5人担任,其有关权益均一起转让。2000年7月12日,海化总公司致函xx公司,赞同该公司将所持股份转让给吴某某等5人。后吴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依法承认2000年6月18日其与xx公司签定的出资转让协议合法有用。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xx公司的产业确属国有财物。依照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的《国有财物点评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则,国有财物的转让应当进行财物点评,并依照请求立项、财物清查、鉴定预算、验证承认的程序严厉进行,然后确保国有财物价值量的正确表现,避免国家财物丢失。而2000年6月18日吴某某等五人与xx公司签定的《股本转让协议》,未进行财物点评,违背国家关于国有财物转让程序的强制性规则,一中院以为该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别的,尽管吴某某等五人和xx公司之间转让的股权财物一共只要50万元,没有到达《国有财物点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规则的国有财物有偿转让超越百万元或占悉数固定财物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点评规范,可是从维护国有财物、触及国家利益及大众利益的视点动身,xx公司将其持有的银谷湾公司的悉数股权转让给吴某某等五人,已构成财物的全体转让,股权作为财物的特别方式,其获利才能要素在其价值中占有较重方位,不该依账面价值作出简略点评,因而对该转让协议的合同效能问题更应严厉把握。故一中院作出驳回吴某某诉讼恳求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