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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遗忘物的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05:11
忘记物指的是一切物的一切人暂时忘记的物品,归于暂时对该物不想有一切权,但,其依然归于一切权人,所以,当捡到忘记物的时分,应该妥善保管,归于不当得利,不能随意的侵吞或许私自处理,是归于违法行为的,你可以和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什么是关于捡到忘记物的刑事判定书。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16)甘0102刑初947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执行拘捕,同年4月29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解人刘兴怀,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9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偷盗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鸣姬支撑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解人刘兴怀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某某大厦二楼“某某网吧”大厅40号机位上网期间,趁在身边39号机位上网的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盗得王某某掉落在脚旁的苹果6手机一部,什物价值4662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现实,公诉机关供给了相应的依据,以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偷盗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对此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其仅仅捡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该行为不构成偷盗罪。辩解人提出,被害人的手机归于忘记物,被告人马某某片面上没有偷盗被害人手机的成心也没有偷手机的行为,仅仅捡了被害人忘记的手机未偿还,不构成违法。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9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某某大厦二楼“某某网吧”大厅40号机位上网期间,趁在身边39号机位上网的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际,盗得王某某掉落在脚旁的苹果6(金色16G)手机一部,什物价值人民币4662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现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依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说。证明2016年1月9日20时左右,我在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319号的某某网吧39号机上网,在23时左右预备回家时发现我的手机被盗,所以我来报案。手机为苹果6(金色16G),于2015年6月份以5200元的价格购买。我怀疑是我身边上网的小伙拿走了,由于在我找手机的过程中,他表情很不天然,还伪装摆开凳子帮我找,后来听见我报警后,就脱离了,我的手机其时放在腿上,或许掉在地上被偷的。
2、指认现场相片及笔录。证明被告人马某某指认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某某大厦二楼“某某网吧”大厅39号机位处系其偷盗的作案现场。
3、依据相片。证明被盗手机为苹果6(金色16G)。
4、辨认笔录。证明经马某某辨认王某某系其于2016年1月9日22时30分许在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某某大厦二楼某某网吧大厅40号机位所偷盗手机的被害人。经王某某辨认马某某系2016年1月9日晚坐在自己身边上网的男人。
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发还清单。证明2016年1月11日警方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扣押其偷盗的手机一部,并于当日将该手机发还被害人王某某的现实。
6、捕获经过。证明2016年1月11日22时,被告人马某某在临夏路某某大厦二楼“某某网吧”上网时被警方捕获。
7、视频截图、状况阐明及监控录像。证明2016年1月9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去完吧台回到座位后,将周围上网的被害人王某某掉在左脚周围的手机捡起后,装进自己的口袋。
8、涉案资产价格确认定论书。证明被盗手机经判定价值为4662元人民币。
9、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016年1月12日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证明2016年1月9日23时左右,我在兰州市城关区解放门某某大厦二楼的某某网吧大厅40号机上网,期间去吧台接了杯水回到座位时,发现右脚周围放着一部手机,昂首发现我周围上网的小伙子打游戏很投入,猜测地上的手机或许是他的手机,我就捡起手机装进自己的裤子口袋内。随即我脱离座位,来到网吧卫生间内,把手机拿出来发现是一部苹果6土豪金手机,我试着开机,但发现手机没电开不了机,我就又把手机装进自己裤子口袋回到座位持续上网。等了一会,我周围坐着上网的39号机的小伙子开端在电脑桌面上、桌子下、凳子下翻找他的手机,我也动身伪装什么都不知道,帮他寻觅,我站动身把自己的凳子往后拉,他看了一下没有找到,就说你玩你的,我就又持续上网。其实我其时知道他在找他的手机,可是我没有给他说自己捡了他手机的工作,后来那个小伙说要去报警了,我就下机脱离了网吧。由于手机确真实我身上,我惧怕差人来发现手机在我身上,所以一严重就赶忙下机脱离了。我其时想着那个小伙或许没有发现我从地上捡到了他的手机,所以就没有还给他,想着据为己有。第二天我去某某网吧的时分网吧工作人员问我是不是捡了我身边上网的小伙子的手机,我说没有。网吧工作人员说差人从网吧调取了监控录像,并查询了我上网的信息。从网吧出来后,我回到家里越想越忧虑,所以今日早上(2016年1月11日)10时许,我将手机交到了派出所民警的手里,我对差人说在某某网吧40号机位上网的时分捡到了一部手机。由于我知道差人现已调取了网吧的监控视频录像,并且查到到了我的个人信息,假如不偿还那个小伙子的手机,差人会追查我的职责,所以我想着仍是把手机还了为好。2016年1月11日22时许,我在某某网吧上网时被警方捕获。
本院以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刑律,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偷盗公民资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偷盗的现实和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承认。关于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解人提出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归于忘记物,被告人马某某片面上没有偷盗被害人手机的成心,不构成违法的辩解定见。经查,与本案查明的现实不符,该偷盗违法的现实有被害人陈说、视频截图、监控录像、被告人供述等依据予以证明,以上依据之间可以彼此印证,足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偷盗罪,故对该定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马某某违法今后主意向警方交回赃物,虽供述其仅是捡的,但该供述仅仅被告人马某某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情节的建立,故被告人马某某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分。综上,为维护社会治安次序,维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略,赏罚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偷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罚金从判定发作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晓娟
署理审判员  张星平
人民陪审员  马 辉
二0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高士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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